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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用人員管理制度

            時間:2022-08-13 14:11:41 制度 我要投稿

            聘用人員管理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聘用人員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聘用人員管理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聘用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規范辦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單位和聘用人員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聘用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據每年年終對聘用人員的考核情況一年一聘,逐年簽訂。

              第二條聘用堅持公開、公正、德才兼備、擇優聘用的原則。

              第三條聘用制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品行兼優,身體健康,無違紀違法記錄;

              (二)聘用人員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根據工作崗位確定;

              (三)身體健康,能適應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崗位所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四條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應聘人員申請應聘相應崗位;

              (二)相關崗位科室部門負責人審核基本條件并報經單位領導批準;

              (三)試用期三個月;

              (四)試用期滿,科室負責人填寫試用報告上報單位領導;

              (五)試用合格者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

              第五條聘用制人員崗位要求:

              (一)專業技術崗位:

              1、能嚴格服從各級領導的管理與指導,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2、具有與聘用崗位相應的文化和業務知識;

              3、有一定的工作經驗,能夠獨當一面,熟練操作計算機;

              4、盡職盡責,能與單位領導主動密切配合,不斷吸取工作經驗,協助做好各項工作;

              5、嚴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務對象索要錢財、禮品等,一經發現,從重處罰,直至辭退;

              6、承辦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財務崗位:

              1、能嚴格服從各級領導的管理與指導,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2、負責每天的會計工作,審核費用報銷單、請款計劃單,監督核實銀行票據、現金票據、出入庫單、銷售日報表等;

              3、審核票據后及時進行會計賬務處理;

              4、月末進行盤點、核實數據;

              5、月末結賬,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及會計報表附注;

              6、負責每月的納稅申報工作;

              7、負責將憑證整理裝訂成冊,并進行歸檔保存;

              8、嚴禁私自截留現金、貴重物品等,一經發現,從重處罰,直至辭退,同時追究其法律責任;

              9、承辦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臨時性崗位:

              1、能嚴格服從各級領導的管理與指導,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2、認真履行服務職能,嚴格遵守辦公室日常辦公制度;

              3、認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嚴格執行單位全體人員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辦領導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首次聘期滿考核優秀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簽訂續聘合同,續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滿前1個月辦理。

              第七條聘用合同簽訂后,單位和聘用人員應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在合同有效期內,簽約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加以變更或修改,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時,除法律、法規以外,雙方必須按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八條單位為聘用人員建立個人臨時檔案。簽訂正式聘用合同的聘用人員應將學歷學位證書原件、職稱證書原件、身份證復印件交予辦公室存檔,所有證件在聘用人員離職時歸還。

              第九條單位為聘用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金,應由本人承擔部分由單位財務直接從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條聘用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條款,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關系。

              (一)聘用人員在應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繼續履行崗位職責的;

              (三)不履行聘用合同條款的;

              (四)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30天的;

              (五)嚴重違反工作規定或單位規章制度,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法亂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嚴重違背職業道德造成極壞影響的;

              (七)違犯法律,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第十二條不論是解除還是終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員均須在歸還單位財物、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后方可離崗;擔任財務管理工作的人員,還應經單位審計后方可離崗,否則單位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聘用人員應嚴格執行單位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無故離崗者按曠工處理。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等,嚴格按照單位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聘用人員應顧全大局,維護單位整體利益,不得無事生非、造謠惑眾,不得貶低、損毀單位聲譽,不得參與非法組織。否則,追究當事人責任。未盡事宜由局務會研究決定后另行補充完善。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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