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0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0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1.安全隔離。
2.清洗和轉換。
3.通風。
4.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5.防護用具和照明。
6.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1.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并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并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
(一)、在進行項目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項目部批準,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于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項目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于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項目部危險作業范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并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則: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志;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后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并共同簽字后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后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余爆破器材,經核實并由領料人簽字后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3
(一)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
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進入受限空間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4.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4.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4.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安全環保科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4.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4.2.2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4.2.3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2.4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2.6檢修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且取樣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其中:
4.2.6.1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5%-21%。
4.2.6.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4.2.6.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2.6.4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2.6.5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2.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4.2.8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4.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環保科批準;
4.2.10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2.12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2.13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
4.2.14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2.15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滅火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2.16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4.2.17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4.2.18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4.2.19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4.2.20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4.2.21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4
一、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二、說明: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外來施工作業管理等。
1、動火作業:除裝配車間外,工廠區內任何地方,在進行下列工作前,均需申請《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
(1)使用氣焊或氬弧焊機焊接;
(2)使用氧氣、乙炔切割;
(3)砂輪切割機或易產生火花的設備;
(4)敲擊、鑿孔、手工具等能產生火花的工作。
2、受限空間作業:任何人進入地下水池或其它通風不良的密閉或半封閉場所等。
3、高空作業:人員從事距墜落基準面高度2米以上高空作業。
4、吊裝作業:利用行車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5、設備檢修作業: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6、外來施工單位作業:是指在我公司內部進行建筑、維修、改造、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項目。
三、所有危險作業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經審查、審批后方可施工。
四、危險作業之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
1、《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須由下列被規定的審查、審批人員簽證后始得生效:
(1)申請人填寫并簽字;
(2)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并簽字;
(3)公司主管部門審批意見并簽字;
(4)外來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及施工人員(有外來施工作業時)。
2、所有被授權審批安全作業證者,在審批之前必須確認現場環境設備施工等安全無誤后才可審批該項作業,并確實掌握及預防從事作業時可能發生的狀況。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5
為了確保鍋爐、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促進生產的發展,保證人身的生命和公司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鍋爐的安全管理
1·1、非公司生產部部門人員和鍋爐操作者其他人嚴禁入內,如因其它需要必須經過生產部負責人批準方可入內;
1·2、鍋爐操作者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和考核,方可上崗獨立操作;
1·3、鍋爐房內嚴禁懸掛和堆放其他任何無關的物品;
1·4、鍋爐安全閥壓力表,必須靈敏可靠,不得超壓運行;
1·5、鍋爐設備檢修時必須懸掛警告牌,并有人監護;
1·6、鍋爐必須按規定進行保養維修;
1·7、鍋爐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校驗一次,并形成記錄。
1·8、鍋爐操作者按規定作好運行記錄。
2、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2·1、機動車輛指:來廠裝運的各種運輸車輛及私用汽車;
2·2、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必須按公司規定的范圍和時速行駛,廠區內限速5公里/小時,車輛在車間內或轉彎處限速2公里/小時,車輛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進入廠區要遵守交通規則;
2·3、機動車輛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各部件靈敏有效,技術性能良好,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2·4、機動車駕駛員應接受培訓教育,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駕駛員有責任安全行車,保養車輛,并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員應保持身體健康,嚴禁疲勞駕駛;
2·5、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內行駛應主動避讓其它車輛和人員;
2·6、機動車輛發生事故應立即上報,并及時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
3、電氣設備和電工作業的管理
3·1、公司所有的機械設備和電氣設備必須合理設計,正確安裝,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3·2、電氣設備的安裝、接拆電線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任何人不得私自亂拉、亂接電線;
3·3、對接觸電氣設備的職工,要加強用電教育,避免因使用不當引起觸電和火災事故的發生;
3·4、電氣設備應加強檢查、維護,防止本身著火,電氣線路要定期檢查,防止腐蝕老化線路引起漏電短路;
3·5、不準在機械設備、電器設備和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和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并掛上“嚴禁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末結束或末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3·6、必須帶電檢修時,應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3·7、電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進行作業時必須穿戴必須的安全勞保用品;
3·8、電器室要嚴密,除電工外,其它任何人嚴禁入內。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6
一、總則
為保證現場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結合作業項目情況,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各部門所有人員嚴格遵守、互相監督、杜絕違章、保證安全。
二、危險作業范圍
高處作業(等于或高于基準墜落面2米)臨電作業,明火或易燃易爆作業,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吊裝起重作業,安裝拆除作業
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1、安監部(專職安全員):負責明火作業安全檢查,動火證的批準;負責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的檢查、驗收;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的.落實情況;對現場進行日常檢查,發現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以及時消除隱患。
2、物資部:購置、發放、更新危險作業勞動保護用品及安全防護設施;購置時要審核供貨單位的資質材料,嚴禁三無、不合格產品入場;做好有關記錄材料。
3、工程部(技術人員):編制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并對作業
人員進行交底。措施或方案要做到:操作性強、有針對性、科學優化。
4、機械部:根據作業項目教育培訓制度的規定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教育,交底及考核;審核特種作業操作證,杜絕假證、過期證入場。
四、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1、安全技術交底:在安排危險作業前,相關部門或人員要組織力量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明確危害的嚴重性,發表主預防措施。
2、指定作業安全監督員:作業過程中要有安全監督員負責現場管理,如明火作業的看火人、各班組的工班長。安全監督員要堅守崗位,嚴禁私自脫崗,發現安全隱患時要立即處理或上報處置,情況危急時可指令人員停止作業,離開作業點,待處置安全后再組織施工。
3、合理組織施工作業:有作業禁忌證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狀態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高處作業:作業點必須按標準設置安全防護措施,確有1)
困難不能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采取臨時保障措施以保證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人員要系好安全帶,使用的工器具要放好,嚴禁隨意拋擲;遇有五級以上強風、大霧、雷爆等不良天氣時,需停止露天作業。作業場所要有足夠的照明措施。
2)臨電作業: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作業時要佩戴好絕緣保護用品,掛設禁止合閘等標識標牌。
3)明火和易燃易爆作業:主要涉及現場的氧氣、乙炔焊接作業、防水作業和食堂液化氣使用。現場明火作業時必須執行“明火審批制度”,做到持證上崗;防水作業要加強通風,嚴禁與明火作業同地點同時進行;食堂管理員要定期組織對氣體報警及自動切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保證其動作靈敏性及可靠性。
4)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嚴格執行先檢測、先通風、后作業的原則組織作業。作業前要進行申報,待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5)吊裝起重作業:作業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吊裝前要先對機械設備、吊索器具進行檢查;操作:作業過程中做好周邊防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起重吊裝工程,要編制專項方案并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嚴格按方案組織生產。
6)安裝拆除作業:對臨建房屋要委托相應有資質單位進行作業,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設備的安裝與拆除,要制定施工方案,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區要指定施工人員進行全過程監管。
7)作業人員要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7
為加強作業區域內明火作業安全管理,防止意外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護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結合施工現場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動火作業的含義:
在作業過程中使用的電焊、氣焊、碳弧氣刨、等明火作業均稱動火作業,把在特定的環境動火作業可能造成的危險程度分為“A級、B級、C級”“D級”危險作業管理。
二、公司內動火作業的規定:
凡是在公司禁火區內明火作業人員要嚴格履行“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未經許可不得在公司內任何禁火區內進行明火作業。
三、動火的范圍:
列入公司級防火重點管理的煤磨系統、油庫、炸藥庫、倉庫、加油車、紙袋庫、皮帶、材料堆放點及其它防火重點部位。
四、動火審批程序及作業中相關注意事項:
1.動火審批程序:凡須在動火范圍內動用明火作業的,按照危險作業分級審批執行。
2、必須由持專業人員操作;
3、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4、作業前生產處要到作業場所進行安全確認后,經批準方可動火作業;
5、作業時操作者、現場監護人必須預先清理作業點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方可動火,作業完畢后監護人應對現場進行認真檢查,防止留下火種,待確認無火險后才能離開現場。
6、現場作業時,不得擅自變更作業點,監護人途中離開現場,操作人員有權拒絕繼續作業。
7、進行焊接作業地點要與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保持足夠的距離,通常要求焊割點半徑10米范圍內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8、電、氣焊(割)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有關規程,電焊機必須有可靠接地措施,乙炔瓶與氧氣瓶及焊割操作地點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大于5米)。
9、作業時如發現有意外不正常現象,現場負責人或監護人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查明原因,找出問題排除隱患,方可繼續作業。
10、易燃氣體管道、易燃易爆的貯存容器設備等動火前,必須提前切斷易燃易爆物的來源,經清洗后,并須連續三次對容器內的氣體取樣分析,直至檢測合乎安全要求后才能動火。
五、注意事項:
1.動火作業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完成動火任務的,必須重新辦理危險作業手續。
2.凡是動火作業施工者均應熟悉動火部位及周圍環境,必須在接到動火危險作業審批后方可動火作業,并按“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做好防范措施。
3、凡動火作業完工,作業人員必須認真檢查現場,確認無火源后方可撤離現場。
六、附則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煤磨系統危險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申請單(煤磨系統)級別B級
危險作業申請單(煤磨系統)級別B級
事故,切實保證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受限空間作業管理。
三、管理職責
公司生產調度室負責受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的修訂與審核。
四、管理程序
4.1受限空間作業
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槽、磨、預熱器、收塵設備、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庫內、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4.2切斷
4.2.1停止上下游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對設備與外界連接的管道、設施進行可靠隔絕。
4.2.2對動力電源的切斷,將電源開關拉下,并加掛警示牌。
4.3清洗、置換和清理
4.3.1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門、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
4.3.2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進行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
4.3.3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4采樣、分析或檢測
4.4.1檢修作業人員進入危險設備內前,要通知生產安全處對設備內的狀況進行分析或檢測,并符合下列條件:
1)含氧量在18~21%之間。
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3)可燃性氣體濃度應在其爆炸下限濃度的5%以下。
4.4.2對危險設備內的氣體或粉塵進行取樣分析或檢測不得早于進入設備作業前30分鐘,所采取的樣本應是設備內的最高濃度;工作中斷后,作業人員再次進入前應重新采樣分析或檢測。
4.4.3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5電氣及安全防護措施
1)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照明電壓應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電壓,狹小或潮濕場所應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電壓;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2)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3)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在設備內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5)設備內作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
6)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加強設備內通風。
4.6安全監護
1)設備外應配備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2)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3)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異常情況發生,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
4.7受限空間作業嚴格按照公司危險作業分級審批管理
4.8在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現場監護人必須堅守作業現場;對于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竄入或析出危險物質的情況下,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
4.9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4.10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4.11職責要求
4.11.1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1)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2)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4.11.2監護人員的職責
1)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4.11.3作業人員的職責
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3)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
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4.11.4審批人員的職責
1)審查《危險作業申請》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12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5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6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7本制度由生產調度室負責解釋。
附:電收塵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申請單(入電收塵作業)級別B級
危險作業申請單(入電收塵作業)級別B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8
1、嚴格按照《危險作業管理制度》要求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單,嚴格按照兩人作業明確一人負責,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作業時嚴禁預熱器同時進行清堵作業和放空氣炮。
2、篦冷機大塊熟料一般待推到接近破碎機口時將三段篦床停止運轉,一、二段篦床運轉速度放慢,降低回轉窯投料量和窯速,維持窯的運行。
3、待破碎機停運后辦理停電工作票,打開破碎機上部檢修門,保持檢修門處微微負壓。
4、用鋼絲繩設法套住大塊熟料后,有手動葫蘆或卷揚機將大塊熟料移位至不在壓住破碎機錘頭為止;
5、不得采用讓人進入篦冷機或在破碎機上方用風鎬或人工打碎的方法,這種處理方法影響停窯時間長達2h以上,即費力也不安全。
6、重新啟動破碎機,未經拉出的大塊熟料會由破碎機打碎。如果不能處理,只有止料、止火,人工進入篦冷機用風鉆處理。
7、作業人員的職責
7.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7.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7.3遵守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清料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7.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7.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作業現場。
7.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8 、監護人員的職責
8.1對清料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8.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8.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8.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9、審批人員的職責
9.1審查《危險作業申請》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9.2到現場了解具體情況。
9.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10、作業過程中涉及到其它特殊作業的按照相關作業管理制度執行。
1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12、考核
違反本規定者,按照安全管理考核相關制度執行。
13、本制度由生產調度室負責解釋。
附:篦冷機清料作業危險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申請單(篦冷機清料作業)級別C級
危險作業申請單(篦冷機清料作業)級別C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9
危險源管理組織結構:
組長: 楊獻國
副組長:施超
成員:于波、高潔、張志、李中源、 陳洪立、劉海軍
職責:
2.1、組長對高爐作業區的危險源管理負全面責任。
2.2、副組長協助組長管理高爐作業區的危險源,在組長外出期間對高爐作業區的危險源管理負責。
2.3、各成員根據職責分工,對各自業務范圍內和所管轄區域的.危險源管理負責。
2.4、各成員對根據聯保互保網絡所確定的責任區危險源管理工作負責。
2.5、作業區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危險源管理工作,并對各崗位的工作實施幫助和指導。
2.6、高爐作業區每班作業前都要對危險源辨識工作進行部署,對新增的危險源、事故隱患及控制措施、寫出《隱患報告表》,《隱患報告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安全員報生產科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一份由高爐作業區作為隱患整改的依據。
2.7、對于大的檢修或特殊的作業活動,各參戰崗位及人員都要進行臨時危險源辨識,并將辨識的危險源連同控制措施一同上報生產科。
2.8、對于高度危險的作業活動,在進行危險作業審批時,應將臨時辨識的危險源及控制措施報生產科。
2.9、各辨識組成員要根據業務職責,對新增危險源或隱患,每月24日前通過《隱患報告表》報生產科,報告內容包括隱患(或危險源)名稱、消除、控制情況。
2.10、隱患報告表要由高爐作業區、各崗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公章有效。
2.11、隱患報告實行零報告制度,即高爐作業區有無新增危險源、隱患都必須上報,高爐作業區不能實行零報告。
2.12、在高爐作業區從事建筑、運輸、學習、參觀訪問等相關方的危險源辯識由各相關負責任人負責。
考核:
1、對危險源定期辨識沒有落實的班組,發現一次考核100元。
2、對屬于臨時性辨識的危險源,沒有辨識的,一次考核責任班組100元。
3、隱患報告表每少報一次考核責任班組50元,報表沒有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及蓋章的,視為沒報予以考核。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實行,相關文件中有關規定如發生沖突以煉鐵廠安全規定為準。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0
1、各單位務必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務必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務必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并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務必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務必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務必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務必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務必持續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務必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務必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后拆、后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后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準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后,務必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務必有量化的驗收資料,簽字手續齊全。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1
1目的
為規范企業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明確各類危險作業管理的責任部門、人員、許可范圍、審批程序、許可簽發人員等內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公司的安全作業范圍
3職責
3.1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負責對職責范圍內的公司級危險作業進行審批。
3.2工程經理負責對二、三級作業區級危險作業進行審批。
3.3各管理部門負責填寫申報表。
4定義
4.1危險作業是指作業過程中可能造成人身傷害事故或財產損失的、具有較大風險和需采取安全技術和管理措施才能進行作業的活動。本公司涉及的危險作業及等級劃分一般指:
4.1.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米);三級
4.1.2帶電、帶氣、高溫作業; 二級
4.1.3要害部位內動火作業; 三級4.1.4在較復雜區域的起重吊裝、提升吊掛; 二級4.1.5有限空間作業; 三級4.1.6其它具有較大風險的作業。 二級
5分級管理
5.1危險作業實行分級控制管理,以控制危險因素為核心,制訂和落實安全對策措施,落實作業責任人,有效控制事故發生。
1 5.2根據作業范圍和管理難度,公司危險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作業范圍涉及到兩個及以上產權單位,或涉及兩個及以上維保單位共同作業,或公司無法提供安全作業條件需要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協調才能完成的作業。二級:作業范圍涉及到兩個部門或公司認定具有較大危險性的,需公司協調管理的危險作業。三級:作業范圍涉及到一個部門作業區,符合危險作業條件的作業。
6申報及確立
6.1各部門要在開展維修作業項目危險危害辨識及措施制定的基礎上,由單位主管領導或技術負責人組織專業評審組對所有的作業項目進行辨識、評估、分級,審查確定為危險作業的,各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作業票)》,針對每項危險作業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對策措施,編制作業專項施工方案,并將危險作業分級管理臺賬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備案。
6.2各部門應根據作業條件、環境的變化,及時開展對危險作業安全對策措施的補充、修訂和完善工作,定期對各級危險作業級別組織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當前級別的危險作業及時進行調整,并將調整情況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審核同意后,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備案與執行。
6.3應采用科學方法對危險作業進行辨識和分析,針對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和可能產生事故的原因,制定安全對策措施。
6.4辨識和分析。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管理等方面系統分析,辨識出危害因素。根據可能產生的事故分析原因。
6.5對策措施。根據辨識和分析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集團公司操作、管理標準化要求制定針對性強的技術、管理措施,同時制定突發情況下的應急救援措施。
7控制管理
7.1危險作業應制定作業方案,按照“誰作業、誰編制”的原則,作業部門負責編制作業方案。對于已建立維修作業標準或已制訂安全作業指導書的危險作業,可不編制作業方案,但當作業條件、環境發生變化時,仍須編制作業方案。
7.2作業方案應緊密結合作業目的和任務進行編制,一般應包含以下內容:
7.2.1作業目的、工作任務(內容)、工作地點、計劃工作時間;
7.2.2作業項目負責人(安全責任人)、作業人數、協調聯系方式;
7.2.3作業要求條件,作業可保障條件;
7.2.4危險因素、安全保障措施、應急措施及措施實施責任人;
7.2.5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人。
7.3凡進行未建立作業指導書或維修作業標準的危險作業,作業前,由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作業票)》,報請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核定級別、辦理審批手續,同步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備案。通過審批的`申請表,申請單位、審批單位、作業現場負責人應各留存一份。
7.4危險作業實行分級審批管理,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負責對職責范圍內的公司級危險作業進行審批,生產部副經理負責對二、三級作業區級危險作業進行審批,審批對象為作業方案和《危險作業申請單》。
7.5凡進行已建立作業指導書或維修作業標準的危險作業,作業前,由作業部門填寫,危險因素分析及對策措施按維修作業標準(安全指導書)中的相關內容填寫。根據危險作業級別,相應審批責任人必須到現場進行開工前的檢查確認,并在工票上簽字后,作業單位(部門)方可上場作業。
7.6作業單位(部門)要嚴格按照批準的作業方案執行,嚴格落實作業安全措施,對已制定維修作業標準或作業指導書的危險作業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作業,禁止任何單位(部門)對無作業方案或未經審批的危險作業組織實施。
7.7各級負責人要對危險作業過程實施跟蹤監督管理,確保作業過程中嚴格執行已經制定的作業標準,確保安全受控。
7.8各單位(部門)因生產設備搶修、事故搶險等緊急情況不能履行審批手續時,應按照上述程序向主管審批的領導請示并得到同意的情況下,方可簡化危險作業審批手續,但作業現場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落實安全對策措施,并將具體情況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備案待查,在情況允許后須立即補辦審批手續。
8安全技術要求
8.1各單位(部門)要結合區域維修保產工作的實際特點,制定相應的對策措施。
8.2作業必須二人及二人以上進行,合理搭配安全聯保互保對子,逐項在維修作業任務單或安全確認卡上注明,按聯保互保責任落實,嚴禁單人作業。作業人員必須熟悉并嚴格執行作業相關的規程、規定。
8.3高空、高溫、有毒、有害、壓力容器的作業,必須設置警示區域、警示標識,要采取防撞、防滑、防墜落、防燙傷、防毒害等安全措施,安排專人負責監護后方可作業。
8.4作業中相關的能源介質(水、電、氣)相關開關、閥門等部位必須嚴格執行停、送掛牌確認制,不得擅自拆卸和停送開關、閥門,并確保安全設備設施完好與使用。
8.5電焊、起重等特種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執行相關安全技術管理規定,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8.6作業前必須詳細檢查工機器具、吊具和特殊用具安全性能的可靠性,破損、殘缺、無明顯標識和用途不明的嚴禁使用。
8.7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必須相互交底,并明確指定一名安全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監督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作業。
8.8作業前要組織參與作業的人員,對作業危險因素開展危險預知預警活動,制訂預防對策措施,進行安全交底,填寫維修作業任務單或安全確認卡,并組織實施。
8.9應在維修作業任務單上注明危險作業級別,按照分級管控的要求落實相關職責。有限空間空間作業必須在危險因素分析中特別提示。
8.10動火作業時,必須落實“誰動火、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公司、所在生產廠消防管理規定。辦理動火申請手續,制定動火作業的對策措施,落實現場動火人、看火人及現場負責人,配備滅火器材(消防器材距離動火點不得超過5米)。
8.11要對照作業標準逐項對作業條件、安全措施進行確認,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的,不得盲目上場作業。作業中發現異常情況,要采取應急措施,及時指揮人員撤離。
8.12作業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做好“三清退場”工作,確認后方可撤離。
9檢查與管理
9.1危險作業應有專人負責組織實施、協調工作。原則上,一級危險作業由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負責,二、三級由公司工程部經理負責。
9.2各級危險作業審批人應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技術交底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對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的作業應及時停止,重新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9.3作業現場項目負責人必須對作業人員開展以安全對策措施等為主要內容的交底教育。
9.4對于各級檢修互助,原則上不得安排危險作業;特殊情況,確實需要通過檢修互助來完成的,須由本單位行政一把手批準,并由5作業單位(部門)制定作業方案,受助單位(部門)負責審核把關。
10考核管理
10.1危險作業有不符合以下要求,按照公司管理考核辦法一般事項進行考核:未認真開展危險作業清理、登記的;危險作業未按要求納入控制管理的;危險作業管理檔案、各項基礎資料不齊全的;對危險作業現場檢查不到位的;不按危險作業方案、維修作業標準、安全作業指導書執行的;危險作業的安全對策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危險作業管理職責落實不到位的;其他違反危險作業規定的。
10.2不履行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制度而擅自進行危險作業的,按照公司專業管理考核辦法較大事項進行考核;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工傷事故管理有關規定加重追究管理責任。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2
一、動火作業的管理
1、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2、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氣體廠房、設備、管道動火前必須用氮氣、蒸汽等置換干凈,隔絕氣體來源,堵好盲板,(如有條件時要求拆除一段生產聯系的管道)經分析化驗確無中毒、著火和爆炸的危險時方準動火,并應隨時分析記錄。
1)爆炸下限≥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5%。
2)爆炸下限<4%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2%為合格。
3、取樣分析不得早于動火前半小時,如動火工作中途中斷半小時以上者,則動火前應重新取樣分析合格。
4、管道、設備、容器中如有易燃易爆或受熱后能起化學變化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沉積物時,必須先清理干凈后,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才能允許動火。
5、在設備、容器、管道、地溝等內部動火應按“密閉設備內部修理安全規則“執行,必須設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監護,采取規定的防護和救護措施。
6、嚴格遵守“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規定”,進入罐內前除取樣分析可燃按氣體含量達到規定要求外,有毒在害氣體濃度也應達到允許范圍,罐內空氣中含氧量應在18-21%之間,罐外也須有專人監護,動火人在罐內作業時不允許氣吹割,離開罐時,不得將乙炔焊槍放在罐內。
7、動火作業在2m以上時,必須設置牢固的工作架或捆好安全帶。到易燃易爆設備管道的并應采取防止火花或焊渣飛濺的措施,有5級(包括5級)以上的大風時禁止登高作業。
8、必須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設備(乙炔瓶、氣瓶、電焊機絕緣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裝置動火。乙炔氣、氧氣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距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和氧氣瓶的距離應在7米以上。
9、動火前應將現場易燃或可燃物清除干凈,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中動火。
10、動火時應指定專人監護,并根據實際情況準備合適的滅火器材,動火完畢應切斷電源,收拾好器具,熄滅余火確認無問題才能離開。
11、動火前,應經安全主管檢查動火安全措施,在確認無問題后簽發動火許可證,方可動火。
12、廠區內全面嚴禁吸煙。
13、本制度在停電檢修中同樣有效,安全主管負責全公司動火證審批手續。
14、無證動火或違章動火者,視情節罰款20-100元/次,并扣除部門月獎金200元。
二、入罐作業的管理
1、設備(槽罐、塔、釜、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
2、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3、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4、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撤出設備。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作業手續。
5、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6、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7、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9、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10、作業完工后,經驗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有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三、動土作業的管理
1、動土安全要求
1)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均為動土作業,應嚴格按行業標準HG23017-1999《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2)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作業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核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
4)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掘,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旋范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
5)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設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傾斜、折斷等危險征兆時,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應急措施。
6)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m,在溝道拐角處不得小于1、5m,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m。
7)在坑、溝內作業,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應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8)在建筑物、構筑物附近動土,就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動土安全作業證》管理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術員負責管理。
2)動土申請單位在技術員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廠總圖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技術員審批。
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
6)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技術員、施工單位各一份。
四、抽堵盲板的管理制度
1、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
3)盲板由生產辦保管,使用。
2、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3、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4、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3
1、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作業的管理,控制作業風險,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廠內所有危險作業行為
3、內容與要求
3.1危險作業審批
(1)危險作業:
當生產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
(2)危險作業范圍
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a、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b、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c、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d、帶電作業;
e、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f、其它危險作業。
(3)危險作業審批
a、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安全管理部門批準。
b、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施工。安全管理部門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c、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管理部門審批。
d、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的實施
a、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b、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c、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d、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e、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f、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g、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h、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4、相關文件/記錄
危險作業申請單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4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避免人身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的種類、危險性分析、管理分工、審批手續等,適用于所有危險作業活動。
3、危險作業種類
3.1高處作業(高度啊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3. 2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3.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3.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5大型吊裝作業;
3.6帶電作業。
3.7交叉作業。
4、危險作業管理
4.1危險作業審批
4.1.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實施部門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主管領導審批。
4.1.2經審批的危險作業對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施工教肓,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許可證(如:動火許可證 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 有限空間作業證 起重作業證等等)。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拝人。
4.1.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全安全管理部門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4.1.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2危險作業實施
4.2.1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
4.2.2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4.2.3作業前,實施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肓,落實安全措施。
4.2.4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2.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4.2.6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獫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4. 2. 7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4.2.8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4.2.9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4. 3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4.3.1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 3.1.1患有精神病、癲病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虔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4. 3.1.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4. 3.1.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職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 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 3.1.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4. 3.1.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職隔離措施。
4. 3.1.6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可超過270千克/平方米。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苢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動火作業:使用氣焊、電焊、噴燈等焊割工具,在煤氣、氧氣的生產設施、輸送管道、儲罐、容器和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的設備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 3. 2.1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4. 3. 2. 2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 3. 2. 3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罝、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 3. 2.4進入煤氣設備內部工作時,安全分析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30分鐘,檢修動火工作中每兩小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工作中斷后恢復工作前30分鐘,須重新職樣分析。如現場分祈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分級審批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4. 3. 2.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a.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動火分析的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虔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b.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_寸,其被測濃虔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_寸,其被測濃虔小于等于0.2%。
c.動火分析合格后,動火作業須經分級審批的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實施。
4. 3. 2.6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職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 3. 2. 7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職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 3. 2.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雷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 3. 2.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3.2.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4.3.2.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曰下曝曬。
4.3.2.12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4.3.2.13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4.3.2.14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罝換動火作業。
4.3.2.15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3.2.16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罝,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s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3.2.17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3.2.18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4.3.2.19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4.3.2.20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3.2.21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彳非走。
4.3.2.22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幵。
4.3.3有限空間作業: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
有限空間分為三類:一是密閉設備,如船艙、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二是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害、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三是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酺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有效地防范各類危險作業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企業人身財產安全,促進生產經營有序進行,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危險作業的定義
第二條危險作業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受地理環境、工藝及其它有害
因素的限制,帶有一定危險性的作業,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因此,必須建立嚴格的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從作業設計、作業程序、保護措施及現場管理等方面保證危險作業的安全。
第三章危險作業的范圍
第三條以下作業均屬危險作業:
1、煤磨、油庫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2、入磨、入窯、入破碎機、入電收塵受限空間作業;
3、高處作業;
4、大型吊裝作業;
5、預熱器清堵作業;
6、篦冷機清大塊作業;
7、水泥生產筒型庫清庫作業;
8、交叉作業;
9、高溫作業;
10、其他危險作業。
第四章危險作業組織要求
第四條凡屬非突發性的危險作業均應有下達作業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作業任務部門共同制訂安全作業程序、防護措施,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按分級審批要求進行審批。
第五條突發性的危險作業,是指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突發性的,為搶救人員或避免、減少公司重大財產損失的事件,可立即電話匯報公司領導、生產處,指定專人在現場指揮作業。危險作業過后,由生產處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進行事件調查、原因分析等。
第六條依據作業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實行非突發性危險作業的分級審批管理,共分為A、B、C、D四個等級
1、A級:是指在作業過程中涉及多個作業組或專業共同作業,技術性強、要求高,并可能發生高溫、高壓、爆炸、帶電操作等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必須由具體執行作業任務單位、涉及相關專業管理單位、生產處主要負責人會簽,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
2、B級:是指在作業過程中涉及單個作業組或專業作業,技術性強、要求高,并可能發生高溫、高壓、爆炸、帶電等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必須由具體執行作業任務單位、涉及相關專業管理單位、生產處主要負責人會簽,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3、C級:是指在作業過程中涉及多個作業組或專業作業,技術性要求一般,經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就可以避免造成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必須由具體執行作業任務單位安全員、主要負責人簽字,涉及電氣、機械專業報保全處審批,生產處備案;涉及其它專業的'經生產處安全員審核,由生產處負責人審批。
4、D級:是指在作業過程中涉及單個作業組或專業作業,技術性要求一般,經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就可以避免造成影響人身安全的危險作業。必須由具體執行作業任務的負責人,所在單位安全員、主要負責人會簽,報生產處安全員審批并備案。
第五章危險作業安全監護要求
第七條施工前,施工單位要檢查現場,落實《危險作業申請單》制訂的各項安全措施,按作業程序,對參加作業的所有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中除專(兼)職安全員到現場外,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分管領導必須到現場監護。
第八條根據分級審批,A級危險作業公司主要負責人必須到現場指揮作業,B級危險作業公司分管領導必須到現場指揮作業,C、D級危險作業審批人員必須到現場監護。
第九條作業前要清理好現場,保持現場清潔整齊,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十條危險作業時,遇到通訊信號不清、霧大、暴雨、大風、大雪、夜間無照明等惡劣環境均不準作業。
第十一條不執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私自從事危險作業,任何人員都有權制止,并按違章論處,如發生傷亡、火災、爆炸等事故,或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等,應追查單位領導和操作者的責任。
第十二條礦山分廠開采礦石爆破作業應嚴格按照爆破規程執行;其它礦區以外的任何爆破都必須執行本辦法規定進行報批。
第六章危險作業審批及安全監護實施細則
根據危險作業發生的情況分為突發性和非突發性(計劃檢修、臨停檢修、例檢)。
突發性危險作業需部門領導到場,對危險情況進行確認后,根據危險程度(可參照非突發性危險作業等級),B級以上匯報生產安全處,由生產安全處根據危險等級進行上報并安排安全監控。B級以下由部門組織作業并安排安全監控。
非突發性危險作業,實行分級審批和分級安全監護。非突發危險作業
按項目審批,實行全程負責制,即一個項目審批一次,作業人員和安全負責人、監護人全程負責。但作業人員變動時必須重新申請審批。依據作業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共分為以下A、B、C、D四個等級:
A級危險作業:
一、作業范圍:
1、設備內部爆破清堵;
2、預熱器堵料清理。
二、審批程序:
作業負責人申請(停送電負責人簽字確認)→分廠領導審核→生產調度
室審批→公司領導審定。
三、安全管理要求:
1、部門領導為作業安全負責人,且進行現場安全協調;
2、由生產調度室指派安全員全程安全監護;
3、生產調度室安全負責人、安全主管到現場安全檢查確認,方可作業,且進行現場安全指揮;
4、公司領導到現場進行安全督查。
B級危險作業:
一、作業范圍:
1、禁火區內進行動火作業(如煤磨系統設備內或油庫內、炸藥庫區內、加油車);
2、有中毒或窒息或高溫危險的作業(煤磨、電收塵、篦冷機風室搶修作業);
3、清倉清庫作業(內部);
4、破碎機內部清堵;
5、熟料破碎機清料和篦冷機清大塊;
6、入窯檢查、作業。
二、審批程序:
作業負責人申請(停送電負責人簽字確認)→分廠領導審核→(禁火區內動火作業的由辦公室消防負責人簽字確認,有高壓設備內部的由保全處領導審核)→生產調度室審批→公司領導審定。
三、安全管理要求:
1、作業負責人為作業安全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協調指揮;
2、部門指派專人進行全程安全監護;
3、部門領導到現場安全檢查確認,方可作業;
4、生產調度室安全員必須到現場安全監護;
5、生產調度室安全負責人或安全主管到現場進行安全督查。
C級危險作業:
一、作業范圍:
1、高空作業;
2、大型物件的吊裝作業(重量1t以上或體積大于2m3);
3、立磨、水泥磨內部作業、篦冷機清料;
4、余熱發電鍋爐內部作業;
5、進預熱器內部作業(停窯檢修時);
6、交叉作業;
7、其他高溫作業。
二、審批程序:
作業負責人申請(停送電負責人簽字確認)→部門領導審核→生產調度室審批
三、安全管理要求:
1、作業負責人為安全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協調指揮;
2、部門指派專人進行全程安全監護;
3、工段領導到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并進行現場安全協調指揮;
4、部門領導、安全員到現場安全檢查確認,方可作業;并督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實。
D級危險作業:
一、作業范圍:
1、清倉、清庫作業(外部);
2、石膏破碎機清大塊、砂巖破碎機清堵、石灰石破碎機清料等(均指外部作業);
3、硫化皮帶作業;
4、其他危險作業。
二、審批程序:
作業負責人申請(停送電負責人簽字確認)→工段審核→部門審批→生產調度室備案
三、安全管理要求:
1、作業負責人為作業安全負責人,進行現場安全協調指揮和監護;
2、工段管理人員現場檢查確認,方可作業;
3、生產調度室安全員現場進行安全督察。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或上級部門有關規定不符合之處,按國家或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生產調度室起草,并負責歸口。
各危險作業行為的具體作業規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6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確保本單位生產工作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危險作業許可的類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策劃、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及關閉等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各類危險作業許可的控制。
3、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xx市安全生產條例》
4、術語和定義
4.1危險作業
a)臨時用電;
b)動火作業
c)有限空間作業
d)高空作業
e)吊裝作業
5、職責
5.1為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本單位危險作業許可類型;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5.2危險作業部門負責危險作業安全生產方案、措施的編制和實施,并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6、管理程序
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
申報與審批
需要進行危險作業的班組應落實作業現場各項安全控制措施,編制作業方案,包括相應安全措施,報備審批。
審批負責人應到危險作業現場核實作業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關內容,在各項安全措施滿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復。危險作業的實施
作業班組接到經批復的作業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進行危險作業。應嚴格遵守安全措施有關要求,在規定的區域、時間內完成。嚴禁未經許可擅自實施危險作業、擴大危險作業區域或私自延長危險作業許可時間。
危險作業人員必須佩帶相應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作業時違反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危險作業的檢查和監督
危險作業時限一次不得超過七天,危險作業未關閉前,作業班組安全負責人每天負責檢查危險作業實施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危險作業轄區負責人負責監督危險作業許可的`實施,確定監督頻次、方式。監督中發現違反本規定或措施要求時,有權勒令其停止危險作業并提出整改要求。危險作業許可的關閉
危險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經所在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危險作業許可關閉,作業單位將作業記錄整理歸檔。
危險作業安全措施的策劃
危險作業實施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明確如下要求:
a)實施作業許可的對象、范圍和類別;
b)具體的安全作業措施;
c)風險分析;
d)風險消減措施及現場確認;
e)作業過程的監督、監控;
f)危險作業結束的關閉等。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7
1、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2、危險作業審批
(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領導審批。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方可施工。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全科室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3、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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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湘潭水泥有限公司熟料庫清庫防止坍塌的預防措施及應急預案
一、目的為防止出現坍塌事故,并將傷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制訂本預防措施及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二、熟料庫清庫的安全要求及預防措施
1、清庫前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按作業許可證上的安全要求,在一切安全措施到位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清庫。
2、清庫前必須召集全體參加清庫的人員開班前安全會,提出安全要求。參加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勞保用品。
3、清庫人員在入庫前,必須將倒庫閥門關閉,并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標志。此時必須停止一切與該庫接觸的其它作業。
4、清庫需搭設的工作平臺,平臺寬度不得小于1.2米,護身欄桿不得少于兩道,鋪板必須鋪滿、扎緊,不得有探頭板、搭接板。
5、入庫的照明必須使用36以下安全照明。
6、人孔門打開后,必須先將門口清除干凈,經車間安全負責人和安環部安全管理人員檢查同意后,方可進入庫內作業。
7、進入庫內作業人員,必須佩戴懸掛式安全帶,安全繩應固定在牢固的地方,其長度不得超過因墜落散碎物質將人埋沒。
8、進入庫內作業,必須本著先清人孔門,而后再排險,再清庫內;先清上,后清下的原則進行。嚴禁未將人孔門清除開就進入清庫;嚴禁未排除險情就進入清庫,嚴禁用先在下部掏挖,使庫內物質自然塌落的清庫方式。
9、進入庫內的作業人員,必須三個以上組成一組,輪流入庫作業。
作業時必須每隔幾分鐘相互呼喚打招呼。人孔門處必須設監護人,監護人應恪盡職守,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并應及時呼喚庫內人員。其他人員不得遠離庫區,應就近休息。
10、實施爆破清庫時,必須由車間領導寫出書面報告交安環部,安環部送上級公安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其報告應包括作業方案、裝藥量、警戒等事宜。凡未經審批,嚴禁實施爆破清庫。
三、應急措施
1、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搶救,搶救的重點放在對掩埋人員的挖掘搶救,對休克、出血、骨折上進行處理。
2、首先觀察傷者的受傷情況、部位、傷害性質。根據傷情況采取相應的施救措施。
3、如傷者出現休克,應先處理休克,遇呼吸、心跳停止者,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胸個心臟擠壓。處于休克狀態的`傷者要讓其安靜、保暖、平臥少動,并將下肢抬高約20度左右,盡快送醫院進行搶救治療或拔打120急救電話,同時安排好迎接和引導救護車輛人員在門口迎接。
4、發現顱腦受傷,必須維持呼吸道通暢,昏迷者應平臥,面部轉向一側,防止傷者舌根下附或分泌物、嘔吐物吸入發生喉阻塞。
5、有骨折者,應初步固定后再搬運。遇有凹陷骨折、嚴重顱底骨折及嚴重的腦損傷癥狀,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或清潔布等覆蓋傷口,用繃帶或布條包扎后,及時送醫院進行急救治療。
6、發現脊骨(椎)受傷者,創傷處用消毒的紗布或清潔布等覆蓋傷口,用繃帶或布條包扎后,搬運時,將傷者平臥放在帆布擔架或硬板上,以免受傷的脊骨(椎)移位、斷裂造成截癱,招致死亡。
搶救脊骨(椎)受傷者,在搬運過程中,嚴禁只抬傷者的兩肩與兩腿或單肩背運。
7、發現手足骨折者,不要盲目搬運傷者,應在骨折部位用夾板把受傷位置臨時固定,使斷端不再移位或刺傷肌肉、神經或血管。遇有創傷出血應迅速包扎止血,使傷者保持在頭低腳高的臥位,并注意保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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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制目的
為加強和規范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規范有限空間作業行為,保障人員安全,確保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和作業安全,特編制此制度。
二、規章制度
1、有限空間作業前要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需要時要同時辦理其他作業證,作業人員須持有審批的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其他作業許可證后方準許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作業前一定要明確有限空間內的有害因素及其濃度。
3、作業負責人要明確所有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職責,負責人及作業人員都要明確信息溝通的工具、方式和內容。
4、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公司內部作業許可證制度。公司安全主管部門負責作業許可證管理。
5、作業主管部門要編制安全作業方案,并根據作業方案在許可證上填寫簡要作業程序和內容,作業方案應作為許可證的附件;安全主管部門根據危險有害因素分析結果,在許可證上寫明危險有害因素。
6、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監護工作。要針對作業環境的實際要求,配備足量、符合實際作業環境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且作業人員要佩戴好勞動用品后再進行作業,場外必須有監護人員監護及必要的施救工具。
7、作業人員要嚴格按照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不得違規操作,以免事故的發生。
8、事故發生后,切忌盲目施救。發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事故后,監護人或事故發現者應當及時呼救,在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戴上防毒面具或呼吸器以及其他一些防護措施后,方可入內施救。切忌因救人心切,盲目入內,而導致事故傷亡人數的增加和事故的擴大。
9、加強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作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防范技能。
10、制定切實有效的事故應急預案,并不定期的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予以記錄。
三、注意事項
1、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2、必須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施焊時,應經有關部門檢試許可后,方可進行。
3、乙炔發生器必須設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保險鏈;球式浮筒必須有防爆球;膠皮薄膜浮桶必須裝設厚度為1-1.5毫米、直徑不少于面積的60-70%。
4、氧氣瓶、氧氣表及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染油脂。
5、乙炔發生器的零件和管道接頭,不得采用紫銅制作。
6、高、中壓乙炔發生器應可靠接地,壓力表及安全閥應定期校驗。
7、碎電石應摻在小塊電石中使用。夜間添加電石,嚴禁用明火照明。
8、乙炔發生器應每天換水,嚴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準用手在浮桶上加壓或搖動。
9、乙炔發生器不得放置在電線的正下方,與氧氣瓶不得放一處,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檢驗是否漏氣,要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
10、氧氣瓶、乙炔瓶應有防震膠圈,旋緊安全帽,避免劇烈震動,并防止曝曬。凍結應用熱水或蒸氣加熱,不準用火烤。
11、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帶有乙炔和氧氣時,不準放在金屬容器內,以防氣體逸出,發生燃燒事故。
12、不得手持連接膠管的焊槍爬梯登高。
13、嚴禁在帶壓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帶電設備應先切斷電源。
14、在貯存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時,應先清除干凈,并將所有的孔、口打開。
15、電石應放在通風良好、不漏雨、干燥的地方,移動或搬運應將桶上的小蓋打開,輕搬輕放。開桶時,頭部要閃開,不得用金屬工具敲擊桶蓋。
16、鉛焊時,場地應通風良好,皮膚外露部分應涂護膚油脂。工作完畢應洗漱。
17、工作完畢,應將氧氣瓶、乙炔瓶氣閥關好,擰上安全罩。乙炔浮桶提出時,頭部應避開浮桶上升方向,撥出后要臥放,禁止扣放在地上。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方準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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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2、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險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減少和避免危險作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安全生產。
二、適用范圍
4、適用于公司內從事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5、危險作業:指容易造成嚴重傷害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作業,主要指臨時性作業、非生產性作業以及勞動條件惡劣的作業。
6、高處作業:凡是在墜落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作業。公司的高處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補和日常高處清潔衛生的高處作業。
7、動火作業:可能產生熱量的工作,產生的熱量足夠引起燃燒,包括焊接、切割、銅焊、研磨等,使用電氣焊工具或者類似能引起燃燒或火星的工具與設備。本廠的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需進行的'動火作業。
8、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臨時照明的線路連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作業需臨時用電的作業。
三、職責
10、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11、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危險作業許可證的審核。
12、安全主任負責危險作業的審批,負責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13、危險作業人員認真落實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四、危險作業的審批程序
15、進行危險作業的部門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書面危險作業申請,即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16、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實施部門必須經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17、安全主任接到申請后半個工作日內審批。
18、安全主任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監督作業人員的工作,確保安全。
19、作業人員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2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執行危險作業的部門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2、作業前,安全主任負責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2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實施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24、作業前,危險作業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危險因素辨識,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25、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作為現場工作監護人,負責危險作業全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負責人適時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
26、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作業監護人、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部門負責人均有權停止作業。
27、危險作業完工后,作業執行人必須清理作業現場,保證作業現場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個安全良好的狀態。
六、危險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29、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30、個人防護用品齊全,包括安全帶、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31、防護用品要正確佩戴和使用。
32、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擺放要穩固。
33、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設施。
34、高處作業范圍內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應采取隔離、斷電、停用等防護措施。
35、設置警戒區域,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36、避免交叉作業。
37、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物品不準拋擲。
38、攀登石棉瓦等輕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墊板等防護措施。
39、作業完畢后要清理作業場所。不遺留工具和物品。
40、動火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41、設置相應和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并放在適應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場人員掌握使用方法。
42、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對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澆濕或遮擋,以防引起著火。
43、設置監護人,監督落實各項措施。
44、在高處動火作業,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擋,以防止火花飛落。
45、對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要進行檢測,采取通風、置換等措施,并且檢測合格后再進行作業。
46、作業過程中,隨時進行檢查。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47、臨時用電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48、臨時用電作業必須采用tn—s系統,非電工嚴禁進行接駁、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49、合理配置漏電保護器,開關箱,且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漏電動作時間不大于0.1s。
50、開關箱內采用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
51、外電防護安全操作距離、防護距離、防護措施,要符合規范要求。
52、配電系統要安裝正確,完好無損,牢固,接駁絕緣良好,分路標記,專人負責,清理雜物,檢修要全面考慮。
53、要設三相五線制,要將動力電和照明電分開,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54、使用移動電器和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以防止觸電事故。
55、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七、檔案管理
57、行政部負責危險作業檔案的建立及健全。
58、危險作業人員作業完成后,將《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交予行政部登記存檔。
59、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60、《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61、危險作業等登記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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