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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時間:2021-01-07 09:51:26 制度 我要投稿

            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一、為落實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使全體衛生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根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執法過錯指執法人員或執法機構(含法規授權和委托執法機構)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給行政機關或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三、本制度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追究與過錯相適應的原則。

              四、委托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其違法和不當執法行為一律追究過錯責任。

              五、委托執法機構應結合實際,根據本制度制定具體的過錯追究辦法。

              六、過錯追究的范圍

              (一)在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責任人的過錯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2、受理不開具回執的;

              3、申請資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補充事項,或者首問未能清楚告知申請具體要求的;

              4、不予受理、許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5、無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實施許可的;

              6、不依照規定程序,或者非法設立許可程序實施許可的;

              7、超越權限實施許可的;

              8、未在規定或者承諾時限內完成許可事項的;

              9、違法收取許可費用的;

              10、違法委托其它組織代行許可管理權的;

              11、違法準許其它組織從事許可代理活動的;

              12、不公開許可結果的;

              13、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許可,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本部門許可事項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門的;

              14、其它違反許可工作規定,貽誤許可工作或損害許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二)在實施衛生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改變處罰幅度的;

              3.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4.使用、丟失、損毀、擅自處理罰沒財物的;

              5.違反有關規定,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其它組織造成損失的;

              6.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未依法告知被處罰人法定救濟權利和途徑的。

              (三)在實施衛生行政強制措施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

              1.無法定依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2.違法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滯留等強制措施的;

              3.使用、丟失、損毀、擅自處理暫扣財物的;

              4.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時限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5.違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

              七、過錯責任的承擔

              (一)未經審核,批準,直接作出行政行為;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具體行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導致執法過錯后果發生,承辦人員負直接責任。

              (二)對承辦人員的過錯,審核人和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發現,或發現后不予糾正、導致執法過錯后果發生,除承辦人員負直接責任,審核人員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領導責任。

              八、過錯責任承擔方式

              (一)執法過錯屬一般過錯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獎金,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二)執法過錯屬嚴重過錯的調離工作崗位。

              (三)執法過錯屬特別嚴重的,調離工作崗位,給予行政處分。

              九、執法機關及委托執法機構應設執法過錯追究機構。

              執法過錯追究機構由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紀檢、監察、法制、人事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辦事機構由紀檢、監察、法制部門組成,具體受理投訴、舉報,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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