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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衛生院轉診制度范本(通用16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鄉鎮衛生院轉診制度范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鄉鎮衛生院轉診制度 1
一、因本院技術條件或設備受限而不能繼續診治的病人,應主動動員其轉院,但轉院之前需經科內會診討論,作好告知并由病員及其家屬簽署轉院同意書,由科主任(或專業組長)提出轉院申請報醫務科或業務副院長備案。醫保病員還需報告醫保科并囑病人到社保局醫保科備案。
二、經醫務科審查符合轉院規定后,由醫務科與轉入醫院聯系,對方同意接收始能將病人轉走。
三、重癥病人轉院必須派醫護人員護送,及時處理轉院途中的臨時情況。護送人員要待轉入醫院的醫師接診病人,交待清楚有關病情和問題后方能返院。
四、轉院病人的病歷應留本院,但要出具詳細的轉院病情介紹給病人或其家屬。
五、轉院途中病情可能加劇甚至可能死亡的病例,應留院處置,并向病人家屬講明暫緩轉院的'原由,待病情穩定后再好轉院。病人轉院后,經治醫師應及時完成轉院記錄。
六、按自動轉院者,醫院應提供病情摘要,并如實記入病歷。
七、病人經確診不屬于本科醫療范圍者,可以轉科治療。轉科治療需經接受科室派醫師會診同意方可進行。轉出科室須在病歷中寫好轉科記錄后派護士護送病人到接收科室,并當面向接收人員交待清楚有關情況。接收科室的經治醫師應及時在病歷中完成接收轉科記錄。
鄉鎮衛生院轉診制度 2
1、首診負責制是指第一位接診醫師(首診醫師)對其接診病人,特別是急、危重病人的檢查、診斷、治療、會診、轉診、轉科、轉院等工作負責到底的'制度。
2、門診首次接診醫師,對屬于急診搶救病人來不及轉到急診科前,必須負責病人的搶救工作,并護送至急診科,交急診科醫師處理后,方能離開。非急診患者不屬于本科診治范圍的要在問診、檢查后才能決定,并在門診卡上按規定記錄好,注明“請××科會診”,再由病人持病歷卡到××科診治。以后按門診會診制度規定進行。
3、急診設立“急診”章,5分鐘內接診,對非屬本專業急診患者接診后,經問診、檢查后,在門診卡上按規定做好記錄,并注明“請××科會診”,待××科醫師來后,講明情況方可離開。必要時共同參加搶救。
4、病房首次接診醫師對病人要及時檢查和處理,并做好記錄,必要時請求上級醫師處理解決,下班前做好交班工作。
5、無論門診、急診、病區對于危重病人在病情未穩定前不得隨意轉診、轉院,確對診斷、治療有困難者,及時叫二喚醫師處理,病情允許轉診、轉院時,要及時報告有關領導或總值班妥善處理。
6、嚴禁院內各科室、各專業之間互相推諉、扯皮、延誤搶救時間。
鄉鎮衛生院轉診制度 3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醫院必須服從市衛生局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心的統一指揮和調度,無條件收治送達的患者。
(2)醫院立即啟動院內應急救援預案,動員和調整全院醫療資源,開通“綠色通道”,盡最大可能滿足急救的需要。
(3)對醫院附近突發公共衛生事什,發現批量患者或毒物接觸者涌入,在未接到市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心指令的情況下,應該一面向上報告,一面先
期處理;特別是在發生了有毒物持續外溢、爆炸、燃燒的.化學事故或群體創傷情況下,除了針對可能的毒物接觸予以對應處理外,對伴有外傷、燒傷及化學灼傷的傷病員盡早進行處理(包括清洗、包扎、固定,清刨、止血、抗休克和抗感染治療等)。對有生命危險的傷病員實施緊急處置和監護。
(4)除對重危患者(包括傳染病患者)應立即搶救,收住入院(傳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收住隔離病室)外,對大量涌入的癥狀不明顯或較輕微的有毒化學物接觸者,在未經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心同意分流和醫療用房不足的情況下,可臨時騰出會堂、辦公用房等處安排留觀。
(5)對于需急診手術、進入ICU搶救、住院或需留觀的病人由搶救組組長決定,安排收住相關科室,并向領導小組匯報。
(6)對所有群體、群體急性化學物中毒或傳染病(或疑似)突發事件而到醫院就診者,無論是被收住入院,還是被安排留觀,都應按《病歷書寫規范》的要求書寫病歷。做好記錄;同時,統一登記造冊。
(7)對已接收的,超出本院容納和救治能力的患者及需轉送到定點收治醫院或留觀醫院的傳染病患者,經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心同意分流和統一調度,并在落實轉診醫院的情況下,必須寫好簡要病歷,方能轉往指定醫院。
鄉鎮衛生院轉診制度 4
一、組織領導
建立健全組織領導體系,加強雙向轉診管理,高度重視雙向轉診工作,將其作為工作的重點任務之一,精心謀劃,合理安排,狠抓落實,由科室主任帶領全科醫護人員具體落實、把雙向轉診工作真正落實到實處。
二、雙向轉診程序
轉入病人:接上轉單后在辦公室進行登記,門診就診者免收掛號費,實行優先就診、檢查、交費、取藥;提供預約門診檢查;組織會診;需住院者優先安排、由辦公室協調處理住院事宜,安排專人送至病區。
下轉病人:符合下轉條件者,征得患者及家屬同意后填寫下轉單上報辦公室,辦公室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聯系同意后,由醫院安排患者附帶診斷證明、輔助檢查、治療方案、預后評估及診治醫生姓名、聯系電話等資料轉送社區。
三、雙向轉診條件
1、上轉條件(除急診搶救外)
①、各種損傷(工傷、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燒、燙傷等)、急性中毒(毒物、毒氣、毒品等)傷情嚴重或較重者;②、各種原因致大出血、咯血者;
③、急慢性疾病,病情較危、重者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難以實施有效救治的病例;④、診斷不明確或常規治療無效的病例,疑難復雜病例;⑤、甲、乙、丙類傳染病及其他需要住院治療的.新發傳染病人;⑥、精神障礙疾病的急性發作期病例;⑦、患惡性腫瘤需要手術、化療者;
⑧、疾病診治超出本機構核準診療登記科目的病例,因技術、設備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處理的病例。
2、下轉條件(在向患者或家屬說明轉診優惠政策,征得同意后)①、各種危重癥患者經救治后病情穩定進入療養康復期的病例;
②、診斷明確,不需特殊治療或需要長期治療的慢性病患者;③、手術愈合后需要長期康復的病例;
④、各種惡性腫瘤病人的晚期非手術治療或臨終關懷的病例;⑤、老年病人護理和照護;
⑥、心理障礙等精神疾病恢復期可以在社區進行恢復性治療的病例;⑦、經治療后病情穩定具有出院指征,家屬要求繼續康復治療者;⑧、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病人;
⑨、甲類及參照甲類傳染病管理的乙類傳染病需治愈后才能出院,其他乙類傳染病人及住院治療的新發傳染病人和丙類傳染病人經治療后癥狀緩解或癥狀較輕,且接觸隔離期者;肺結核病經定點診療醫院治療出院后實施督導管理者。
四、加強管理與監督
1、宣傳: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醫務人員充分認識雙向轉診工作的重大意義,明確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增強自覺性、主動性和積極性。
2、加強溝通協調:全院各部門互相配合、溝通協調,作好轉診銜接工作,確保轉出方、轉入方及被轉者三方滿意。
3、開展督促檢查:采取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辦法,加強雙向轉診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和解決問題,并將檢查考核情況通報全院。
雙向轉診流程圖
實線表示上轉過程;虛線表示下轉過程.
鄉鎮衛生院轉診制度 5
為了進一步提高全市急危重癥孕產婦的搶救質量,保障母嬰安全,達到降低孕產婦、圍產兒死亡的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急危重癥孕產婦救治堅持有救治能力的醫療保健單位首診負責、就地就近搶救、尊重病人知情選擇的原則。
第二條
由市衛生局組建深圳市急危重癥孕產婦搶救專家組,在市衛生局的組織協調下,負責疑難重癥孕產婦的會診和搶救、基層培訓和指導等。各區衛生局相應組建區級急危重癥孕產婦搶救專家組。
第三條
市三級婦幼保健功能單位原則上與相對應的行政區域建立急危重癥孕產婦急救會診、轉診、指導、培訓等雙向協作關系(市人民醫院與羅湖區、龍崗區、鹽田區;市第二人民醫院與寶安區;北京大學深圳醫院與南山區;市婦幼保健院與福田區)。市三級婦幼保健功能單位對建立雙向協作關系的區進行指導及培訓時間原則上一年累計不少于一個月。
第四條
市婦幼保健院除與相應區建立協作關系外,還應配合市衛生局協調全市急危重癥孕產婦會診轉診工作,及時掌握全市急危重癥孕產婦急救情況,做好指導、培訓、監測、分析、督導與反饋工作。
第五條
需請非雙向協作關系單位會診或轉診的,按相關規定及本制度執行。會診轉診中如確有特殊情況,由市衛生局基層衛生與婦幼保健處商醫政處協調解決。
第六條
各醫療保健機構婦產科工作人員應嚴密觀察病情,詳細記錄病情變化、治療經過及效果,及時進行院內會診。對于病情中出現的新問題難以處理而病人又不宜轉送時,應及時申請院外會診,同時繼續采用各種有效措施進一步診治。
第七條
各醫療保健機構應建立急危重癥孕產婦急救綠色通道,凡有急危重癥孕產婦急救應予優先安排。
第八條
會診程序
(一)普通會診時,按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二)急會診時,除按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執行外,邀請醫療機構可同時向會診醫療機構產科病房聯系,簡要敘述病情及主要困難所在,以便專家準備搶救物品或再邀請相關科室專家同去會診。用電話等形式提出會診邀請的,應及時辦理書面手續。
(三)應邀會診醫師接到通知后應立即乘車出發及時到達現場搶救,并做好出診登記。如乘出租汽車,由邀請會診單位報銷出租車費。
(四)會診時,應由熟悉病情的科室負責人或主管醫師陪同會診,如實匯報病情及診治經過。
(五)會診醫師應積極參與和指導病人搶救,并詳細書寫會診意見。
第九條
對病情危重,在當地無條件搶救,且病人可以運送時應盡早轉院。
第十條
轉診程序
(一)急危重癥孕產婦急救轉診接診單位原則上按本制度第三條執行。
(二)有妊娠合并內外科疾病并需轉診者,原則上應轉往深圳市人民醫院、市第二人民醫院、北京大學深圳醫院。
(三)轉院方應先通知接收醫院產房或婦產科重癥病房,并簡要敘述病情;同時要有熟悉病情的醫生或護士護送,攜帶轉院記錄等相關資料;護送人員應在介紹完病情并辦理好相關轉診手續后方可離開。
(四)接診醫院應及時告知轉院方擬接收病人的.具體地點,并由主治醫師以上的人員接診。
第十一條
市三級婦幼保健功能單位間的會診轉診按本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管理與監督
(一)深圳市急危重癥孕產婦搶救專家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聘請,并適時進行調整。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召開1-2次專家會,加強培訓與交流,并通報會診轉診及專家出診情況。
(二)專家出診時應填寫登記表(見附件),單位存檔。
(三)市三級婦幼保健功能單位產科值班人員接到電話應立即報告產科上級值班醫生和醫務科(總值班),醫務科(總值班)及時派出專家會診,并對專家出診給予必要的保障與支持。
(四)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嚴格執行本制度,對下級醫院轉來的急危重癥孕產婦必須優先予以安排、及時救治,并保障人員、車輛、通訊等需求,不得推諉。
(五)對于既不掌握病情,又不申請會診、轉診;或推諉急危重癥孕產婦;或不具備救治能力,耽誤了搶救時間,導致孕產婦、圍產兒死亡或發生嚴重并發癥者,經深圳市孕產婦、圍產兒死亡評審小組或醫療事故鑒定小組確認后,對責任單位和個人將按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納入年終考核內容,各區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對本制度的檢查應不少于兩次,并將檢查結果向市衛生局匯報;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的檢查不少于一次,結合各區情況建立考核獎罰制度。對年度會診轉診工作表現優秀的單位及個人將給予獎勵;對年度會診轉診工作差的單位及個人將予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的將取消三級婦幼保健功能單位資格及專家資格。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深圳市急危重癥孕產婦會診、轉診制度》同時廢止。
附件1深圳市急危重癥孕產婦搶救專家組成員名單
附件2深圳市急危重癥孕產婦急會診轉診流程圖
市三級婦幼保健功能單位與相對應的行政區域建立雙向協作關系:
附件3深圳市三級婦幼保健功能單位聯系電話
附件4深圳市急危重癥孕產婦急救會診登記表
鄉鎮衛生院轉診制度 6
與各基層醫院建立預約雙向轉診制度,目的是為本市居民提供方便、快捷、優質、連續性的醫療服務,有利于加強中心醫院與各基層醫療機構之間的聯系,逐步形成一個有序的雙向轉診網絡,為新醫療制度即大病進醫院、小病進、合理分流奠定良好的基礎。
一、醫院職責:
1、承擔基層醫院宣教任務,負責向各基礎醫院和社區居民推薦醫院專家,承擔社區醫療顧問責任。
2、接診基層醫院轉診的患者,需詳細了解轉診病人情況,使轉診患者得到及時、有效的診治。
3、基層醫院急重癥患者轉我院,須保證及時、有效的'搶救治療,相關科室醫務人員不應延誤及推諉病人。
4、根據病情,醫院認定確能轉回當地的病人,轉出科室把關,由組長醫師以上的負責這項工作,以確保醫療和醫療安全。
5、定期與基層醫院進行聯系,及時雙向轉診工作中的問題和經驗,隨時完善基層醫院雙向轉診工作。
6、結合轉診病人的治療中常見的問題與相關基層醫院醫務人員進行交流。
二、各基層醫院職責
1、負責向轉診病人針對性推薦專家。
2、基層醫院醫生要認真填寫轉診單。
3、接診由中心醫院轉回的病人,并及時與中心醫院醫生聯系,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
4、有責任隨時反饋醫院專家的服務情況、醫療服務質量,進一步提高雙向轉診的醫療水平。
5、與醫院聯合對基層醫生、社區居民開展健康教育、健康促進。
三、上、下轉診條件
(一)上轉條件:
1、臨床各科急危重癥,基層醫院難以實施有效的救治病例。
2、不能確診的疑難復雜病例。
3、重大傷亡事件中,處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診治超出本醫院核準診療登記科目的病例。
5、需要到上一級醫療機構做進一步檢查,明確診斷的病例。
6、其它因技術、設備條件限制不能處置的病例。
(二)下轉條件:
1、各種危重癥患者經救治后病情穩定進入療養康復期的病例。
2、診斷明確,不需特殊治療或需要長期治療的慢性病患者。
3、手術愈合后需要長期康復的病例。
4、老年病人護理和照護。
5、經治療后病情穩定具有出院指征,家屬要求繼續康復治療者。
6、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病人。
四、雙向轉診
1、基層醫院與醫務科/區域拓展辦/對應科室進行聯系,安排接診。
2、基層醫院將病人轉至我院相關科室。
3、轉診病人在醫院相關科室就診。
4、轉診病人病情穩定后,醫院各科室與轉診病人進行溝通,建議轉診病人轉回原醫院進行后期治療。
五、加強管理與監督
1、宣傳:與基層醫院的醫務人員進行溝通,使其認識到雙向轉診工作的好處,增強其主動性和積極性。
2、加強溝通協調:醫務科、區域拓展辦及其它對應科室,互相配合、溝通協調,作好轉診銜接工作,確保轉出方、轉入方及被轉者三方滿意。
3、開展督促檢查:采取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辦法,加強雙向轉診工作的督促指導,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和解決問題,并將檢查考核情況通報全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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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加強與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及上級醫院的醫療技術協作與業務交流,合理利用衛生資源,實現大病在醫院、小病在社區的工作目標,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經濟的醫療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2.逐步建立服務規范、運轉有效的雙向轉診網絡。醫院患者下轉以鄉鎮衛生院及周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上轉以省內外三級醫院為依托,加強技術協作與交流,達到以患者為中心,提高醫院醫療與服務質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3.雙向轉診原則。
(1)患者自愿的原則:從維護患者利益出發,充分尊重患者的選擇權,切實當好患者的“參謀”。
(2)分級診治的原則:小病、常見病在基層、社區,危急重癥在上級醫院。
(3)就近轉診的原則:根據患者病情和和醫療機構服務可及性,就近轉診患者,做到方便、快捷。
(4)針對性和有效性原則:根據患者的病情有選擇地將患者轉診至專科、專病特色明顯的醫療機構,提高患者診治的有效性。
(5)無縫式管理的原則:建立起有效、嚴密、實用、暢通的上下轉診渠道,為患者提供整體性、持續性的醫療服務。
4.雙向轉診臨床標準。
(1)上轉標準。
①本院臨床各科急危重癥,衛生服務機構難以實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②不能確診的疑難復雜病例。
③重大傷亡事件中,處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④疾病診治超出本機構核準診療登記科目的病例。
⑤需要到上一級醫療機構做進一步檢查,明確診斷的病例。
⑥其他因技術、設備條件限制不能處置的病例。
(2)下轉標準。
①急性期治療后病情穩定,需要繼續康復治療的病例。
②診斷明確,不需特殊治療的病例。
③各種惡性腫瘤患者的晚期非手術治療和臨終關懷。
④需要長期治療的.慢性病病例。
⑤老年護理病例。
⑥自愿要求轉回基層醫療機構者。
⑦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病例。
5.雙向轉診管理規范。
(l)雙向轉診醫院應簽訂雙向轉診協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轉診的暢通,轉診協議時效自定,過期應再續簽。
(2)雙向轉診協調由醫教部具體負責,急診科、門診部負責上轉患者的登記與統計。
(3)醫院應對協作單位進行業務技術指導,并免費為其培養衛生技術骨干。
(4)對于在協作單位搶救的患者,如需要醫院支援,醫院在接到邀請后應立即派出醫務人員出診,就地參與搶救。需要轉院的患者可直接送醫院治療。協作醫院對疑難雜癥提出會診要求者,醫院委派相關專家前往會診,無特殊原因不得推諉。
(5)醫院對上轉來的患者實行優先就診、檢查、交費、取藥及優先安排住院。
(6)實行資源共享,對上轉來的患者根據病情合理檢查、合理診斷、合理治療,不作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7)患者轉診期間,轉診醫生和患者保持聯系,以便開展連續性的照顧與服務。
(8)嚴格遵循雙向轉診臨床標準合理轉診患者。
(9)對于病情較重患者轉診必要時派醫護人員護送,以確保患者途中安全。
(10)為轉診患者在就診流程上提供一定的方便,患者持轉診單無需門診掛號,由門診醫生初步診斷后,開具住院證辦理住院手續。對轉入的急診患者,由急診科出診后,與住院部科室聯系。
(11)本院對集團醫院、對口支援單位轉來的患者,治療結束后下轉時不提供住院治療情況,沒有下一步治療、康復計劃的,一經核實對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
6.雙向轉診評價。
探索建立雙向轉診工作模式,制定本院的雙向轉診實施措施,明確轉診程序、標準和相應的技術規范。不定期評價雙向轉診是否得到有效實施;集團醫院、對口支援單位雙方醫務人員是否知曉、重視;轉診程序是否流暢;是否按規范填寫轉診單。在工作中集團醫院、對口支援單位應不定期溝通,互通有無,不斷總結經驗,建立長效機制,完善此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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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診制度
1、門診會診
(1)凡連續三次門診不能明確診斷或其他需要會診的門診病人,經治醫師應及時請上級醫師或專家會診。
(2)對會診后仍不能明確診斷或治療有困難者,應勸其住院。
2、科間會診
(1)凡疑有他科疾病或需他科協助診療者,應及時進行科間會診。由診療組或科室提出,副主診醫師及以上醫師簽發會診單。
(2)除指名特邀的醫師外,被邀科室應安排副主診醫師及以上醫師于24小時內前往會診。會診醫師若遇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時,應及時請上級醫師會診。
(3)某些專科會診(如眼、耳鼻咽喉、口腔、婦科等),在病情允許的情況下,可由護理員陪同,持會診單前往有關專科會診。
3、院級會診
(1)危重疑難病例經相關專科會診、所在科室討論后認為需院急會診時,由經管醫師填寫會診單,由主診醫師或科主任簽審后送醫務處,醫務處應及時召集院內有關專家進行會診。
(2)情況緊急時,可直接通知醫務處或總值班,召集院級會診。
4、緊急會診
(1)申請及會診應在會診單上注明“急”字,被邀請醫師必須隨請隨到,院內緊急會診應在10分鐘內到達現場。緊急情況下可用電話等形式直接邀請,事后補寫會診單。
(2)會診醫師若遇自己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時,應及時請上級醫師到場。
(3)急診科邀請會診可不填寫會診申請單,但會診醫師必須在病歷上及時記錄會診意見。
5、邀請院外會診
(1)經過院內會診仍診斷不明或受院內診治技術所限需請外院專家會診的病例,由經管醫師提出會診要求,經科主任同意后報醫務處批準備案并聯系,節假日由總值班批準和聯系。緊急情況下,由醫務處或總值班直接批準。
(2)經治診療組或科室應向患方說明會診目的及費用等情況,并征得患方同意。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會診申請:①會診邀請超出醫院診療科目或醫院不具備相應資質的;②醫院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不能為會診提供必要的醫療安全保障的;③會診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④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4)嚴格控制非技術因素的院外會診,如確系情況特殊須經分管院長批準。
(5)經批準后的院外會診,可由醫務處或總值班邀請或授權有關人員邀請。
(6)邀請院外會診原則上由科主任或主治醫師主持,相關醫務人員應陪同參加會診工作,涉及需要檢查、治療或手術時,應邀請相關科室參加會診工作。特殊情況下由醫務處或分管院長主持會診工作。
6、其他相關要求
(1)邀請會診醫師應陪同會診醫師做好會診工作,介紹患者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并協助完成會診工作,做好會診記錄;會診醫師應根據常規診查患者,并按照規定書寫會診意見。
(2)各科室應對會診工作情況及時進行登記和評價,作為科間評價和考核的依據。
(3)有關職能處室應加強會展管理工作,完善會診登記,定期反饋會診制度執行情況,并將結果于科主任、主診醫師的績效考核相結合。
(4)醫師在會診中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診療規范、常規,不得擅自外出會診,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邀請醫療機構報酬,不得收取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對違反規定者,由醫務處記錄醫師考核檔案,情節嚴重的依法嚴肅處理。
(二)轉診制度
1、經管醫師提出的轉科建議,應經主診醫師或科主任同意后實施;轉科前應提請有關科室會診,接診科室應落實好床位。
2、擬轉院者,應經科室討論,科主任同意后實施;參加醫療保險的.病人,還應經醫院醫保辦公室同意后實施。
3、轉出前經管醫師應向患者或家屬講明轉診的目的及在轉送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并做好談話記錄,在患方簽字同意后方可轉送。
4、同意轉科或轉院的病人,有關科室應根據病人的病情,安排好醫務人員護送。護送人員應隨帶必要的搶救器械、藥品等,并做好有關病情的交接工作,其中對(疑似)傳染病人還應做好消毒隔離工作,科室如有困難,應及時報告醫務處或總值班協調解決。
5、對轉診病人,有關科室應做好登記。
鄉鎮衛生院轉診制度 9
轉診評估與審批:因本院技術、設備受限無法診治的患者,需經科內會診討論。經治醫師提出轉診建議,科主任審核后報醫務科備案。醫保患者額外需同步報備醫保科,且告知患者到社保局醫保科備案。
知情同意與溝通:轉診前必須向患者及家屬說明轉診原因、目標醫院、途中風險等,簽訂轉院同意書后方可啟動轉診。若患者執意自動轉院,醫院需提供病情摘要并記入病歷存檔。
重癥護送要求:重癥患者轉診須指派醫護人員全程護送,途中及時處理突發病情。護送人員需待轉入醫院醫師接診,完整交接病情后才可返院。病情可能在途中加劇的患者,先留院穩定病情,暫緩轉診。
病歷與信息交接:患者病歷留存本院,同時出具詳細的病情介紹單交由患者或家屬攜帶。患者轉院后,經治醫師需及時完善轉院記錄。
院內轉科規范:患者確診不屬于本科診療范圍的.,需經接收科室醫師會診同意后轉科。轉出科室寫好轉科記錄,派護士護送患者并當面交接病情,接收科室及時完成接收記錄。
鄉鎮衛生院轉診制度 10
組織管理:成立以院長為組長的雙向轉診領導小組,醫務科設專職辦公室,負責轉診協調、登記歸檔等日常工作。與上級醫院、轄區村衛生室簽訂雙向轉診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上轉指征:涵蓋急危重癥如急性心肌梗死、疑難病癥經 3 次以上診療未確診、需手術 / 放療等本院無法開展的治療,以及新生兒重癥等特殊人群患者。
下轉指征:接收上級醫院轉診的康復期患者如骨折術后、慢性病穩定期患者如高血壓控制穩定者、術后恢復期切口愈合良好患者,及晚期腫瘤姑息治療患者等。
轉診流程:上轉前提前 1 - 2 小時聯系上級醫院,準備轉診單、病歷摘要等資料;下轉時接收上級醫院傳遞的.治療方案,優先安排接診并納入家庭醫生隨訪管理。
考核獎懲:將轉診準確率、資料完整性等納入績效考核,對規范轉診的科室和個人予以獎勵,對推諉患者、虛假轉診等行為予以績效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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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響應:服從衛健部門統一調度,啟動院內應急預案,開通急救綠色通道。遇批量患者或毒物接觸者涌入,立即上報并先期開展清洗、止血、抗休克等緊急處理。
分類處置與轉診:對生命危險患者優先搶救,傳染病患者收住隔離病室;輕癥患者可臨時利用會堂等場所留觀。
轉診審批與交接:超出本院救治能力的患者,經應急處置中心同意后分流。轉診前需撰寫簡要病歷,明確記錄患者癥狀、處置措施,確保轉入醫院清晰掌握病情。
信息登記:對所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就診患者登記造冊,按規范書寫病歷,確保信息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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篩查與隔離:接診疑似或確診傳染病患者,立即按規范隔離,避免交叉感染。對甲、乙、丙類傳染病患者,優先啟動轉診流程。
轉診對接:提前與轄區定點傳染病醫院聯系,說明患者病情、感染類型及處置情況,確認接收后安排轉診。
防護與護送:轉診醫護人員做好二級及以上防護,轉運車輛和設備轉診后及時全面消殺。
信息上報:轉診同時按傳染病報告時限,向疾控中心和衛健部門上報患者信息,同步提交轉診記錄備案。
后續追蹤:配合疾控中心對轉診患者的密切接觸者開展排查,記錄追蹤結果并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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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診適用情形:慢性病患者如糖尿病、慢阻肺經規范治療后病情持續進展,出現并發癥如糖尿病足,或需調整治療方案但本院缺乏相關診療條件的,啟動轉診。
轉診協作:與上級醫院內分泌科、呼吸科等專科建立協作,開通慢性病轉診綠色通道,優先安排患者就診。
隨訪與反饋:患者上轉后,本院醫師 1 - 2 次隨訪,了解治療方案調整情況;患者下轉后,納入慢性病管理檔案,定期監測指標,指導用藥。
資料銜接:轉診時附上患者既往病歷、用藥史、近期檢查報告,避免重復檢查,保障治療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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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院轉診工作,優化醫療資源配置,保障醫療安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醫療規范,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院全體醫務人員及所有需要轉診的就診患者(含門診、住院患者)。轉診工作遵循“生命至上、規范有序、雙向銜接、全程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轉診分為上轉和下轉。上轉指將本院無法診治或診治有困難的患者轉至上級醫療機構;下轉指將病情穩定、符合基層康復條件的患者轉至村衛生室或居家康復管理。
第二章 上轉管理
第四條 上轉指征
(一)超出本院診療范圍的急危重癥患者,如:心搏驟停、急性心肌梗死、急性腦卒中、嚴重創傷、急腹癥、嚴重中毒、重癥感染等。
(二)診斷不明確或病情復雜,經本院會診后仍無法明確診斷的患者。
(三)需要進行特殊檢查、治療或手術,本院不具備相關設備和技術條件的.患者,如:腫瘤放化療、介入治療、復雜手術等。
(四)病情不穩定,可能出現病情惡化,需要上級醫療機構進一步監護治療的患者。
(五)其他符合上轉條件的患者。
第五條 上轉流程
(一)首診醫師負責對患者病情進行評估,確認符合上轉指征后,及時向科室負責人或院領導匯報,同時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病情、上轉的必要性和目的地醫療機構,征得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并簽署轉診知情同意書。
(二)首診醫師規范填寫《轉診單》,詳細記錄患者基本信息、病史、體格檢查、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治療情況、轉診原因及注意事項等內容,加蓋本院公章。
(三)對于急危重癥患者,首診醫師應立即進行必要的急救處理,維持患者生命體征穩定,同時聯系上級醫療機構或急救中心,做好轉運銜接工作。轉運過程中需安排醫護人員護送(必要時),攜帶好患者病歷資料、急救藥品和設備。
(四)轉診后,首診醫師應及時將患者轉診信息錄入本院醫療信息系統,并做好登記備案工作。
第六條 上轉注意事項
(一)嚴禁因本院設備、技術條件不足,且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而延誤急危重癥患者的轉診時機。
(二)《轉診單》填寫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遺漏關鍵信息。
(三)轉運過程中要密切觀察患者病情變化,及時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確保患者轉運安全。
第三章 下轉管理
第七條 下轉指征
(一)急性期治療后病情穩定,進入康復期的患者,如:腦卒中后遺癥、骨科術后康復、心血管疾病穩定期等。
(二)診斷明確,治療方案確定,病情穩定,無需特殊檢查和治療的慢性病患者,如:高血壓、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
(三)術后病情穩定,需要進行居家護理或社區康復的患者。
(四)其他符合下轉條件的患者。
第八條 下轉流程
(一)經治醫師對患者病情進行評估,確認符合下轉指征后,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病情、下轉的必要性和目的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征得患者或其家屬同意。
(二)經治醫師規范填寫《雙向轉診(下轉)單》,詳細記錄患者基本信息、病史、診斷、治療情況、康復建議、用藥指導及注意事項等內容,加蓋本院公章。
(三)及時與目的地村衛生室或基層醫療機構聯系,做好患者信息交接工作,將患者病歷資料復印件或電子病歷信息同步至接收機構。
(四)下轉后,經治醫師應及時將患者下轉信息錄入本院醫療信息系統,并做好登記備案工作。
第九條 下轉注意事項
(一)下轉患者必須病情穩定,治療方案明確,確保基層醫療機構能夠承接后續的康復和管理工作。
(二)加強對下轉患者的隨訪管理,定期了解患者康復情況,及時調整康復方案。
(三)做好患者及家屬的健康宣教工作,指導患者遵醫囑用藥、進行康復訓練和自我健康管理。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條 首診醫師/經治醫師:負責患者病情評估、轉診指征判斷、轉診知情同意書簽署、《轉診單》填寫、病情交接及轉診信息登記備案等工作。
第十一條 科室負責人:負責本科室轉診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定期對科室轉診工作進行質量檢查。
第十二條 醫務科:負責全院轉診制度的制定、修訂和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全院轉診工作,負責轉診質量的監督、考核和評價,處理轉診過程中的相關問題。
第十三條 護理部:負責指導護理人員做好轉診患者的護理配合、轉運護送及健康宣教工作,確保護理工作銜接有序。
第十四條 院感科:負責轉診過程中的醫院感染防控工作,指導醫護人員做好消毒隔離和個人防護。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五條 醫務科定期對全院轉診工作進行檢查,重點檢查轉診指征掌握情況、《轉診單》填寫質量、轉診流程執行情況、轉診信息登記備案情況等,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六條 將轉診工作質量納入醫務人員績效考核體系,對嚴格執行轉診制度、轉診工作規范的醫務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轉診制度、延誤轉診時機、造成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的,按照本院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本院醫務科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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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本院急危重癥患者轉診工作,最大限度保障急危重癥患者生命安全,提高急救轉運效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急救規范,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急危重癥患者,是指病情危急、變化迅速,可能危及生命,需要緊急醫療干預和轉運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心搏驟停、急性心肌梗死、急性腦卒中、嚴重創傷(如顱腦損傷、脊柱損傷、多發骨折等)、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力衰竭、嚴重心律失常、急腹癥、嚴重中毒、重癥感染、產科急癥等。
第三條 急危重癥患者轉診遵循“先急救、后轉運,先評估、后轉診,全程監護、安全轉運”的原則,嚴禁在未采取必要急救措施的情況下盲目轉診。
第四條 急危重癥患者上轉指征:本院不具備急危重癥患者的進一步救治條件(如缺乏必要的急救設備、技術力量或監護條件等),或患者病情超出本院診療能力范圍,需要轉至上級醫療機構進行進一步救治。
第五條 急危重癥患者轉診流程
(一)急救處理:首診醫師發現急危重癥患者后,立即啟動本院急救預案,組織醫護人員進行搶救,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如心肺復蘇、吸氧、建立靜脈通路、心電監護、止血、固定等),維持患者生命體征穩定。
(二)病情評估與匯報:首診醫師在搶救的同時,對患者病情進行快速評估,確認本院無法進一步救治后,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和院領導匯報,同時告知醫務科。
(三)知情同意:向患者或其家屬(無家屬或無法聯系家屬時,按相關規定處理)詳細說明患者病情的危險性、轉診的必要性、目的地醫療機構及轉運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征得同意后簽署《急危重癥患者轉診知情同意書》。
(四)轉診準備:1. 規范填寫《急危重癥患者轉診單》,詳細記錄患者基本信息、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體格檢查、輔助檢查結果、診斷、急救處理措施、目前生命體征、轉診原因及注意事項等內容,加蓋本院公章。2. 準備好患者病歷資料(包括門診病歷、檢查報告、醫囑單等)、急救藥品(如腎上腺素、多巴胺、阿托品等)、急救設備(如便攜式呼吸機、除顫儀、心電監護儀等)及轉運所需的其他物品。3. 聯系上級醫療機構急診科或急救中心,說明患者病情、初步診斷、已采取的急救措施及轉運需求,確定轉運時間和方式。
(五)轉運護送:1. 轉運過程中必須安排具備急救資質的醫護人員護送,護送人員要密切觀察患者病情變化,及時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做好病情記錄。2. 轉運車輛需符合急救轉運標準,確保急救設備和藥品正常使用。3. 護送人員與接收醫療機構做好病情交接工作,移交《轉診單》及患者病歷資料,詳細說明患者病情和急救處理情況,雙方簽字確認。
(六)登記備案:轉診結束后,首診醫師及時將患者轉診信息錄入本院醫療信息系統,醫務科做好急危重癥患者轉診登記備案工作,建立轉診臺賬。
第六條 職責分工
(一)首診醫師:作為急危重癥患者轉診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患者的急救處理、病情評估、轉診申請、知情同意書簽署、《轉診單》填寫、病情交接及信息登記等工作。
(二)護理人員:協助醫師進行患者急救處理,做好轉運前的護理準備工作,負責轉運過程中患者的護理、生命體征監測及急救設備的操作。
(三)醫務科:負責急危重癥患者轉診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和質量控制,定期組織開展轉診工作培訓和演練,提高醫務人員的急救轉運能力。
(四)院領導:負責急危重癥患者轉診工作的總體指揮和協調,保障轉診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支持。
第七條 特殊情況處理
(一)患者或其家屬拒絕轉診時,首診醫師應向其充分告知拒絕轉診可能面臨的風險,做好記錄并讓其簽字確認,同時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
(二)無家屬或無法聯系家屬的急危重癥患者,首診醫師應立即啟動應急程序,在采取必要急救措施的同時,及時向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匯報,按相關規定辦理轉診手續。
第八條 監督與考核
(一)醫務科定期對急危重癥患者轉診工作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急救處理措施是否規范、轉診流程是否執行到位、《轉診單》填寫是否完整、轉運護送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對在急危重癥患者轉診工作中表現突出、成功挽救患者生命的醫務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制度規定,延誤轉診時機、造成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由本院醫務科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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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本院慢性病患者雙向轉診工作,建立健全慢性病分級診療體系,提高慢性病患者管理質量和效率,減輕患者就醫負擔,根據《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慢性病防治工作規劃》等相關要求,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慢性病患者,主要包括高血壓、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冠心病、腦卒中后遺癥、類風濕關節炎等需要長期治療和管理的患者。
第三條 慢性病患者雙向轉診遵循“基層首診、分級診療、雙向轉診、連續管理”的原則,實現慢性病患者在本院與上級醫療機構、村衛生室之間的有序流轉。
第四條 上轉指征
(一)新發現的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血壓、血糖等指標波動較大,經本院初步治療后仍無法有效控制的。
(二)慢性病患者出現并發癥或合并癥,如:高血壓合并心、腦、腎等靶器官損害,糖尿病合并酮癥酸中毒、視網膜病變、腎病等,本院無法明確診斷或無法有效治療的。
(三)慢性病患者病情突然加重,出現急性發作癥狀,如:冠心病急性發作、腦卒中復發等,需要緊急救治的。
(四)需要進行特殊檢查或治療,本院不具備相關條件的慢性病患者。
第五條 上轉流程
(一)經治醫師對慢性病患者病情進行評估,確認符合上轉指征后,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病情、上轉的必要性和目的地醫療機構,征得同意并簽署轉診知情同意書。
(二)規范填寫《慢性病患者雙向轉診(上轉)單》,詳細記錄患者基本信息、病史、既往治療情況、目前病情、輔助檢查結果、診斷、轉診原因及注意事項等內容,加蓋本院公章。
(三)將患者病歷資料復印件整理齊全,一并移交至接收的上級醫療機構。對于病情危急的患者,按急危重癥患者轉診流程處理。
(四)轉診后,經治醫師及時將患者上轉信息錄入本院慢性病管理系統和醫療信息系統,做好登記備案工作。
第六條 下轉指征
(一)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經上級醫療機構治療后,血壓、血糖等指標控制穩定,治療方案明確,無需繼續在上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
(二)慢性病并發癥或合并癥經上級醫療機構治療后病情穩定,進入康復期,需要進行長期康復治療和管理的。
(三)腦卒中后遺癥、骨科術后等慢性病康復期患者,病情穩定,具備居家康復或社區康復條件的'。
第七條 下轉流程
(一)經治醫師對從上級醫療機構轉回的慢性病患者病情進行評估,確認符合下轉指征后,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病情、下轉的必要性和目的地村衛生室,征得同意。
(二)規范填寫《慢性病患者雙向轉診(下轉)單》,詳細記錄患者基本信息、上級醫療機構診斷結果、治療方案、用藥指導、康復建議及注意事項等內容,加蓋本院公章。
(三)及時與目的地村衛生室聯系,做好患者信息交接工作,將患者病歷資料復印件、《下轉單》及相關檢查報告同步至村衛生室,指導村衛生室做好患者后續的健康管理工作。
(四)下轉后,經治醫師定期對患者進行隨訪,了解患者康復情況和用藥依從性,及時調整健康管理方案,同時將患者下轉信息錄入慢性病管理系統,做好登記備案。
第八條 健康管理銜接
(一)建立慢性病患者雙向轉診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與上級醫療機構、村衛生室的信息溝通,及時獲取患者診療和康復信息。
(二)做好慢性病患者的健康宣教工作,指導患者遵醫囑用藥、合理飲食、適量運動,提高患者自我健康管理能力。
(三)村衛生室負責下轉慢性病患者的日常隨訪、健康監測、用藥指導和康復訓練等工作,定期將患者健康管理情況反饋至本院。
第九條 職責分工
(一)全科醫師/經治醫師:負責慢性病患者的病情評估、轉診指征判斷、轉診單填寫、病情交接及隨訪管理等工作。
(二)公衛科:負責慢性病患者雙向轉診工作的組織協調、信息統計和管理,指導村衛生室做好慢性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工作,定期開展慢性病防治知識培訓。
(三)醫務科:負責慢性病患者轉診工作的質量監督和考核,確保轉診流程規范執行。
第十條 監督與考核
(一)公衛科、醫務科定期對慢性病患者雙向轉診工作進行檢查,重點檢查轉診指征掌握情況、轉診單填寫質量、信息登記備案情況及健康管理銜接情況等。
(二)將慢性病患者雙向轉診工作納入醫務人員和村衛生室績效考核體系,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按規定執行轉診制度、健康管理不到位的,予以通報批評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本院公衛科、醫務科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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