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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印章管理制度

            時間:2023-06-20 05:44:5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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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印章管理制度范本(精選4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小學印章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小學印章管理制度范本(精選4篇)

              小學印章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了保護社會力量辦學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印章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社會力量辦學,系指具法人資格的國家企業事業組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以及經國家批準的私人辦學者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包括在社會上獨立設置的補習、輔導、進修等教育組織,以下簡稱學校)。

              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法院、檢察院等直接舉辦或間接舉辦的面向社會(本單位以外)招生的非學歷教育學校印章,也按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學校用印章行使規定范圍內權力,履行規定范圍內職責,并對由其產生的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學校須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批準后,方可刻制印章。各級各類補習班、輔導班、培訓班、進修班等,不得刻制印章。

              第五條學校刻制印章,必須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到指定的刻字社或工廠刻制。

              第六條學校印章樣式、尺寸。

              一、學校及其所屬職能機構的印章一律為圓形。

              二、高等學校印章的直徑為四點二厘米,其所屬職能機構印章的直徑為四厘米。中等(含中等)以下學校印章的直徑為四厘米,其所屬職能機構印章的直徑為三點八厘米。

              三、各級各類學校鋼印的直徑一律為三點六厘米。

              四、學校印章所刊名稱自左而右環行,中心部位刊五角星或校徽。

              五、學校職能機構印章自左而右環行學校名稱,職能機構名稱垂直于學校名稱自左而右橫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

              第七條學校及其職能機構的印章所刊名稱、刻章枚數,須以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為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

              第八條印章印文使用宋體漢字和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民族自治地區的'學校印章,應并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章文字較多,不易刻制清晰時,可適當采用通用的簡稱。

              第九條學校不刻制外文印章,確需刻制外文印章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條學校印章須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門正式行文啟用。

              第十一條學校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學校法人代表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應嚴格審批。

              第十二條學校更改名稱,應將原印章交到批準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刻制新印章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印章丟失,須向同意和批準刻制印章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聲明作廢。刻制新印章按本規定重新申請。

              第十四條學校終止辦學,須將學校印章及所屬全部職能機構的印章交到批準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封存。

              第十五條學校被停辦,由批準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收繳印章,對拒不交出者,由教育行政部門提請公安機關收繳。

              第十六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學校印章造冊登記,留存印底;對收繳和學校呈交的印章應報請公安機關予以銷毀。

              第十七條對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和公安機關批準,擅自刻制學校印章者,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罰款,并收繳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第十八條對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私自承制學校印章的工廠、刻字社或個人,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丟失印章和違反規定使用印章,應追究保管人員和學校負責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懲處。

              第二十條各地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小學印章管理制度2

              1、學校印章由校長負責保管,一般情況不隨身攜帶,特殊情況需要帶出學校,要由校長批準。

              2、嚴格印章使用手續,凡使用印章者要登記,注明使用時間、用處及使用人。

              3、印章不許外借,更不許外單位人攜公章出校。

              4、超出學校職權范圍的證明,學校不可加蓋公章。為私人謀取私利的'證明,學校不加蓋公章;有偽證行為的證明,學校不加蓋公章。如違背上述規定,將追究蓋章者責任。

              5、公章要保管好,不能隨意擱放,要有保密性、保險性,若公章一旦被盜、外流,將追究保管者責任。

              6、更換公章必須校長同意,在公安部門備案。

              7、各職能部門的公章,由各部門負責人保管,并按以上保管條例保管及使用。如出現失誤,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8、未經法人代表批準,私自盜用公章者,視其情況進行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小學印章管理制度3

              學校公章是學校對外行使法人權利的標志,為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學校的利益,現就學校公章(行政章)使用與管理相關要求規定如下。

              一、公章的保管、交接

              1、保管。

              (1)學校公章由校長安排辦公室專人專柜保管,保管人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2)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由單位主要領導指定人員暫時代管,

              (3)公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2、交接。

              (1)公章保管人變更的,應及時辦理公章交接手續。

              (2)公章移交須簽署移交證明。公章交接時要將公章使用記錄一并交接。

              二、公章使用

              1、使用范圍。

              凡屬以單位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證明材料,簽署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代表單位上報各種材料等均應按要求在制定位置加蓋學校行政章。

              2、使用要求。

              (1)用章前必須經主要領導審核批準。

              (2)公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要領導批準的,公章保管人有權拒印。

              (3)嚴禁(個人)私自將公章帶出單位使用。如果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提交申請報告,并填寫公章帶出記錄,由學校校長批準后方可帶出。公章帶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使用后應及時上交公章保管人。

              (4)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

              三、責任追究

              違反以上規定者,學校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如果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小學印章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規范財務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確保我中心學校資金安全,根據縣財政局、縣教育局的相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財務印章包括財務印鑒(由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章、報賬員章、出納員章組成)。

              第三條、財務印章的管理應遵循“專職專管,相互牽制,監督使用”的原則。

              (一)財務專用章由保賬員保管;法人代表章由財務負責人或出納員保管。

              (二)財務專用章和法人代表章任何時間均不能由同一人保管。

              (三)保管財務專用章的保賬員不得保管收款收據。

              (四)保管印鑒的保賬員、出納員因事請假,不得將印鑒章轉交給對方;也不得同時轉交給第三方的同一人。

              (五)印鑒轉交須經領導批準,并嚴格辦理登記手續,不得隨意轉交他人。

              (六)印鑒保管人員應設立印鑒保管登記簿,印鑒的交接必須進行登記,交接人必須簽字,并注明交接時間。

              (七)印鑒保管人員必須本著高度負責的精神,妥善保管印鑒,印鑒使用完后應妥善保存,不得隨意放置。

              (八)印鑒保管人員加蓋印鑒章時,必須認真審查支付款項業務的.真實性和合理性,確保學校資金安全。

              (九)印鑒保管人員應妥善保管和使用印鑒,不按規定保管和使用印鑒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印鑒章保管人員負責。

              第四條、財務印章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業務內容和批準程序使用:

              (一)加蓋財務印鑒(財務專用章、法人章)必須要有相關領導簽字,并應對所加蓋的支票的編號進行登記備案。

              (二)財務印鑒的法人章只能用于與學校財務相關的業務,不能用于辦理與財務無關的其他業務。

              (三)不得在空白介紹信或稿紙、白紙上蓋財務印章。

              (四)財務印章的保管者,對加蓋印章的內容要認真審查并負責;印章保管者有權對不合規定的、不規范的業務拒絕加蓋印章。

              (五)凡私蓋章者一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金額大小追究相應的經濟及法律責任。

              (六)已停用的財務印章應立即停止使用并清理上交,并對已加蓋原印章尚未使用的票據﹑發票等做作廢處理,并按規定渠道繳回核銷。

              第五條、本制度自20XX年6月25日起施行,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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