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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州倉庫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0-10-26 18:12:53 制度 我要投稿

            鄭州倉庫的管理制度

              第一條:倉庫是公司物資供應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司各種物資周圍儲備的環節,同時擔負著物資管理的多項業務職能。它的主要任務是:保管好庫存物資,做到數量準確、質量完好、確保安全、收發迅速、面向生產、服務周到、降低費用、加速資金周轉。

            鄭州倉庫的管理制度

              第二條:倉庫設置要根據工廠生產需要和廠房設備條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內部要加強經濟責任制,進行科學分工,形成物資分口管理的保證體系;業務上要實行工作質量標準化,應用現代管理技術和abc分類法,不斷提高倉庫管理水平。

              第三條:物資入庫,庫管員要親自同交貨人辦理交接手續,核對清點物資名稱、數量是否一致,并作好物資交接手續、簽字確認。

              第四條:物資入庫,應先入待檢區,經檢驗未合格,不準進入貨位,更不準投入生產使用。

              第五條:材料驗收合格,庫管員憑發票所開據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驗收就位。入庫單各欄應填寫清楚,并隨同托收單交財務記賬。

              第六條:不合格品,應隔堆放,嚴禁投入生產。如工作馬虎,混入生產,庫管員應負失職的責任。

              第七條:驗收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上級和經辦人處理。托收單到而貨未到,或者貨已到而沒票據,均應向經辦人反映查詢。

              第八條:物資的存儲管理,原則上以物資的屬性、特點和用途規劃設置存儲區域,;凡是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轉小的用貨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類和規格的次序排列編號,上架的以分類定位編號。

              第九條:物資堆放的原則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法,根據貨物特點,做到過目見數,檢點方便,成行成列,壘放整齊。

              第十條:倉庫庫管員對庫存、代保管、待驗材料,以及設備、容器和工具等富有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因此做到人各有責、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庫房物資若有損失、貶值、報廢、盤盈、盤虧等,庫管員應及時報考物控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責任,按規定辦理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一律不準擅自處理。庫管員不得采取“盈時多送,虧時克扣”的'違紀做法。

              第十一條:保管物資要根據自然屬性,考慮存儲的場所和保管常識加以處理,加強保管制度,務必使公司財產不發生責任損失。同類物資堆放,要考慮先進先出,發貨方便,留有余地。

              第十二條:保管物資,未經主管同意,一律不準擅自借出;總成物資一律不準折件零發,特殊情況應經主管批準。

              第十三條:倉庫要嚴格保衛制度,禁止非本庫人員擅自入庫。庫房嚴禁煙火和明火作業。倉庫庫管員要懂得使用消防去器材,掌握必要的防火知識。

              第十四條:按“推陳出新、先進先出、按規定供應、節約用料”的原則發料。發料堅持“一盤底、二核對、三發料、四減數”的原則。對貪圖方便,違反發料原則造成物資失效、霉變、大料小用、優材劣用以及差錯等損失,庫管員要負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領料單要填明材料名稱、規格、領料數量、型號、材料名稱用途、核算員和領料人員簽字。屬計劃內的材料應有材料計劃;屬限額供料的材料應符合限額供料制度;屬規定審批的材料應有審批人簽字。已超費的領料人未辦理相關手續,不得發料。

              第十六條:調廢材料,庫管員要審查單價、貨款總金額,蓋有財務科收款章方可發料。發現價格不符、貨款少收等,應立即通知開票人更正后發貨。

              第十七條:對于專項申請的材料,除計劃采購員用做備用的數量外,均應由申請部門領用。常備用料,凡屬于可以分割折零的,本著節約的原則,都應折零供應,不準一次性發料。

              第十八條:各車間指定固定領料負責人,發料時庫管員必須與領料人在庫房指定位置辦理手續,當面點交清楚,防止差錯出門。

              第十九條:所有發料憑證,庫管員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二十條:記賬要字跡清晰,日清月結不積壓,托收、月報要及時。

              第二十一條:允許范圍內的磅差、合理的自然損耗引起的盤盈盤虧,每月都要上報,做到賬、卡、物、資金“四一致”。

              第二十二條:庫管員調動工作,一定要辦理交接手續,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關憑證,要列出清單三份,寫明情況,雙方簽字,物控主管見證,雙方各執一份,部門存檔一份,事后發生糾葛,仍由原移交人負責。對失職造成的虧損,除照價賠償外,還要給予紀律處分。

              本制度呈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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