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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0-09-29 09:13:38 制度 我要投稿

            財產的管理制度

              學校財產是保障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順利開展的必要的物質基礎。管好、用好學校財產(以下簡稱校產),是每個師生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延長校產使用年限,提高校產使用效率,確保其正常運行,是貫徹執行勤儉辦學,提高教育事業經費使用效益的重要方面。為克服財務管.中重金輕物的思想,切實加強校產管.,確保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財產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校產涵蓋的范圍

              第一條校產涵蓋的范圍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1、教室

              2、專用室(含操作室、準備室)

              3、食堂(含餐廳)

              4、男女學生宿舍及教工寢室

              5、田徑場地(含籃球場、器材室)

              6、物品(器具)儲藏室

              7、機房(電腦房)

              8、其他公共區域:自行車.、校門、圍墻、水泵房、配電房、公廁、照明及消防設備、衛生設施、花池、宣傳標語牌等

              第二章 管.組織系統

              第二條 校產管.組織系統

              1、在校長室的統一領導下,由分管副校長主管,總務處具體負責、總管學校財產。

              2、各類設備、校產根據分塊、分線管.原則落實,由各有關負責人具體負責、管.。各處室內財產負責人為各處室管.員;各教師辦公室財產負責人為各位教師;各班級財產具體負責人為班主任;各專用室(會議室、實驗室、圖書閱覽室、音、體、美、勞室等)的財產負責人為各專用室負責人;

              3、食堂(含餐廳)財產負責人為管.員;學生寢室的財產負責人為各班主任,田徑場(含籃球場)財產負責人為體育室負責人。

              第三條總務處建立學校固定財產帳并存檔,分類建立固定資產帳和分類明細帳,所有固定資產和大宗物品(圖書、儀器、課桌椅等)都必須登記造冊;各處室(包括教室、寢室、辦公室、實驗儀器室、食堂以及各專用室等)現有財產均應登記造冊,經總務處核對無誤后,總務處代表學校與各處室財產負責人簽定有關協議,建立固定資產管.責任制度,落實具體責任人。

              第四條學校經常性地對師生進行“愛我學校從愛護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引導教師愛護公物,損壞公物可恥的良好習慣。

              第三章 購物與領用制度

              第五條學校添置財產,須先經校長同意,必要時經校長辦公會議確定,由總務處負責組織購置。

              第六條學校基建和較大型維修,較大型物品添置由分管校長組織人員進行預算編制,報教育局批準;基建維修和較大型以上物品添置,必須通過公開招投標形式。

              第七條添置校產經校長驗收簽字后,登記入冊,方可分配使用,嚴禁未報購物和購物后未報驗收入冊擅自領用。

              第八條上級有關部門或有關單位、組織無償調撥的儀器和贈送的設備,應由會計入帳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各處、室負責人或教職工個人領用公物均需填寫《領物登記本》,寫清數量、用途并簽字,嚴格手續,明確責任。筆墨紙張雖屬低價易耗品,也力求勤儉節約,減少浪費。

              第四章 使用、借用和檢查制度

              第十條部室財產由其管.員負責使用管.,總務處每學期檢查一次。

              第十一條班級和學生寢室使用財產,原則上每一學期清點驗收一次。在學期初由總務處與班主任簽定責任書,中途發生變化(增減),發現損壞應及時記載,由負責人追究責任人的具體責任,期末由總務處組織人員進行清點結算,作為考核和獎懲負責人的依據。

              第十二條教師寢室財產由其教師本人負責,總務處一般一學期檢查一次。

              第十三條總務處依據以上規定期限進行檢查外,有權利可以對各處室及部門的校產進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產使用及維護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發現損壞,查明原因及時.賠維修。

              第十四條校長要定期對總務處管.情況進行驗審,保證帳帳相符。

              第十五條校產原則上不出借。如確實需要的,應由借物單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條,說明物品、數量、歸還時間等內容。出借人簽名并經校長批準后,總務處備案方可出借。本校教師確因特殊需要向學校借用財產的,也應辦.相關手續。出借財產由總務處限期收回。歸還時應嚴格驗收,遺失或損壞的,應按賠償制度處.,教學儀器為常用設備,原則上不予出借。

              第五章 賠償制度

              第十六條 財產缺損的責任追究

              1、學校校產被損壞或缺少,由總務處逐級追究財產損壞或缺少者的責任。

              2、班級財產的損壞或損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級中的責任學生并索賠。

              3、各部室財產損壞或損失,由各部室負責人及時向責任人了解并核實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總務處,并索賠。

              4、專用室內的財產損壞或損失,由專用室負責人依據借用登記記載情況,書面向總務部門報告,追究借用人的責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并索賠。

              5、公共設施被損壞或損失的,由值周老師及有關負責人查實情況,追究損壞人或攜帶人的責任,并索賠。

              6、班級中損壞或損失的財產,班主任未能查明責任人;各部室損壞或損失的財產,部室負責人未能查明責任人;專用室負責人未能查明專用室內財產被損壞或損失的責任人;值周老師及有關負責人未能查明公共設施被損壞或損失的責任人,追究有關負責人應承擔的失責責任。

              7、報損財產修復后,各相關負責人和責任人應在修.單上填上明確回復意見。否則,將分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第十七條學校嚴格執行“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照價賠償”的原則和“有意損壞,從重賠償”的原則。

              第十八條未增值校產損壞照價賠償,已增值校產損壞按現價賠償,貶值校產損壞由有關部門或領導估價后賠償。

              第十九條無法評估現價的校產,按原價的一倍至三倍進行賠償;有意損壞的,原則上按原價的三倍進行賠償。

              第二十條損壞后經修.仍可使用的校產,考慮到修.后校產內在質量影響及外觀影響,按修.價(含工、本費等)的2——3倍賠償。

              第二十一條班級財產損壞,堅持先賠償后修.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賠償途徑

              1、由損壞責任人向相關負責人報告設備損壞情況,再由負責人用書面形式向總務處報告財產損壞(或損失)情況。

              2、由總務處核實設備損壞程度,定出賠償金額,或根據損失財產的價值定出賠償金額,并由總務處出具賠償通知單。

              3、由負責人督促責任人向財務處繳納賠償經費(由負責人直接向財務處繳納)。并向總務處出示已賠償金額的收據。

              4、專用室內損壞或損失的財物由各專用室負責人查實情況,并通報給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班主任)由負責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徑執行賠償。同時專用室負責人應將財產損壞或損失情況報給總務處備案。

              5、學生在實驗操作過程中,損壞玻璃器具等低價易損失物品的賠償,由實驗室管.人員根據一般定價在課后立即索賠,并當場開出財務處發給的收據單,收取的賠償款連同收據存根及時回交財務處。

              6、教師損壞財產的,根據總務處核定賠償金額,相關負責人應督促責任人直接向學校財務處繳納賠償金。

              7、教師個人損壞財產而隱瞞實情、謊報或逾期(直至期末檢查)不報的,將在期末崗位獎、中強行扣除賠償,并視情況按教師崗位責任制的有關條款給予必要的處分。

              8、凡負責人無法查實財產損壞或損失者,由負責人個人承擔賠償。

              9、各功能部室公物損壞,須先繳賠償金后修.,情況特殊的,可以由負責人先向總務處書面申請,經獲準可先修.后支付賠償金。

              10、教職工調離學校,應如數交回領用的所有校產(含圖書、教參、耐用教學用具及寢室、辦公室鑰匙等),再分別由有關部室負責人出具校產回收證明報總務處。

              第六章 報廢制度

              第二十三條固定資產超過使用年限,并被確定不能使用和修復的,或修復費用大于使用價值的,低值財產應由總務處鑒定,校長批準,填《報廢單》,調.財產帳。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所提校產,主要指固定資產即指在多次使用過程中并不改變它自身的實物形態者,不包括高(低)價易耗品、文具紙張、一般低價辦公用品、化學藥品、低檔塑料制品用具、衛生工具、報紙等。

              第二十五條在執行《學校財產管.制度》中有突出成績或貢獻的有關部門負責人或其他個人,總務處將呈報校長予以公開表揚,并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所有條款與上級有關新規定不符,則執行上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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