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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薦讀」

            時間:2022-10-13 18:40:57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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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薦讀」

              學校的固定資產需要有正規的管理!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歡迎大家閱讀!

            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薦讀」

              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1】

              為了加強學校資產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杜絕流失,減少浪費,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學校資產管理實行總務處綜合管理,各處室歸口管理,使用單位具體負責的管理體制。總務處設資產管理員1名,負責管理學校財產的帳目,財產登記、清查、報損等工作,凡有資產的處室使用單位,應建立財產分戶帳,設兼職財產管理員1名,負責本處室的`財產保管、使用、登記等工作。沒有財產的處室,應有專人負責保管本處室的辦公家具和借用手續。

              二、 年級組長負責本年級組內辦公家具的管理和使用手續,辦公桌由使用自己保管,年級組長在每學期開始的兩個月內,應提供一份年級組任課老師人數及所在辦公室的名單,配合總務處清理本年級組內家具,年級組長換位,應辦理公物交換手續。

              三、 辦公室家俱由總務處統一安排使用,任何處室年級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換或占為私有,如發現私有辦公家俱要限期歸還,并據罰款。

              四、 教職工因調動離開學校,要按規定歸還在學校所借全部財產后,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五、 教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前,應退還在學校所借辦公家具和生活用品或教學用品,如錄音機、計算機、圖書等。

              六 、新添固定資產類物品。由使用單位申請,分管校長和財務負責人審批后方可采購,購回后,學校財務管理員根據領導批條,查收后方可簽字報銷,登記上冊。

              七、 自然損壞和損耗須報損的物品,由使用單位管理人員填寫報損申請表,處、組、室領導簽字證明后,由學校財務管理員核實,按規定辦理報損手續,已報損的物品集中在學校倉庫,由學校統一處理,屬人為損壞或因保管不妥而損壞或丟失者,根據情況由負責人賠償損失。

              八、 每學年由總務處組織專人對各處、室、組的資產帳、物和辦公家具保管情況進行一次清查、核對,如有特殊情況,財產保管員有權抽查各組、辦公室的財產、帳、家具等物。

              九、教室公物管理,由各班班主任負責,政教處予以督促。每學年開學前,總務處配齊教室各類設備,登記立帳,各班班主任清查核實后,教室所有設施留有班級使用管理,如因管理不善或其它人為造成損壞或遺失,均由班級承擔賠償責任。

              十、獎懲辦法

              (1) 學校對認真負責地管理好本組財產管理、帳、物相符,積極配合學校搞好清查工作的責任人給予獎勵。

              (2) 對分管范圍內的財產不負責任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資產浪費、流失和被盜,視情節輕重對負責人給予批評、賠款,并追究責任。

              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2】

              固定資產是學校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教育、教學工作,滿足師生生活所必需的物質基礎。固定資產的管理,是合理、有效、節約地使用教學經費不可忽視的一部分;對學校建設與發展起著積極的作用。為了加強對學校固定資產的科學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小學校會計制度》,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一章 概 則

              第一條:學校固定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所有,分級監管,單位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條:固定資產是學校的財產,是保證完成教學任務的物質基礎。愛護公物是每個師生的公德、美德。任何部門和個人都要給予珍惜、愛護,全校師生都有監督、檢查的權力。

              第三條:學校固定資產的管理必須貫徹“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管用結合,合理調配,物盡其用”的原則,建立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固定資產的作用。

              第四條: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是:確定固定資產范圍、分類和計價;固定資產增加、使用、維護和處置;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固定資產帳務管理等。

              第五條: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摸清財產狀況。明晰產權關系;建立科學的管理、維護運行機制;保證固定資產安全、完整、完好;實現固定資產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真正做到"人人都管物,物物有人管。"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與職責分工

              第六條:學校固定資產由校教育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統一管理。校教育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分管校長、總務處主任、資產管理員、各部門(室)校產管理員等組成,各部門(室)校產管理員在校資產管理員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七條:校教育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職責范圍:

              1、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對校舍、土地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辦理房產證和土地證。

              2、負責自制、撥入、資助、捐贈、購買物品的驗收、登記、入帳、發放工作。

              3、負責辦理外借,調出物品的手續,并協助有關部門追還外借物品。

              4、負責報廢物品的上報、處理、登記、注銷和交款事項。

              5、定期或不定期的核對所負責范圍內的固定資產,了解使用、保管情況,聽取批評意見、建議,對物管工作好的或差的部門和個人提出獎、懲建議。

              6、負責各部門(室)校產管理員工作調動時的變換工作的監交事宜。

              第八條:校長、分管校長對全校的固定資產負有主要管理責任,負責和指導校教育資產管理領導小組開展日常工作,定期研究資產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各項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審批固定資產的購置計劃、調進、調出和報廢減損,認真總結資產管理工作經驗。

              第九條:學校總務主任協助分管校長制定和完善校產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及各項校產管理規章制度,每學年及時調整管理網絡人員的變動和修訂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協助分管校長督促、檢查校產管理制度和各級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的落實。負責全校校產的采購、分配、調撥、清查盤點、報損報廢等工作,努力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

              第十條:學校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資產管理員,負責固定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全校資產的全面建帳、記賬、校產檔案立卷等工作,運用手工和計算機同步對校產管理資料進行處理。還應根據實際情況設專職或兼職的財產分保管員(如教學儀器、電教器材、體育器材、圖書等),并力求人員穩定,使他們安心工作,熟悉掌握本行業務。教室財產由班主任負責,辦公室等財產的保管由各室負責人負責。校資產管理員具體負責學校固定資產的網絡化管理。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范圍、分類和計價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以及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二條:學校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大類:

              第一類、房屋和建筑物:包括教學用房、生活用房、辦公用房、其他用房、圍墻、道路、設施等;

              第二類、專用設備:包括微機室設備、語音室設備、儀器儀表、電教器材、教具、模型、掛圖、音體美勞技教學設備等直接用于教育教學的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

              第三類、一般設備:包括空調、課桌凳、黑板、辦公用具、床鋪、被服裝具、水電表、變壓器、消防設備、食堂炊事用具、家具等辦公、生活的有關設備;

              第四類、文物和陳列品;

              第五類、圖書、音響資料:包括各類圖書、資料和電教教材;

              第六類、其他固定資產:凡不屬于上述類型的固定資產。

              同一設備,既是辦公設備,又是教學儀器設備,統一列入專用設備,例如電腦、打印機等。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的計價

              (1)新建、購入、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分別按造價、購價和調撥價入帳。

              (2)無償調入、捐贈、贊助和盤盈的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價的,參考同類固定資產估價入帳。

              (3)自制的固定資產,按實際開支的工料費入帳。

              (4)調出、變賣和報廢的固定資產,均按帳面原價注銷。

              (5)按規定支付的購置車輛附加費計入車輛購入價內。購入、調入固定資產的運雜費和固定資產的安裝調試費,不計入固定資產的價值。

              (6)固定資產的大修理,不變動固定資產的帳面價值。對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或擴大原有規模的,應按其支出相應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在工程中拆除的單獨計算價值的部分,可從該項固定資產原值中減除。

              第四章 固定資產增加

              第十四條:固定資產增加主要是指購置、建造、改良、受贈、調撥和劃轉等活動所引起的固定資產數量和價值量的增加。

              第十五條: 學校應建立固定資產購建活動中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詢制度,嚴格依法簽訂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的`購置,必須根據需要與效率、統籌安排、精打細算,力求節約的原則,報校長批準,由總務處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所購買的一切固定資產,必須經校產管理員驗收、清點、辦理登記、編號、入帳手續后,在憑證上加蓋“固定資產驗收”印章后方能投入使用,否則財務一律不予報銷。對價值較高(單位在0.5萬元以上)的專用設備,應請具有一定專業技術的人員參加驗收,并建立使用檔案(檔案中應有圖紙、說明書、保修單、購貨日期、廠家、單價、使用記錄、故障維修情況等)。驗收不合格,不得辦理結算手續,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條款及時向有關責任人提出退貨或索賠。

              第十八條:凡上級撥入或資助、捐贈的固定資產,通過校領導的,由校領導通知資產管理員驗收、清點后分配給有關部門保管使用,直撥給各部門的資產,由各部門向總務處報告物品的名稱、數量,經校資產管理員驗收入帳后方可使用,否則不得動用。校資產管理員根據上級調撥或捐贈物品的清單報核算中心記帳。

              第十九條:自制的固定資產(柜、寫字臺等)按成本價(工、料)計價,經校產管理員登記入帳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加強大宗物品采購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學校購置政府采購范圍內的物品,必須按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計劃),報教育局審批,經審核批準后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處置管理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各類固定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注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出售、投資、報廢、報損等。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的固定資產,有外調或借出校外的必須經校領導批準,并持領導批件到總務處校產管理員處辦理外調或外借手續,由總務處出具“出門證”,外借資產如有損壞,應報領導裁決。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的固定資產,一般不得隨意調動和借用,確需調動或借用的,需征得校資產管理員的同意,并辦理物資轉移手續,辦妥帳務處理或借用手續。

              第二十四條:固定資產的處理與報廢,必須由保管部門的管理員按物品名稱、數量列出清單,填列《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一式四份),附原始發票、記賬憑證、固定資產明細賬(涉及資產部分)復印件,經教育局簽署意見,報財政局批準后,持批件到資產管理員處辦理銷帳手續。有關批件由校資產管理員妥善保管,以備后查。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處置后,核算中心憑批準的文本調整有關資產、資金帳戶,經批準后的固定資產處置審批表一份交會計作記帳憑證。處理報廢物品所收回的一切款項必須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和有償轉讓收入轉入修購基金。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如有缺少或損失的,應由資產管理員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屬于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造成的,可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銷帳;屬于責任事故造成的,應當給予責任人以必要的經濟、行政處罰,作損失或其他處理;屬于違法的,應依法嚴肅處理。盤盈的固定資產,應估價入帳。

              第六章 固定資產使用、變動與維護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保管和養護制度。加強固定資產的安全防護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塵、防爆、防銹、防蛀、防盜等工作。經常對固定資產進行養護。

              第二十八條:學校財產、設備由總務處統一調配管理,專用設備要專管專用,財產設備的使用要有領用、借用、回收手續,加強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努力提高固定資產的利用率和使用期。學校的財產、設備原則上不準借給個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學校的財產、設備不得隨意拆改,需拆改設備應經主管校長批準。

              第三十條: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要認真執行“損壞、丟失公物賠償制度”,健全“班級財產管理辦法”,教育師生愛護公共財物,樹立人人愛護校產的良好風氣。由于人為因素造成財產損壞和丟失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賠款處理。

              第三十一條:學校教職工調離,必須辦好公物歸還移交手續,經校資產管理員簽字后,學校行政才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每學期對班級財產、貴重儀器設備要查對一次。每年年底,各部門校產管理員必須在總務處的領導下,對所管物品進行一次全面清點,并報總務處,由總務處匯總后做出年末校產報表上報文教辦。各學校查點結果,要報告主管領導。通過檢查不僅要核對數量,而且要檢查保管、使用情況,總結經驗,表彰先進,發現問題及時研究改進管理措施。

              第七章 固定資產帳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學校必須建立和健全固定資產的日常登記、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資產帳簿和卡片,凡產權屬于學校的固定資產均必須登記入帳,及時準確地記錄資產的存量、分布和增減變化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學校按如下要求設置固定資產帳薄和卡片:

              (一)總務處設置固定資產總臺帳,負責固定資產總帳的登記與核算,其固定資產值應與學校的全部固定資產總值、核算中心固定資產總值相一致

              (二)資產管理員應建立固定資產分類明細帳及固定資產分布帳(使用部門明細帳)。固定資產明細帳應能反映出各類財產的數量和價值,固定資產分布帳應能反映各類財產分布情況和分管財產的種類、數量及價值。

              (三)明細帳應按品種設置帳戶,按類設置匯總帳頁,反映各種各類固定資產的數量和金額;固定資產卡片應登記名稱、規格、型號、財產編號等內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員簽字,按使用人歸集保存;

              (四)財產保管員應對分管固定資產建立財產登記清冊,記錄所分管財產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價值等。

              第三十五條:使用人員發生變動,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變更固定資產卡片記錄。

              第三十六條:各級帳務管理人員應定期核對帳、卡、物,保證帳帳、帳卡、帳物相符。

              第三十七條:為保證固定資產帳帳、帳卡、帳實相符,要建立定期清查制度。

              第八章 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的材料和低易耗品,包括教學、行政、生活、修建和總務后勤等方面使用的不屬于固定資產的物品。

              (1)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或逐漸消耗不能復原學校庫存的各種材料物資,包括購進材料、教學用品、維修材料等消耗物資及大宗辦公用品。

              (2)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夠固定資產標準又不屬于材料范圍的工具設備。如儀器儀表、量具、器具、一般用具、維修工具、計算器、收錄機以及勞保用品等。

              第三十九條: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應根據學校具體情況的不同,分別進行核算和管理;按材料物資的保管地點(倉庫),材料物品的類別、品種和規格,設置“庫存材料明細帳”。根據材料物品入庫憑證和出庫憑證逐筆登記,月末結出余額。對庫存材料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發生盈虧應按規定及時調賬。對材料的盤盈、盈虧,均應查明原因,經過規定的報批手續后,才能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十條:材料保管員收到材料在材料發票上簽字蓋章,并同時填寫“入庫單”,登記“庫存材料明細帳”。月底匯總填寫“材料消耗明細表”報會計室作費用支出。低值易耗品原則上購置時一次性列費用支出。采用備查簿對領發進行登記,定期清查。

              第四十一條:材料保管員要有高度責任感,經常對庫存材料進行檢查,防止損壞、變質、霉爛。對易燃、易爆、劇毒藥危險品,要特別加強管理,建立安全措施,設立專庫,分類存放,領用必須有專人審批,限量發放,以保證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第九章 監督檢查與交接

              第四十二條:要動員全校師生樹立“愛護公物為榮”的新風尚,發動師生監督 檢查,對違反規定的現象人人都有監督檢查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資產管理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到各部門核對資產,了解使用保管情況,各部門要予以支持,隨時提供有關情況,共同管好財產。

              第四十四條:校領導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檢查這一項工作的實施情況。

              第四十五條:各部門固定資產管理員工作調動時必須根據帳面實有物品清點交接,向接管者辦理移交。

              第四十六條:固定資產接管者,必須根據帳面實物核實無誤后方可接管。如有實物與帳面不符,查明原因,屬丟失、損壞的要報請領導裁決。

              第四十七條:固定資產的交接,必須有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校資產管理員監交。交接雙方核實物品后在帳面上寫明交接日期,交接雙方與監交者簽字。

              第十章 計算機管理

              第四十八條:實行計算機管理不僅能促進校產管理工作的規范化,而且能提高工作效率。各管理員要配備專用計算機(配置:硬盤100-160G以上,內存1G以上,XP系統)、打印機(A4激光)和數據備份移動硬盤或U盤等必備的硬件,并督促資產管理員學習并掌握計算機的基本操作技能。

              第四十九條:校產管理實行計算機管理,原則上要符合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資產管理員應持有計算機等級證書和會計證書,同時作為學校教育資產管理檢查評比的重要指標)。

              第五十條:實行計算機管理的學校應定期或不定期打印常規賬表和年終賬表。常規賬表,反映近期校產管理狀況,供查閱;年終賬表,反映全年校產變化狀況,為存檔資料。

              第五十一條:為保證校產管理系統的數據的完整性,應定期和不定期存儲數據,年終必須備份數據,至少兩份,并存檔一份。

              第五十二條:隨著校產管理軟件的完善,應用計算機管理校產取得一定經驗的學校,提出申請,經文教辦驗收后,可以計算機管理替代手工記賬。原手工賬冊及其相關的憑證,裝訂成冊,形成檔案,移交辦公室存檔。驗收辦法另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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