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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飲股東合伙協議

            時間:2024-08-27 16:13:44 協議書范本 我要投稿

            餐飲股東合伙協議

              在當下社會,需要使用協議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到底應如何擬定協議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餐飲股東合伙協議,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餐飲股東合伙協議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聯系:__________聯系: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住址:

              第一條合伙宗旨:甲乙雙方合伙人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合伙企業名稱、地址:____

              合伙名稱:________主要經營地:_______ 。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

              第四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共五年(自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

              合伙人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

              (二)因合伙企業資金需求具有階段性特點,為避免資金閑置,提高資金利用率,甲乙雙方應在資金需求三日內將所需資金匯入指定賬戶。

              (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萬元(大寫:人民幣叁佰萬元)。合伙期間甲乙雙方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甲乙雙方各自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四)自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每月公布合伙開支情況,雙方出資存入設立獨立賬戶(賬號:,賬戶名:____________,開戶行:)該賬戶由甲方管理。

              第六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盈余分配:以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三)甲乙雙方合伙經營本協議餐飲項目,如有盈利自本協議簽訂后一年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并在獨立賬戶中預留盈利____%用于合伙經營需要。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乙方對合伙事務享有參與權;

              (二)甲方為合伙負責人,在合伙過程中對合伙重大事項出現分歧時,甲方享有決定權。其權限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伙債務;

              5、負責餐飲公司的人員招聘。

              (三)以下合伙事務需要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

              1、改變企業的名稱;

              2、改變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擔保;

              6、聘請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四)甲方作為本合伙的負責人,全權處理合伙前期籌備及經營活動,基于公平原則,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從投資款中每月支付不低____元作為報酬。

              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按出資比例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甲方合伙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如逾期三日仍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依據應繳納的出資額____%繳納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十日(含三十日)仍未出資或未足額出資,按照合伙協議中認繳的全部出資____%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本合伙協議經營地所在地法院解決。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合同一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三)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日期:______

              合同簽訂地: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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