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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步行街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協議

            時間:2023-10-06 14:14:55 協議書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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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步行街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協議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協議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簽訂協議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手段。一起來參考協議是怎么寫的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商業步行街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協議,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商業步行街商鋪委托經營管理協議

              鋪位(樓號):

              業主姓名:

              簽約時間:

              編號:代碼:

              菏澤名瑞房地產營銷策劃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當事人:

              甲方(委托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乙方(受托方):菏澤名瑞房地產營銷策劃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法人代表:張維俊

              委托代理人:

              營業執照號碼:

              稅務登記證:

              聯系電話: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甲方為了確保其在單縣舜師商業步行街的商鋪成功經營,降低經營壓力與風險,提高整體綜合競爭力和商鋪產權的持續增值能力,需引進規范化、制度化、整體化和現代化經營管理模式。現委托乙方全面展開專業有效的經營管理(包括出租、聯營等),乙方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同意接受甲方的委任經營,對所受委托的商鋪享有使用、經營管理和收益的權利。特制定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第二章委托事項及委托期限

              一、委托事項

              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同意將其所購買的舜師商業步行街樓區號,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實際成交總房款為人民幣元(具體內容詳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商鋪(以下簡稱“本場地” )委托給乙方全權經營和管理。

              二、委托期限及起止日期

              1、本場地委托期限為年,起始于舜師商業步行街開街正式營業之日,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協議須在本合同委托的商鋪產權所有人將購房總價款全部交付后,產權所有人明確和本合同的簽定當事人一致后生效。

              3、委托期屆滿,經甲、乙方同意可續簽延長委托期,但甲方應于委托期滿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申請。甲方自營或對外租賃時,須經乙方同意并認可,同時必須服從乙方的各項經營管理規章制度的管理及業態布局的規劃。

              第三章委托收益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乙方有償使用甲方的舜師商業步行街的本合同約定的商業物業,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收益按照以下第方式體現。

              一、支付固定收益

              1、在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對甲方委托經營的本場地進行統一招商,自主經營,享有使用權、收益權,無論經營好壞,乙方每年須向甲方支付固定收益,除此以外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甲方由此產生的相關稅費由甲方自理。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乙方以本商業步行街整體正式營業起始日為甲方固定收益的起算日期。

              3、場地固定收益金的支付方式為:每支付一次,每末(遇節假日順延)的后七天內向甲方支付下個的固定收益金。乙方在支付日將甲方當的固定收益金直接劃轉到甲方指定的銀行存款賬戶。

              4、因乙方原因導致延遲給付甲方應收的固定收益金,每延遲一天,甲方有權向乙方要求按應付固定收益總金額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收取違約金。

              5、乙方支付甲方第一年的年收益總額為(人民幣)元/年(小寫:),乙方支付甲方第二年的年收益總額為(人民幣)元/年(小寫:),乙方支付甲方第三年的年收益總額為(人民幣)元/年(小寫:),乙方支付甲方第四年及以后的年收益雙方再行根據市場商議。

              二、支付滿足基本生活保障金

              1、在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對甲方委托經營的本場地進行統一招商,自主經營,享有使用權、收益權,無論經營好壞,乙方按時須向甲方支付雙方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費用,除此以外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乙方以本商業步行街整體正式營業起始日為乙方向甲方支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起算日期。

              3、乙方向甲方支付基本生活保障金方式為:每支付一次,每末(遇節假日順延)的后七天內向甲方支付下個的費用。乙方在支付日將甲方當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直接劃轉到甲方指定的銀行存款賬戶。

              4、因乙方原因導致延遲給付甲方應收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每延遲一天,甲方有權向乙方要求按應付基本生活保障金總金額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收取違約金。

              5、乙方支付甲方第一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總額為(人民幣)元/年(小寫:),乙方支付甲方第二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總額為(人民幣)元/年(小寫:),乙方支付甲方第三年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總額為(人民幣)元/年(小寫:),乙方支付甲方第四年及以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金雙方再行根據市場商議。

              6、按照雙方的約定,甲方須在年月日前,將共計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身份證、健康證明、從業證明等資料)以書面形式報送乙方管理部門,根據甲方的實際情況,乙方每按照標準向乙方要求的以下人員發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1)姓名;年齡;領取標準:;

              (2)姓名;年齡;領取標準:;

              (3)姓名;年齡;領取標準:;

              (4)姓名;年齡;領取標準:;

              (5)姓名;年齡;領取標準:;

              (6)姓名;年齡;領取標準:;

              (7)姓名;年齡;領取標準:;

              (8)姓名;年齡;領取標準:;

              (9)姓名;年齡;領取標準:;

              (10)姓名;年齡;領取標準:;

              (11)姓名;年齡;領取標準:;

              (12)姓名;年齡;領取標準:;

              合計:(小寫:)

              三、其他方式

              。

              第四章甲方處分權

              一、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甲方欲將本場地的產權轉讓,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轉讓時甲方須提前九十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后三十日內予以書面答復,乙方若在規定時間內未書面回復甲方,視為乙方放棄優先購買權,甲方可以將本場地的產權轉讓給第三方。

              二、在甲方將本場地轉讓給第三方時,在轉讓協議中甲方必須與商鋪產權買受人達成由買受人繼續委托乙方經營的內容,即由買受人與乙方重新簽訂與本協議內容基本相同的委托經營協議。

              三、在換簽的委托經營協議中,買受人的收益原則上不高于本協議甲方的收益,亦不受甲方與買受人轉讓價格的影響,其協議的終止日期與本協議的終止日期相同,其他條款不變。如甲方違反該約定轉讓,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實際購鋪總價款的10%%計算作為違約金,且不影響雙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四、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在委托經營的本場地上設置任何抵押權,及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行使委托經營權的行為,也不得將受托場地出租,分租或委托給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經營。如因甲方原因使受托場地被法院查封、凍結,導致乙方無法行使委托經營管理權,視為甲方嚴重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對乙方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按實際成交時總價款的10%支付違約金)同時乙方有權繼續執行該委托經營協議或解除該協議。

              第五章商業步行街經營

              一、乙方享有對本場地完全自主經營管理的權利。乙方有權在委托經營的本場地面積內統一招商,按照經營要求統一安排品牌。

              二、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與在本場地上經營的經營商戶發生任何形式的法律關系,更不能達成任何形式的協議或約定,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甲方全部承擔。

              三、根據舜師商業步行街運營管理的“八大統一”原則和各種品牌形象的要求,乙方有權在所有委托乙方經營管理的場地內統一設計、變更鋪位之間的尺寸,合并、分割出租或按乙方的要求進行裝修、改建等,所發生的裝修費用由經營商戶承擔,與甲方無任何關系。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擁有使用和經營管理本場地的全部權利。

              四、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擁有經營管理甲方該商鋪所涉及的使用權、經營權、出租權、招商權、管理權、廣告實施發布權等與乙方經營有關的相關權利,并承擔經營過程中的義務和責任。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本場地的任何經營活動。

              五、乙方負責舜師商業步行街整體經營布局的規劃設計及經營環境的規劃設計,負責辦理舜師商業步行街的工商、稅務、商品檢測、衛生檢疫等事宜。

              六、乙方負責舜師商業步行街經營期間的物業管理及公共場地的清潔、綠化、消防、安全、水電、空調、電梯、工程的維護、保養及宣傳推廣等工作。

              七、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除正常收入應按國家相關法律向政府部門納稅及有關本場地產權發生之費用外,無須再承擔任何費用。

              第六章違約責任

              一、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單方面以任何方式擅自將本協議委托乙方經營管理的標的物轉讓、轉租給第三方,不得與在場地內經營的經營者達成任何協議或協議,及其他損害乙方權益的情形,否則視為違約。甲方如有違約,乙方則有權中止、解除委托關系。

              二、在協議有效期內,任何一方都不得無故終止協議。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非因乙方的過錯而引起的爆炸、地震、或其他不可抗拒力原因給甲方及其鋪位造成的破壞、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辦理相關事宜。

              第七章通知送達

              任何書面通知或圖文傳真按本協議所述的雙方注冊地址或雙方正式書面告知的變更地址投送,投送后即視為送達。

              第八章協議變更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期間,有關協議內容的增加、減少或修改,均需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后方可執行。

              二、如因不可抗拒力(如爆炸、地震、洪災等)的原因造成本協議無法履行時,雙方互不承擔責任。若不可抗拒力發生,應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天內通知對方,特殊情況可延長至一年。

              第九章爭議的解決及其他

              一、甲、乙雙方如在履行本協議時發生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直接向本場地的產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協議的附件、變更文件、補充約定文件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并具有與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一式叁份,乙方執貳份,甲方執壹份,自雙方簽約之日起生效。

              補充條款:

              1、

              ;

              2、

              ;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授權代表人:授權代表人: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傳真:傳真:

              聯系地址: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簽約日期:年月日

              附件:

              1、平面圖(商鋪編號及位置圖)

              2、房產證復印件(辦妥房產證后由甲方提交乙方)。

              3、營業執照等證照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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