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天朱自清閱讀答案
網友的困惑:
我是去年6月進入公司的,但公司一直不和我們簽勞動合同,不交社保,直到12月底,勞動部門通知要來查時,公司才和我們簽署3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合同中沒有寫明工資多少,甚至連公司公章都沒有。主管領導和我們說要么簽字,要么馬上走人。由于我們的工資是平時發一部分生活費,剩余的工資到年底才發,如果不簽字,剩余的錢就拿不到,我們才被迫簽下了合同。過完年上班后1月份的工資遲遲不發,社保也不幫我們交,按照規定1式2份的勞動合同也沒給我們,在這種情況下,2月最后1天我提交了辭職報告,并在3月1號開始不去上班,在3月26號時,公司發了1月份的工資,但是沒有我的,和公司領導協商,就說我沒有提前1個月,所以1月和2月份的工資一分不發。在這種情況下,我2個月的工資能拿到嗎?另外如果我通過勞動仲裁,這半年多的社保可以要求補償給我嗎?
[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出臺的一大目的就是促使用人單位依約定支付員工報酬,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對此,該法專門設計了以下條款保障這一目的有效達成: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當公司沒有及時足額地支付員工拉動報酬時,或者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員工可以選擇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并且還能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獲得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你在這家公司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
這樣一來,你應該獲得以下權利:
1、補足1月以來的未發工資;
2、補齊去年6月以來缺少的社會保險費;
3、獲得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對此不愿意支付,還有一個條款可以使用: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按照這條規定,你可以通過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過其對公司的查處,來獲得更多的賠償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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