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雷洛夫寓言故事「二」
時下,臨近畢業的大學生已經開始陸續的奔波于各種招聘會或是各大公司的招聘宣講會。不管是用人單位錄用新員工,還是大學畢業生等其他求職者成功應聘進入了新單位,都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勞動合同的簽訂問題。而如何簽訂以及如何簽好勞動合同,卻并不是所有的求職者所熟知了解的。而對此問題不妥善的處理好,那將為以后勞動爭議的發生買下隱患。若是能夠事先就予以預防,事先就簽訂簽好勞動合同,日后維權也會容易的多。

勞動關系的存在一般來說是以勞動合同為標志。因此,簽訂勞動合同,簽好勞動合同,將十分有利于勞動爭議的預防。而要簽好勞動合同,就需要熟悉《勞動法》等法律,清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責。只有學法,知法,才能更好的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簽訂勞動合同首先得在形式上完備。勞動合同是雙方在自愿基礎上平等協商后經過雙方簽字生效的。《勞動法》第十九條就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對于大學應屆畢業生來說,他們主要簽訂的首先是就業協議書。這每人一份的就業協議書是學校,學生和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署的。就業協議是三方的一種合意,是簽訂勞動合同前特殊階段的一種特殊協議,也具有勞動合同的相似性質,大學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后,便受到該協議的法律約束,不能夠擅自毀約。就業協議書的簽訂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學生的再次選擇權。學生應該注意這點。而學生進入單位后還是要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因為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內容遠比就業協議寬泛具體。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學生進入單位進行工作后還不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就業協議將起到勞動合同的作用。
另外,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經常存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拖延簽訂勞動合同等現象。勞動者應清楚的是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應盡量爭取簽訂勞動合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其次應該注意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因為這部分主要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等諸多的事項。內容的不完善很容易引起勞動爭議的發生。《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勞動合同中應該具備的條款: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這是強制性規定。勞動者應該著重注意,試用期是雙方相互了解,相互選擇的特殊時期,也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勞動者還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有的用人單位經常借試用期之由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不合法的。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限,但不允許先試用后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在此時期,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只要提前通知即可;而用人單位雖也可如此,但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適合該職位。一般來說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者還應當事先問清用人單位工資具體構成,比如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等,在合同中要著重寫明工資標準,因為有的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實際工資可能與承諾的不一樣。另外,關于法定社會保險,一般來說正規的用人單位都會給勞動者購買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等四種社會保險的。但有的卻為片面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給勞動者購買,這是違法的。勞動者因為生計原因可暫時不要,但必須知道這是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
勞動者還應該對合同解除的條件以及違約責任具體內容予以詳細具體約定。對于大學應屆畢業生來說,尤其應該注意。因為畢業生總是在求職的時候存在不滿足的心態,遇到更好的就會把前面的單位給拋棄,因此用人單位一般都會在就業協議中約定很高的違約金以限制畢業生的毀約。所以大學畢業生不可輕易的違約,即使要解約,一些諸如該提前通知的義務也要履行,以防勞動爭議的發生,產生賠償責任。因為一旦不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單位有可能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學生賠償單位的招聘費用。
對于屬于自己依法享有的權利,勞動者應該積極的予以爭取。對于用人單位的無理要求,勞動者要據理力爭,堅決的予以反對,堅決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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