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于說話之時》閱讀答案
網友的困惑:
我是07年1月份進我們公司的,當時簽定的是普通的一年合同,現在到年底了,我聽跟我關系好的一位文員透露公司新來的經理并不打算跟我續簽合同。當然這只是他單方面的想法,正式的通知人事還沒有轉達給我,我現在就面臨進退兩難的地步了,因為我現在如果馬上要找工作的話找到肯定是沒有問題的,但是都要過年了,試問哪個人愿意過年前還跳槽呢?如果我真的找到合適的工作公司人事這邊又通知我可以跟我續合同那我不是又白白浪費了一個機會?
我想求教的是:
1、公司是否有權利在不提前知會的情況下,合同到期就要你走人?提前知會的時間一般是多久?
2、新勞動法要2月才能正式頒布,我在合同到期正好滿一年的情況下,公司是否要補償我5天的有薪年假的薪水?
3、離過年只有半個月了,是否能向公司提出年終獎的要求?
[答復:]
年關將近,很多員工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由于2008年起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否續簽成了單位和員工的一塊共同的心病。
《勞動合同法》與1995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一個很大的區別: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的處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此處提到的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即為“勞動合同期滿的”。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而1995年的《勞動法》中,勞動合同期滿的,無論哪方不愿意續簽,一般都沒有經濟補償了。這樣一來,單位用人成本可能明顯上升。
你是2007年1月進入這家公司的,但是你沒有說是1月幾號,所以我也無法推測你是什么時候勞動合同到期。假使你是12月31日到期,那公司不與你續簽,不必提前通知,也不必給經濟補償;假使你是1月到期,那公司雖然也不必提前通知,但卻需要給予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至于年假和年終獎,至今這還暫時是單位自行決定實施的政策,因此,年假是否折現,年終獎是否發給離職的員工,都按照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以及單位的規章制度執行,國家并無強制要求。如果你們的勞動合同上明確規定你的年終獎,也沒有提到不發給離職員工,你是可以得到年終獎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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