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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溫津貼管理辦法

            時間:2020-08-25 17:56:35 社保政策資訊 我要投稿

            高溫津貼管理辦法

              天氣越來越熱,對于那些在高溫烈日下工作的勞動者們,法律是規定要發放一定的高溫補貼。今天就為大家介紹高溫津貼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高溫津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高溫津貼發放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有關高溫津貼的發放,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作高溫津貼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第四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第五條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四、第五條的規定折算高溫津貼,如當月折算后的高溫津貼高于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的,可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發放當月的高溫津貼。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溫津貼。

              第八條 高溫津貼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并可年度調整。

              第九條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發放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稅前扣除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并至少保存二年。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高溫津貼管理辦法解讀

              一、明確了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標準和方式

              發放條件:安排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發放標準: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共5個月),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

              發放方式:按月發放,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二、明確特殊用工情形下高溫津貼發放辦法,主要就以下三種情況作出了規定:

              序號 特殊用工情形 高溫津貼發放辦法

              1、勞動者因事假、曠工、休假等未正常出勤的 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每人每天6.9元) 。

              2、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及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實際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發放高溫津貼(每人每天6.9元) 。

              3、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按月全額發放高溫津貼。

              三、明確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四、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

              需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按省政府《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五、明確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并至少保存二年。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故此,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并至少保存二年。

              六、廢止了之前的相關文件

              新規定出臺后,《關于公布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勞社〔2007〕103號)及《關于非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的意見》(粵人社發〔2010〕19號)同時廢止。

              以上兩份被廢止的文件主要涉及非高溫作業人員也要發放高溫津貼及高溫津貼的標準的問題,原來規定在崗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現根據新的規定,已經統一為從事高溫作業的才需發放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

              七、律師建議

              基于以上的法律規定,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津貼的發放情況需由用人單位舉證。在具體操作上,建議在工臺帳上增加高溫作業時間一欄及高溫津貼一欄,一并由員工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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