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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居住證辦理指南

            時間:2020-11-05 11:19:10 社保政策資訊 我要投稿

            北京居住證辦理指南

              在北京,辦理居住證需要什么條件呢?又應該準備哪些材料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北京居住證辦理指南,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北京居住證辦理指南

             

              辦理條件

              (一)申報暫住登記

              外地戶籍來京人員(以下簡稱“來京人員”)自到達本市之日起3日內,應當到居住地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以下簡稱“流管站”)申報暫住登記,并領取《北京市居住登記卡》。《北京市居住登記卡》作為來京人員申報暫住登記的憑證。

              (二)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來京人員持有已滿6個月且在有效期內的《北京市居住登記卡》或《暫住證》,并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外國人、港澳臺居民和華僑的服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提交材料

              (一)申報暫住登記

              來京人員應當填寫《暫住人口登記表》,提交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證件照片1張,并提供以下證件、證明:

              1、身份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在京住所證明。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

              (2)租住房屋的:提供在有效期內且記載有房屋詳細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

              (3)寄住或借住的:提供房屋所有人或戶主出具的寄住或借住證明。

              (4)居住在學校、醫院、研究所等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提供加蓋單位人事或保衛部門公章的居住證明。

              (二)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來京人員應當填寫《居住證申領表》,提交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證件照片1張,并提供以下證件、證明:

              1、身份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居住時間證明。持有已滿6個月且在有效期內的《居住登記卡》或《暫住證》。

              3、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證明之一。

              (1)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包括:

              ①加蓋在京用人單位公章且有至少6個月以上尚未履行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勞動關系證明。

              ②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距經營期限屆滿不少于6個月的營業執照。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

              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

              ②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戶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或商品房買賣網簽合同的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尚有6個月以上租賃期限且記載有房屋詳細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租住農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戶口簿首頁和本人頁的復印件,以及尚有6個月以上租賃期限且記載有房屋詳細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

              ③居住在學校、醫院、研究所等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提供加蓋單位人事、保衛部門公章的`居住證明。

              (3)連續就讀證明包括:

              ①在本市小學、中學取得學籍并就讀的,提供由所在學校出具的就讀證明或本人學生證。

              ②在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和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并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學校或科研機構出具的就讀證明或本人學生證。

              辦理程序

              (一)申報暫住登記

              來京人員在居住地流管站申報暫住登記時,應當填寫《暫住人口登記表》,提供證件、證明齊全的,當場領取《北京市居住登記卡》。

              《北京市居住登記卡》自簽發或簽注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有效期滿后持有人擬在京連續居住的,應于期滿前30日內,持本人《北京市居住登記卡》及《北京市辦理暫住登記和居住證實施細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證件、證明,到居住地流管站辦理簽注手續。

              (二)申領《北京市居住證》

              來京人員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北京市居住證》時,應當填寫《居住證申領表》,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當場受理并開具《居住證受理回執單》。申領人領取《居住證》時,需持《居住證受理回執單》、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北京市居住證》自簽發或簽注之日起1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后持有人擬在京連續居住的,應于期滿前30日內,持本人《北京市居住證》及《北京市辦理暫住登記和居住證實施細則(試行)》第八條規定的證件、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

              (三)代為辦理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報暫住登記、領取《居住登記卡》或申領《北京市居住證》。代辦人應當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并提供以下證件、證明:

              1、醫學出生證明、居民戶口簿、結婚證等能夠證明存在監護、親屬關系的證明;

              2、書面委托書(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除外)。

              換領、補領

              (一)換領

              1、換領《北京市居住登記卡》。《北京市居住登記卡》在有效期內,因損壞難以辨認的,持有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損壞的《北京市居住登記卡》到居住地流管站辦理換領手續,原卡收回。持有人的身份信息發生變化的,應持原《北京市居住登記卡》及信息變更后的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到居住地流管站辦理換領手續,原卡收回。

              2、換領《北京市居住證》。《北京市居住證》在有效期內,因損壞難以辨認的,持有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損壞的《北京市居住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手續,原證收回。持有人的身份信息發生變化的,應持原《北京市居住證》及信息變更后的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手續,原證收回。

              (二)補領

              1、補領《北京市居住登記卡》。《北京市居住登記卡》在有效期內遺失的,持有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到居住地流管站辦理補領手續。

              2、補領《北京市居住證》。《北京市居住證》在有效期內遺失的,持有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補領手續。

              變更

              (一)變更《北京市居住登記卡》。《北京市居住登記卡》在有效期內,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持本人《居住登記卡》和《北京市辦理暫住登記和居住證實施細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在京住所證明,到居住地流管站辦理變更手續。

              (二)變更《北京市居住證》。《北京市居住證》在有效期內,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持本人《居住證》和《北京市辦理暫住登記和居住證實施細則(試行)》第八條規定的在京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

              辦理時限

              (一)申報暫住登記。來京人員提供證件、證明齊全,符合要求的,當場領取《北京市居住登記卡》。

              (二)申領《北京市居住證》。來京人員提供證件、證明齊全,經審核符合申領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發《北京市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發的,延長至30日。

              (三)換領、補領《北京市居住登記卡》。原持有人提供的證件、證明齊全的,當場發放新的《北京市居住登記卡》。

              (四)換領、補領《北京市居住證》。原持有人提供的證件、證明齊全的,于15日內制發新的《北京市居住證》。

              (五)變更在京居住地址。《北京市居住登記卡》和《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證件、證明齊全,符合要求的當場辦理。

              費用情況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辦理《居住證》簽注、變更手續不收取費用;補領、換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具體收費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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