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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撫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

            時間:2020-09-29 11:46:13 社保政策資訊 我要投稿

            社會撫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

              社會撫養費是面向不符合計劃生育法或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而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關于社會撫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社會撫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

              社會撫養費標準的法律依據

              社會撫養費的性質是對不符俁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對社會相應增加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不足給予補償的行政性收費,目的是對違法生育的公民給予必要的經濟限制,以調節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環境。《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關于社會撫養費,必須明確兩點:第一,征收社會撫養費制度是國家推行計劃生育的一項必要的經濟限制措施。社會撫養費的性質屬于社會補償性的行政收費,不是行政罰款。設置社會撫養費的目的在于運用經濟制約手段和措施,達到規范生育行為,抑制人口過快增長,有計劃開發、利用社會資源的調節作用,最終減輕人口對經濟社會發展、資源利用的環境保護的壓力。第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是其從經濟上必須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辦法》明確規定,公民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公民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就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征收社會撫養費決不意味著有錢就可以多生。

              征收標準如何確定

              考慮到全國各地資源、環境條件的差異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辦法》僅對確定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基本原則作了規定,以便各地從實際出發,制定切合實際的具體標準。

              各地確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應當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

              (一)當地城鎮居這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

              (二)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

              (三)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具體情節。情節不同,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數額也會有所區別。

              流動人口如何繳費

              《辦法》第五條規定,流動人口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其社會撫養費的管轄和適用標準如下: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其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和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均未發現,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哪些人需要繳費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婚姻法、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或政府規章)規定,當我國公民的生育行為出現以下6種情形之一時,就要自覺履行繳納社會撫養費義務:

              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的條件,生育子女的數量超過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許可范圍;

              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記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關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為;

              3、公民收養子女的行為不符合收養法或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有關規定,或依法收養后的生育行為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

              4、公民再婚生育行為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有關規定;

              5、出國留學的中國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臺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為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的的生育行為。

              社會撫養費去向何方

              《辦法》第十條規定:“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根據國家行政收費制度改革將部分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的要求,社會撫養費的管理體制實行“收支兩條線”。作為“收”的一部分,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各地以往實行的社會撫養費“鄉收縣管,財政監督”體制和“專款專用”制度相應予以廢止。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為何不能重復征收

              為了維護公民權益,避免重復征費,《辦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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