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調社保繳費基數應輔以減稅
步入2015年,全國已有天津、重慶、福建、江西等地執行新的社保繳費基數標準。與2014年相比,用人單位和職工需要繳納的社保費用均出現不同程度上漲。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關系系主任喬健認為,社保繳費基數提高幅度過大,勢必會加大企業和低收入群體的繳費負擔。
社保繳費基數提高,意味著用人單位與職工繳納的保險費提高,也即意味著企業的保費繳納負擔更重、職工到手的可支配收入更少。一方面社保繳費基數提高幅度過大會加重企業與職工的繳費負擔,另一方面,維持社保體系正常運行又需提高社保繳費基數,在這種情形下,國家可以通過實施減稅舉措,達到一定程度上消解企業與職工繳費負擔的效用。國家對企業與個人實施減稅,提高的保險費就等于可用國家減免的稅收繳納,這樣也就可以避免企業與職工繳費負擔因為社保繳納費提高而被加重,從而有利于促進企業更好發展與民生福祉改善。
機關事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政策確定之后,為了避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為繳納保險費導致收入水平降低,目前已經在醞釀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漲工資。而企業職工的收入水平普遍相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低。從這個意義上說,在社保繳費基數出現較大幅度提高情形下,國家通過實施減稅減輕企業職工的繳費負擔,使其生活水平不因繳費提高而降低,實際上也是促進社會公平公正之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