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2016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及補助標準調整方案
據悉, 長春市人社局、財政局、民政局聯合下發《關于調整2016年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及補助標準的通知》,調整長春市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和補助標準,以下是詳細介紹!歡迎閱讀!
長春2016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及補助標準調整方案
長春市人社局、財政局、民政局聯合下發《關于調整2016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及補助標準的通知》(長人社聯(2016)11號文件),調整長春市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和補助標準,城鎮成年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由200元調整為220元,每年增加20元,60周歲以上參保人員由原來繳費100元,增加120元,繳費標準調整為220元;生活困難未就業的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范個人繳費標準為120元。本次繳費標準調整起始時間為2016年10月1日。
2016年度成年居民年繳費標準由580元提高為640元,個人繳費由200元提高為220元;大中小學生和兒童年繳費標準由420元提高為460元,個人仍繳納40元。
補助標準2016年政府補助標準按每人不低于420元執行。各級財政補助標準如下:
1.城市三無人員(由民政部門認定)個人不繳費,由各級財政補助640元。
2.孤兒(由民政部門認定)個人不繳費,由各級財政補助460元。
3. 低保人員個人不繳費,低保人員中的大中小學生和兒童,由各級財政補助460元。其他低保人員,由各級財政補助640元。
4.生活困難未就業的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范個人繳費120元,各級財政補助520元。
5.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學生、兒童)各級財政補助420元。
一些注意
城鎮居民新參保的,繳費滿兩個月即可享受統籌基金補償待遇;居民參保后,應按時連續繳費,沒有按時續繳醫療保險的費的,在3個月內補足欠費的,從補足欠費次日起恢復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超過3個月的,補足欠費滿兩個月才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屬于享受補貼的人群,在補繳費用時,應享受的補貼由個人承擔。居民參保后,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相關解讀:
關注一:繳費標準
2016年度成年居民年繳費標準由580元提高為640元,個人繳費由200元提高為220元;大中小學生和兒童年繳費標準由420元提高為460元,個人仍繳納40元。
關注二:補助標準
2016年政府補助標準按每人不低于420元執行。各級財政補助標準如下:
1、城市三無人員(由民政部門認定)個人不繳費,由各級財政補助640元。
2、孤兒(由民政部門認定)個人不繳費,由各級財政補助460元。
3、低保人員個人不繳費,低保人員中的大中小學生和兒童,由各級財政補助460元。其他低保人員,由各級財政補助640元。
4、生活困難未就業的市級以上(含市級)勞動模范個人繳費120元,各級財政補助520元。
5、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學生、兒童)各級財政補助420元。
關注三:請廣大參保人員及時到吉林銀行繳費
城鎮居民新參保的,繳費滿兩個月即可享受統籌基金補償待遇;居民參保后,應按時連續繳費,沒有按時續繳醫療保險的`費的,在3個月內補足欠費的,從補足欠費次日起恢復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超過3個月的,補足欠費滿兩個月才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屬于享受補貼的人群,在補繳費用時,應享受的補貼由個人承擔。居民參保后,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提醒廣大參保居民,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參保的城鎮居民,今年按原繳費標準執行,下一繳費期按新標準執行;10月1日以后參保的城鎮居民,按新繳費標準執行。請廣大參保人員及時到吉林銀行繳費窗口,按照相應的繳費額度存入個人醫保繳費賬戶(存折或銀行卡),應按時繳費,也可提前預存,防止因繳費額度不足影響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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