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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陽實施醫療保險新規

            時間:2022-06-23 16:13:34 醫療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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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咸陽實施醫療保險新規

              咸陽醫保新規將施行 自行就診支付比例降低20%

              2016年1月1日起,咸陽城鎮職工、居民分級診療制度將正式實施,對全市醫療保險分級診療實施范圍、原則、對象、轉診程序等作出規定。未經轉診自行在二、三級醫院就診的,支付比例在相應級別醫院支付比例基礎上降低20%。

              醫保患者就醫應先到基層首診

              在咸陽統籌區內,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患者就醫時,應先到基層首診。結合咸陽市實際,參保職工和居民在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或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指無一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的,可選擇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就診均可視為基層首診。

              雙向轉診就是在統籌區內,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患者根據病情需要,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層定點醫療機構、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之間進行互相轉院診治的過程。對轉往統籌區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按原辦法執行。

              咸陽市醫保中心工作人員介紹,所謂分級診療就是按照疾病的輕、重、緩、急及治療的難易程度進行分級,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承擔不同疾病的治療,各有所長,逐步實現專業化。將大中型醫院承擔的一般門診、康復和護理等分流到基層醫療機構,形成健康進家庭、小病在基層、大病到醫院、康復回基層的格局。

              病情特殊者經審查可越級轉診

              “基層首診與雙向轉診應遵循自愿原則,從維護患者利益出發,充分尊重患者自主選擇權。在患者病情許可的情況下,應根據醫療機構區域布局,實施就診和轉診。對患者因患常見病、多發病及一般性急診,參保患者首診住院一般應選擇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市醫保中心工作人員說,一般應按照基層醫療機構、二級、三級的順序進行逐級技術轉診。確因病情特殊者,經審簽,可越級轉診,不得因轉診程序而延誤病情。

              參保職工、居民在首診定點醫療機構因條件或其他原因所限,需要轉診至上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須經首診定點醫療機構開具轉診單,轉入上級定點醫療機構,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憑上轉診單收治。值得一提的是,患者因病情需要,可先轉院,三日內補辦轉診單。

              5種情況應及時下轉至下級機構

              參保職工、居民在轉診至上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治療后,有特殊情形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或其法定監護人同意后,應及時下轉至下級定點醫療機構繼續進行治療。

              包括,急診入院的各種疾病經住院治療后病情穩定,需要繼續實施醫學康復治療的。診斷已經明確,無需繼續在上級醫療機構實施住院治療的患者。

              各類經手術治療后病情已經穩定,僅需醫學康復治療的。各種危重疾病晚期,僅需姑息、保守、支持治療的。一般常見病、多發病,患者自愿轉回下級醫療機構的。

              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向上級醫療機構轉診患者時,需提供前期診斷治療相關信息,向下級定點醫療機構回轉患者時應提供檢查結果、后續治療方案及康復指導意見。

              自行就診的支付比例降低20%

              市醫保中心工作人員說,對于符合分級診療規范要求的參保人員,采取鼓勵性政策。符合轉診規范要求的上轉者,上級醫療機構執行兩級醫療機構起付線差額部分。

              符合下轉條件的參保人員轉至下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且繼續按照醫療技術操作規范實施與本次在上級醫療機構診療疾病相關醫學康復治療的,出院結算時取消下級醫療機構起付線。

              對于不按分級診療要求的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采取約束性政策。未經轉診自行在二、三級醫院就診的,支付比例在相應級別醫院支付比例基礎上降低20%。對不符合分級診療產生的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

              9種情況無需辦理轉診手續

              有特殊情況的參保患者,可選擇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診,無需辦理轉診手續。

              包括:

              1.孕產婦、5周歲以下嬰幼兒、65周歲以上老年人患者。

              2.病情緊急、危重需要采取緊急措施及時入院治療的(搶救、急診危重患者由就診醫院出據急診證明)。

              3.手術病人復診、精神疾病、傳染病等在基層醫療機構不具備診治條件的。

              4.參保職工退休、退養后安置在咸陽轄區之外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5.常駐外地(外地施工、駐外辦事機構、脫產學習半年以上)的工作人員(由單位出具證明)。

              6.因公差、公休、探親等在職職工(由單位出具證明)。

              7.大、中專、技校學生在假期、實習、休學期間在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

              8.辦理了異地居住備案手續的參保居民。

              9.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確定的按病種支付疾病、單病種支付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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