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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保險政策新規定

            時間:2024-11-09 04:12:30 醫療保險 我要投稿

            醫療保險政策新規定

              醫療保險政策新規執行日期為2015年1月,原與新規不致的,以新規為準。

              1、【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之單位參保職工新規】養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滿20年或累計繳費滿30年,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之靈活就業人員新規】養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醫療保險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一次性繳費至規定年限,按當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照當年繳費比例一次性補繳所差實際繳費月數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至規定年限。也可逐年繳納至規定年限。

              3、【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辦理新規】參保人員辦理醫療保險關系盟內轉移時,個人賬戶及關系在系統內轉移;盟外轉移時,個人賬戶部分全額退還本人,只轉移關系。

              4、【本地住院結算新規】患有精神疾病的參保人員按照職工醫療保險報銷,出院帶藥量每次不超過6個月。

              5、【轉診轉院辦理及報支標準新規】轉診轉院(包括復診)的參保人員原則是只轉外埠定點公立醫療機構,且由低等級轉往高等級。由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出具《錫林郭勒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院批準書》后,方可轉外就醫。因故未及時在參保地經辦機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發生醫療費用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未辦理相關手續或手續不全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錫林郭勒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項目范圍》中“因個人過錯所承擔責任的醫療項目費用”規定不予報支。

              6、【公出、探親辦理及報支標準之一】參保人員因公出或探親期間發生的緊急搶救和急診需住院治療的,住院就診時(三個工作日內)必須通知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未辦理相關手續,按規定不予報支。

              7、【公出、探親辦理及報支標準之二】參保職工住院期間發生的門診費用不予報支。

              8、【慢性病辦理及報支標準】申請辦理慢性病的參保人員,須提供原始診斷病歷、檢驗報告和近期治療情況的病歷資料,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嚴格慢性病診斷標準,實行“定點、定額、定藥”管理辦法,堅持慢性病待遇有效期制度,期限為兩年。

              9、【醫療費報支】跨年度醫療費報支原則上不得跨過次年12月份,便于參保人員醫療費核查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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