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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規定的常見問題

            時間:2024-09-10 09:16:16 醫療保險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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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規定

              1.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從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從2008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其中住院部分從2008年7月1日起執行,門診部分從2008年10月1日起執行。

              2.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主要法規

              (1)關于建立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東府〔2008〕51號)

              (2)關于建立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東社保〔2008〕33號)

              (3)關于按月領取養老金或失業金人員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東社保〔2008〕34號)

              (4)關于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有關問題的通知(東社保〔2008〕56號)

              (5)《東莞市社會保險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東社保〔2008〕62號)

              3.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年度與自然年度是否一致?

              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以自然年度為參保年度,計算繳費年限及有關待遇,即以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參保年度。2008年下半年度為政策過渡期。

              4.哪些人應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

              我市職工、按月領取養老金或失業金人員、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及城鄉居民都可以按規定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

              5.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要按什么標準繳費?

              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按月繳納,各類參保人的繳費比例及財政補貼比例如下:

              6.各類人員怎么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1)職工:由用人單位統一申報,到當地社保部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2)城鄉居民:以村(居)委會為單位統一到當地社保部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3)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自行到當地社保部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4)領取失業金人員:從領取失業金當月起,由失業保險基金代繳全部醫療保險費。

              (5)按月領取養老金人員:符合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的同時,可由單位或個人辦理退休后醫保費繳費手續,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住院醫保費一次性繳納,門診醫保費按月繳納或住院及門診醫保費均按月繳納。

              (6)一次性繳納住院醫保費的本市戶籍參保人,可選擇由村(居)委員會辦理門診參保繳費手續,或以個人身份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7.應參保而未參保的人員,以后還可以參保嗎?

              從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實施之日起,應參保而未參保或參保后連續中斷繳費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的人員,在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從應參保或中斷繳費之月起計征醫保費并按有關規定繳納滯納金,其醫保待遇從辦理參保手續并繳費手續之月起按新參保人計算,在此期間發生的醫療費,基金不予核付。

              8.參保人身份變更應如何接續參保關系?

              參保人因工作變更等因素造成參保身份變化的,新參保單位或個人應在停保后2個月內接續參保關系,停保超過3個月(含3個月)以上再續保的視作重新參保。

              9.原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和農(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怎么過渡?

              原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和農(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在2008年7月1日前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并完成住院部分繳費,可按連續參保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2008年7月1日后辦理參保的,從參保繳費第三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門診部分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參保并足額繳費,可從2008年10月1日起享受門診醫療待遇;2008年10月1日后辦理參保的,從參保繳費的第三個月起享受門診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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