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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出臺

            時間:2020-10-07 14:20:20 養老保險 我要投稿

            2016十堰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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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十堰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出臺

              2016十堰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辦法出臺

              日前,市政府辦印發通知,《十堰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正式出臺。

              實施范圍

              單位實施范圍:全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實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后確定為行政類、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中央、省屬駐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垂直管理機關事業單位,按照省有關意見執行。

              事業單位完成分類改革并明確單位性質的,按規定參加相應養老保險制度。對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保的,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人員實施范圍:參保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編制外工作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對于部分事業單位,如省屬高校、醫院等,待省相應政策出臺后再確定具體銜接辦法。

              建立繳費機制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本單位工資總額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基數之和執行。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有關規定執行。

              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2014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014年9月30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加發退休費的調整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根據國家調整基本養老金統一部署,結合我市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工資增長、物價變動等因素,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除國家和省統一部署外,各地不得自行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

              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各地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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