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2016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調整最新政策
導讀:從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稽核中心獲悉,我市決定自7月1日起調整當期(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調整后,參保企業人均工資低于2015年度全省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繳費基數下限為60%,即每月2849元。參保企業人均工資高于2015年度全省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繳費基數上限為300%,即每月14243.5元。(6月21日中金網)
已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如需調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應于6月25日前到原簽訂代扣代繳協議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進行申報。個人無意愿調整的,市社保征繳稽核中心將統一按照上一年度繳費檔次予以確認當期繳費基數。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統一為2849元。
靈活就業人員選擇按省均工資100%(每月4748元)作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每月實際繳費949.6元;選擇按省均工資60%(每月2849元)作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每月實際繳費569.8元。
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選擇不配置個人賬戶的每月實際繳費128.21元;選擇配置個人賬戶的每月實際繳費242.17元。大病醫療救助保險繳費標準不變,仍為每月8元。
安慶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調整
安慶市再次降低企業社保成本
根據國家和省的決策部署,安慶市在前期已實施階段性降低企業社保成本政策的基礎上,繼續降低企業社保成本,其中企業養老保險單位費率下降至19%,失業保險單位費率降至1%。
該項政策執行期限從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兩年內企業養老保險單位費率從20%降到19%;失業保險總費率由現行的2%降至1.5%,其中單位費率由1.5降至1%,個人費率0.5%維持不變。預計兩項險種降低費率后,僅市本級能夠為企業減少社保費支出6325萬元。參保單位已按原費率繳納5至6月份養老和失業保險費的,其多繳費用可抵扣以后月份繳費。
2016年安慶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稽核進展順利
市本級已有1974戶參保單位領取了201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稽核紙質材料,拷貝了電子數據,同比增長1068戶,增幅為118%。已報送申報材料的有1617戶,同比增長1103戶,增幅為215%。目前,已書面稽核762 戶,已對稽核中發現問題的單位,下發了限期整改意見書37份。
據悉,人社部門將按照相關規定,對提供虛假申報資料,少報、漏報和瞞報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的,將采取雙基數征繳;未按時申報的單位,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并納入勞動保障誠信評價體系,不享受人社部門有關優惠政策。
安慶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確定本人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
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分別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分別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3%。
視同繳費指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發布。
二、過渡期內退休的工作人員待遇計發辦法
過渡期為2014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過渡期內退休的工作人員待遇計發實行新老辦法對比: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低于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計發。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高于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的,在按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計發的基礎上,對新辦法超出老辦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發放。對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按照本附件第一條規定計發,職業年金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等有關規定計發。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原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全省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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