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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市公失業金領取條件

            時間:2020-12-13 19:52:07 失業保險 我要投稿

            株洲市公失業金領取條件

              株洲失業保險在哪里領取

            株洲市公失業金領取條件

              一、株洲市公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

              1、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2、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a、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b、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c、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二、株洲市公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

              2、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金,最長為18個月;滿10年及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

              3、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

              失業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失業金領取條件有哪些呢?失業金在領取時限及發放都有哪些標準呢?本文將為大家詳細介紹2016年失業金領取條件及發放標準。

              三、株洲市公失業金領取條件

              1.按規定履行失業保險繳費義務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指終止勞動合同、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或被單位開除除名或違紀辭退);

              3.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四、株洲市公失業金發放標準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782元;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09元;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36元;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3元;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1元;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782元發放。

              7.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由588元調整到618元。

              五、株洲市公失業保險金申請流程

              先由您原所在單位到市勞動就業管理局辦理失業備案手續,經審核后,再由您本人攜帶相關材料到失業保險科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申請失業金的條件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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