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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政策

            時間:2020-10-06 14:43:51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2016西安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政策

              從人社局了解到,西安從今年1月1日起調整工傷保險待遇,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

              2016西安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政策

              待遇調整范圍和對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

              調整標準和原則

              1傷殘津貼

              等級為1至4級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311元;等級為5至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

              傷殘津貼調整后,等級為1至4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3003元的,增加到3003元。等級為5至6級的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435元的,增加到2435元。

              傷殘津貼調整后,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1至4級工傷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低于3003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89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698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

              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3生活護理費

              2016年度生活護理費以2015年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266元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將我市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調整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263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210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579.8元。

              所需費用支付渠道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已將1至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附:西安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陜人社發[2016]2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我市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現就待遇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待遇調整范圍和對象

              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經死亡以及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等級為1至4級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311元;等級為5至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53元。

              傷殘津貼調整后,等級為1至4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3003元的,增加到3003元。等級為5至6級的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435元的,增加到2435元。

              傷殘津貼調整后,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1至4級工傷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低于3003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89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698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16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4元。

              (三)生活護理費:2016年度生活護理費以2015年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266元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將我市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調整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263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210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579.8元。

              三、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支付渠道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已將1至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待遇調整執行時間

              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五、工作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直接關系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是發揮工傷保險制度的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我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應在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緊實施,確保各項待遇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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