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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比例調整

            時間:2020-08-23 17:27:40 住房公積金 我要投稿

            2014吉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比例調整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我市有關政策,現將2014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比例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2014吉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比例調整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比例調整范圍

              吉林市行政區域所轄的所有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包括以上單位聘用職工、合同制員工以及勞務派遣(勞務外包)聘用職工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須在本次基數調整過程中,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并核定繳存基數,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及其計算口徑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2012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3年月平均工資。各單位應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口徑(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2014年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市區為10,991元,縣(市)為9,984元;2014年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市區為2,198元,縣(市)為1,997元。

              (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四)2014年統計部門公布我市2013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后,對未達到繳存基數上、下限標準的,重新進行基數調整,并從2014年1月1日起補繳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五)2014年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低于8%,不得高于12%。中、省直及外埠駐吉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標準和繳存比例標準一律按以上規定執行。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比例調整具體要求

              (一)各繳存單位須如實填報《( )年度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個人核對單》、《( )年度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單位登記表》(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網www.jlgjj.gov.cn下載),并攜帶2013年12月《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用征繳單》(限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單位)原件和復印件、工資總額相關報表等資料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查和調整業務。

              (二)各單位應在2014年3月30日前完成2014年度繳存基數調整工作。年度繳存基數調整工作未辦理完結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暫緩辦理其他公積金業務。

              (三)欠繳住房公積金單位須補繳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后辦理年度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業務。

              (四)各單位應在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一個月內,將核定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四、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比例核查

              (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在年度基數及比例調整期間對各繳存單位的繳存基數情況進行核查。并重點對規模以上企業單位繳存基數核定情況進行入戶核查。

              (二)各繳存單位持繳存基數調整須填報的相關表格和材料,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各縣市管理部業務大廳指定窗口,接受住房公積金年度基數調整核查。

              (三)單位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員須配合完成確定應繳存人數、實際繳存人數、工資基數等核查工作后,方可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縣市管理部業務大廳各窗口辦理年度調基、調比業務。

              (四)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時,職工工資收入的.確定依據以該職工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準。

              (五)各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按時、足額為所有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不為聘用人員(含勞務派遣、代理、外包人員)建立公積金賬戶并繳存住房公積金或不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并在相關媒體予以公布。

              (六)我市原有住房公積金繳存有關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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