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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時間:2020-09-11 15:34:53 住房公積金 我要投稿

            2016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為規范和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業務,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切實幫助困難企業降本減負,增強企業活力,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號)的規定。

            2016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

              緩繳住房公積金操作細則》的通知

              滬公積金〔2016〕97號

            各區(縣)管理部:

              為了指導和規范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業務,根據《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制定本操作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4日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

              緩繳住房公積金操作細則

              為了指導和規范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業務,根據《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制定本操作細則。

              一、申請范圍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可以申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繳存住房公積金:

              1、連續經營虧損兩年及以上的企業,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

              2、自設立之日起三年內的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明確的小型微型企業。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1、瀕臨破產、已停產或已依法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2、已連續三年批準降低比例繳存或上一年已批準緩繳的企業,經營仍然虧損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3、經濟效益差或連續經營虧損兩年及以上的企業,扣除職工應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后職工工資未達到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經職工本人同意后申請緩繳職工應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二、申請材料

              (一)單位基本情況證明材料:

              1、申請單位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法人證書等單位設立和注冊資本的證明復印件;

              3、準確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職代會或工會章、上級主管單位公章的一式五聯的《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審批表》(見附件1);

              4、經本單位職代會或工會通過的決議文件。無職代會或工會的,須經所有應繳職工表決通過,形成決議并簽字,由單位加蓋公章。

              (二)單位降低繳存比例原因的證明材料:

              1、連續經營虧損兩年及以上的企業,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加蓋單位公章的前兩個會計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或經審計的前兩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2)加蓋單位公章的由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出具的當年《上海市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核定表》,若單位無法提供上述核定表,則需提供經單位職工簽字確認的工資收入證明;

              2、自設立之日起三年內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應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前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三)單位緩繳原因的證明材料:

              1、瀕臨破產的企業應提供經審計的前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加蓋單位公章的前三個會計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

              2、已停產的企業應提供停產的相關證明材料。

              3、已依法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應提供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4、已連續三年批準降低比例繳存或上一年已批準緩繳的企業,經營仍然虧損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已連續三年批準降低比例繳存或上一年已批準緩繳的審批件。

              (2)加蓋單位公章的前兩個會計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當年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3)加蓋單位公章的由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出具的當年《上海市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核定表》,若單位無法提供上述核定表,則需提供經單位職工簽字確認的工資收入證明。

              5、經濟效益差或連續經營虧損兩年及以上的企業,扣除職工應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后職工工資未達到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申請緩繳職工應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加蓋單位公章的前兩個會計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或經審計的前兩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2)加蓋單位公章的由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出具的當年《上海市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核定表》,若單位無法提供上述核定表,則需提供經單位職工簽字確認的工資收入證明。

              (3)同意職工應繳部分住房公積金緩繳的職工本人簽字《職工緩繳住房公積金確認函》。(見附件2)

              三、申請要求

              (一)申請單位應先將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內容提交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并在本單位內部公示。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會議召開和表決等程序應符合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相關規定。

              (二)申請單位應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所在區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相關證明材料。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市公積金中心將單位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申請單位不得在提供的需要職工簽字確認的相關證明材料上偽造職工簽名或違背職工意愿強制職工簽名。

              四、受理地點

              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至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所在區的市公積金中心區(縣)管理部(以下簡稱“區(縣)管理部”)。

              五、受理與審核

              (一)申請單位按要求提供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相關證明材料,在材料符合規定并齊全情況下,區(縣)管理部應予以受理。

              (二)區(縣)管理部應在受理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對申請單位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條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初審意見。

              (三)區(縣)管理部應將初審通過的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材料報市公積金中心審核, 市公積金中心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審核意見。

              (四)市公積金中心審核通過的,單位持《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審批表》至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所在區的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手續。

              (五) 市公積金中心將對審核通過同意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統一向稅務、社保機構進行信息核實,加強監管。

              六、補繳

              (一)補繳要求

              1、已批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在經濟效益好轉后,應恢復正常繳存,并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2、已批準緩繳住房公積金且同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恢復正常繳存,并按照已批準降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3、單位在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間,如遇職工退休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將少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繳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補繳證明材料

              1、加蓋單位公章的由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出具的當年《上海市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核定表》,若單位無法提供上述核定表,則需提供經單位職工簽字確認的工資收入證明。

              2、加蓋單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

              七、違規處理

              (一)單位未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又未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由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可根據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二)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市公積金中心將單位相關信息依法在住房公積金網站上公開相關信息并納入征信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施行時間

              本操作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

              1.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審批表

              2.職工緩繳住房公積金確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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