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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州房貸新政策

            時間:2024-10-04 16:28:53 住房公積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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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鄭州房貸新政策征求意見

              2014年鄭州房貸新政通過鄭州市個人住房置業貸款政策性擔保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體現出來。相關新政策有鄭州7類人群住房貸款可減免擔保服務費;商貸公積金可混搭申請和個人買房貸款可獲政策性擔保等。下面為您整理詳細內容,僅供參考。

              鄭州市個人住房置業貸款政策性擔保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為完善住房保障體系,促進中低收入家庭購買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置業貸款政策性擔保行為,保護擔保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解釋】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置業貸款政策性擔保,是指依法設立的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作為保證人,依據國家、省、市有關個人住房置業政策,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提供保證,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住房貸款償還義務時,由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代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債務的行為。

              第三條【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商業銀行貸款、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貸款人要求提供保證擔保時,由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擔保原則】個人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穩健、安全的原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主管部門】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個人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申請條件】申請個人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證件;

              (三)收入來源穩定,無不良信用記錄,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訂立合法的住房買賣合同;

              (五)已足額交納購房首付款;

              (六)已訂立借款合同;

              (七)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擔保程序】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擔保申請,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簽訂個人住房貸款擔保合同,并出具擔保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資信評估】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提供個人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應當嚴格評估借款人的資信。對于資信不良的借款人,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可以拒絕提供擔保。

              第九條【反擔保】借款人向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申請個人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的,應當將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產向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進行抵押,或以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認可的保證、質押方式,依法向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提供反擔保。

              以合法房產進行抵押反擔保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第十條【貸款優惠待遇】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經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與貸款人協商,貸款人可以增加借款人的貸款比例、增加貸款年限或者適用優惠貸款利率。

              第十一條【擔保費及免費擔保情形】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借款人應當根據貸款金額、貸款期限向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交納擔保服務費。擔保服務費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申請,可以減免擔保服務費:

              (一)持有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

              (二)配偶、成年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三)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

              (四)獲得省級以上勞動模范榮譽稱號;

              (五)獲得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六)獲得個人一等功;

              (七)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保證合同】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提供保證,應當與貸款人簽訂書面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期間;

              (六)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保證期間】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由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與貸款人約定,但不得短于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

              第八條【資信評估】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提供個人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應當嚴格評估借款人的資信。對于資信不良的借款人,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可以拒絕提供擔保。

              第九條【反擔保】借款人向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申請個人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的,應當將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產向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進行抵押,或以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認可的保證、質押方式,依法向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提供反擔保。

              以合法房產進行抵押反擔保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第十條【貸款優惠待遇】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經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與貸款人協商,貸款人可以增加借款人的貸款比例、增加貸款年限或者適用優惠貸款利率。

              第十一條【擔保費及免費擔保情形】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借款人應當根據貸款金額、貸款期限向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交納擔保服務費。擔保服務費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申請,可以減免擔保服務費:

              (一)持有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

              (二)配偶、成年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三)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

              (四)獲得省級以上勞動模范榮譽稱號;

              (五)獲得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六)獲得個人一等功;

              (七)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保證合同】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提供保證,應當與貸款人簽訂書面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期間;

              (六)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保證期間】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由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與貸款人約定,但不得短于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

              (一)地震、雷擊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火災、爆炸;

              (三)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二十條【免責保障】在保證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可以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意外免責保障:

              (一)借款人被追認為革命烈士,其共同借款人或者繼承人無償還能力的;

              (二)借款人因見義勇為犧牲,其共同借款人或者繼承人無償還能力的;

              (三)借款人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償還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擔保范圍】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只能從事個人住房置業擔保業務,不得提供財政信用、金融及融資性業務等其他擔保。

              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設立的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各商業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其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業務不予辦理;房屋登記機構對其與借款人進行房屋抵押反擔保的他項權利登記申請不予辦理。

              第二十二條【風險基金】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應當建立擔保風險基金,用于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清算時對其所擔保債務的清償。

              擔保風險基金由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從擔保收入中提取,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已經解除擔保的風險基金,可以在擔保風險基金賬戶同期提取金額中沖抵。

              第二十三條【擔保余額】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擔保貸款余額的總額與實有資本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超出規定比例時,應當追加實有資本。

              第二十四條【行政追責情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部門或者有權處理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申請不提供住房置業政策性擔保的;

              (二)對需要過渡住房居住的借款人不按規定提供短期周轉房的;

              (三)對應當減免擔保服務費用不予減免的;

              (四)對應當提供意外免責保障不予提供的;

              (五)超出擔保范圍提供擔保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市政府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抵觸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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