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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對企業也有責任和義務

            時間:2024-07-23 11:20:01 綜合指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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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對企業也有責任和義務

              隨意走人行為需受到限制

              在市場經濟激烈競爭的今天,為了尋求自身更好的發展,人才市場頻現“跳槽之風”,據上海某工業園區統計資料顯示,跳槽者已達20%左右,而且主要是熟練技工和技術人員;在南京,某三級甲等醫院一位知名專家攜手下8名醫護人員集體跳槽,在當地醫療界引起不小震動。員工們為了尋找更適合自己的工作崗位,更好地實現自身的價值而離開原單位本無可厚非,但何以有人被企業主冠上“惡意”二字?因為有些員工跳槽特別是集體跳槽影響了企業的日常運作與經濟效益。

              民企上海富大集團董事長、總裁袁立談到,去年該公司招聘了14名大學生,對他們上崗前培訓總投入約7萬元。可是,迄今僅留下了2人。“人往高處走無可厚非”,袁立認為,但對把企業當作“跳板”,隨意走人的行為,應該有所限制。

              由跳槽引發的勞動爭議與仲裁案件因此時有發生。某市的一位勞動爭議仲裁處處長就分析道,企業申請仲裁的案例中,90%是因為員工的惡意跳槽引起企業追究其違約責任。

              企業和員工應是“利益共同體”

              此外,還有更令企業無奈和焦慮的狀況存在:一些技術密集型企業,常常遭遇關鍵崗位的職工依靠手中的技術,以隨意“終止合同”來要求企業滿足其一些不合理要求,有的不辭而別,有的拿到工資就走人;還有一些職工簽訂合同時或試用期內,工作表現積極,成績突出,一旦過這些關口,就開始“混日子”,但又不犯錯,逼得企業和他解除勞動關系,而達到拿補償金的目的。這種現象如果增多,顯然將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更多的企業和員工已經開始懂得“利益共同體”的深刻意義。企業必須靠自己的行動贏得員工的忠誠度,贏得企業持續發展,而作為員工,在《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之下,也有對企業的責任和義務。(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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