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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陷阱的“坑”在于較低工資

            時間:2024-07-17 20:12:56 求職陷阱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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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陷阱的“坑”在于較低工資

              試用期陷阱的“坑”在于較低工資

              就業三個月竟是“廉價短工”,《解放日報》發文提醒畢業生警惕試用期陷阱:眼下,許多今年畢業的大學生正經歷著用人單位試用期這一關。通過一些畢業生的反映和記者隨訪發現,有些單位為降低用人成本,打著試用期的幌子,將求職心切的應聘大學生招來當廉價的“短工”使用,并名正言順地發給很低的工資,試用期一到便予以辭退。

              由試用期所引發出的勞動侵權問題已經不是個別性的問題,也不是小問題了。

              對此,有關部門給了畢業生三條提醒:一是進入單位就要簽訂勞動合同。二是試用期間要保留好相關證據,以便出現糾紛時通過勞動仲裁維權。三是求職時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真有用人意向。

              其實這三條也不是越過陷阱的制勝法寶:簽了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可以用“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條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仲裁中,“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條彈性很大,在舉證上勞動者處于弱勢。單位既然在招人,就有用人意向,鉆試用期的空子是想非法牟利。

              因此筆者認為,要解決日益突顯的試用期勞動侵權問題,關鍵是要找出試用期陷阱的“坑”在哪里。這個“坑”很明顯,就是試用期支付較低工資的“規矩”。筆者稱之為“規矩”,是因為它不是有關法律、法規所明確規定的,但又是在勞動用工領域中廣泛實行的。

              這個“規矩”是從有關法律、法規中演化出來的,但筆者認為它又是違反法律精神和市場規則的。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的規定,只是涉及到了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問題,并未規定試用期就可支付較低的工資。相反,勞動法作出了“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的規定。那么,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勞動的質和量與正式員工或自己試用期滿后是一樣的,而單位支付的工資卻遠低于正式員工或自己試用期滿后,這是絕對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的,也是不符合價值規律等價交換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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