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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薪誘惑的求職陷阱

            時間:2024-07-23 08:10:59 求職陷阱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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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趙小姐工作幾年后,已經在業內小有名氣。最近她收到了一家著名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的錄用通知,職位好待遇好,讓她頗為動心。然而她對這個工作機會卻有幾分猶豫,原來這個管理層工作要求她與公司簽定5年勞動合同,她擔心如果提前離職,可能需要支付高額的違約金,還可能面臨競業限制的風險。

             

              解讀:高瑞指出,“違約金”和“競業限制”已成為困擾職場人士的兩大枷鎖。在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和保密事項方面有約定,而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對策

             

              違約金數額也不是由用人單位隨意確定的,《勞動合同法》對此也有細致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如果單位花3萬元對一個員工進行了培訓,合同約定員工要在本單位工作滿3年,那么員工每提前離職一年的違約金,就不能高于1萬元。在《勞動合同法》已生效的背景下,趙小姐如果既沒有接受過公司的培訓,又不負有保密義務,公司就沒有權利與其約定違約金。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97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也就是說,如果需要從原單位離職,之前已經有相關違約金約定,還是要受這些約定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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