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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失業金的離職證明

            時間:2020-12-14 14:43:08 離職證明 我要投稿

            領失業金的離職證明

              引導語:下面小編整理了領失業金的離職證明,希望對你們有幫助。

            領失業金的離職證明

              就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寫明職工姓名(身份證號)自某日(入職日)至某日(離職日期),工作崗位、因什么原因離職(離職原因)

              寫明日期、蓋公章

              可以和單位多要幾份,領失業金、將來進新單位都需要

              《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領失業金的證明

              失業金的領取證明,用到的是失業證。

              需要單位導致的離職,辦理完畢解聘審核,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就可以辦理失業證享受失業金的

              失業金

              先要確認一下原來的單位是否給你交過失業保險。有的單位雖然是交社保,但不一定包括失業保險,所以你得先搞清楚是否給你交了失業保險。

              如果確定交了失業保險,那就可以領失業金。帶著離職證明,戶口本,身份證,到街道去辦理伯業證,那里的人會告訴你怎么做。然后才能領失業金。

              失業金領取的`金額和期限,是根據你所交的失業保險的時間來決定的。

              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以免交社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失業保險條例》節選: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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