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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題

            稅務師考試《稅法二》突破試題

            時間:2025-02-13 16:29:56 試題 我要投稿

            2017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二》突破試題

              導讀:山不辭土,故能成其高;海不辭水,故能成其深!每一發奮努力的背后,必有加倍的賞賜。為了提高考生的備考效率,下面是yjbys網小編提供給大家關于2017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二》突破試題,希望對大家的備考有所幫助。

            2017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二》突破試題

              綜合分析題

              綜合題一

              某市一家手機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核準的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2010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取得銷售收入5000萬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200萬元;

              (2)銷售成本220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320萬元;

              (3)發生銷售費用1340萬元(其中廣告費900萬元);

              (4)管理費用960萬元(其中支付給其他企業的管理費為30萬元);

              (5)財務費用12萬元,系以年利率8%向非金融企業借入的9個月期的生產用200萬元貸款的借款利息(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為5%);

              (6)投資收益34萬元,系從深圳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

              (7)營業外支出80萬元(含支付客戶違約金20萬元,法院訴訟費7萬元,稅收滯納金3萬元,非廣告性質贊助支出50萬元);

              (8)已計入成本、費用中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為72萬元,上繳工會經費2.16萬元,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15.16萬元,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1.08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計算該企業2010年實際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1. 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銷售費用()萬元。

              A1000

              B1200

              C1220

              D1340

              【答案】C

              【解析】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銷售費用:

              廣告費扣除限額 =(5000+200)×15%=780(萬元),小于實際發生額900萬元,本年度只能稅前扣除780萬元。

              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銷售費用=1340-900+780=1220(萬元)

              2. 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管理費用()萬元。

              A930

              B940

              C950

              D960

              【答案】A

              【解析】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管理費用: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所以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管理費用=960-30=930(萬元)

              3. 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財務費用()萬元。

              A6.5

              B7.5

              C8.5

              D12.5

              【答案】B

              【解析】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財務費用: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財務費用=200×5%×9/12=7.5(萬元)

              4.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營業外支出金額()萬元。

              A20

              B25

              C27

              D80

              【答案】C

              【解析】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營業外支出金額:

              支付客戶違約金20萬元和法院訴訟費7萬元可以在稅前扣除;稅收滯納金3萬元和非廣告性質贊助支出50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

              該企業2010年所得稅前可扣除的營業外支出金額=80-3-50=27(萬元)

              5.該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萬元。

              A365.3

              B389.6

              C401.3

              D451.2

              【答案】C

              【解析】該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

              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投資收益34萬元為免稅收入。

              企業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可以據實扣除,不需要做納稅調整;

              工會經費的扣除限額=72×2%=1.44(萬元)

              職工福利費的扣除限額=72×14%=10.08(萬元)

              職工的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72×2.5%=1.8(萬元)

              因此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2.16-1.44)+(15.16-10.08)=5.8(萬元)

              該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200-2200-320-1220-930-7.5-27+5.8-100=401.3(萬元)

              6. 該企業2010應納所得稅額()萬元。

              A75.325

              B78.625

              C81.625

              D91.255

              【答案】A

              【解析】該企業2010應納所得稅額=401.3×25%=75.325(萬元)。

              綜合題二

              某超市2010年取得商品銷售收入5500萬元,商品銷售成本2200萬元,發生銷售費用1340萬元(其中廣告費900萬元),管理費用96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50萬元,支付給企業內其他部門的租金50萬元),財務費用180萬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業借款500萬元所支付的年利息40萬元,借款期限是1月1日到12月31日,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為5%),營業稅金及附加120萬元,營業外支出100萬元(其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自然災害地區捐款80萬元,因逾期還貸向銀行支付罰息20萬元)。企業財務人員自行計算的應納所得稅稅額為:

              利潤總額=5500-2200-1340-960-180-120-100=600(萬元)

              應納稅額=600×25%=150(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分析該企業財務人員計算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是否正確。

              7. 該企業財務人員計算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正確的地方是()。

              A銷售費用

              B管理費用

              C財務費用

              D營業外支出

              【答案】ABCD

              【解析】

              該企業財務人員計算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具體有以下幾處錯誤:

              (1)稅前列支的廣告費不符合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當年的廣告費扣除限額=5500×15%=825(萬元),實際發生的廣告費支出900萬元超過了當年廣告費的扣除限額,只能在稅前列支825萬元,所以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00-825=75(萬元)。

              (2)稅前列支的管理費用不符合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發生額×60%=50×60%=30(萬元)> 5500×5‰=27.5(萬元),所以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27.5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27.5=22.5(萬元)。

              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支付給企業內其他部門的租金5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準予在稅前扣除的管理費用為960-50+27.5-50=887.5(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60-887.5=72.5(萬元)。

              (3)稅前列支的財務費用不符合規定。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準予扣除的利息支出=500×5%=25(萬元);

              準予在稅前扣除的財務費用=180-40+25=165(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0-165=15(萬元)。

              (4)稅前列支的營業外支出不符合規定。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自然災害地區的捐款80萬元,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600×12%=72(萬元)。

              因逾期還貸向銀行支付的罰息20萬元,可以在稅前扣除。

              準予在稅前扣除的營業外支出=72+20=92(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92=8(萬元)。

              8. 稅前允許列支的廣告費( )萬元。

              A0

              B800

              C825

              D900

              【答案】C

              【解析】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當年的廣告費扣除限額=5500×15%=825(萬元),實際發生的廣告費支出900萬元超過了當年廣告費的扣除限額,只能在稅前列支825萬元,所以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00-825=75(萬元)。

              9. 稅前允許列支的業務招待費( )萬元。

              A0

              B10

              C27.5

              D30

              【答案】C

              【解析】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發生額×60%=50×60%=30(萬元)> 5500×5‰=27.5(萬元),所以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27.5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27.5=22.5(萬元)。

              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支付給企業內其他部門的租金5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準予在稅前扣除的管理費用為960-50+27.5-50=887.5(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60-887.5=72.5(萬元)。

              10. 財務費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萬元。

              A0

              B5

              C10

              D15

              【答案】D

              【解析】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準予扣除的利息支出=500×5%=25(萬元);

              準予在稅前扣除的財務費用=180-40+25=165(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0-165=15(萬元)。

              11. 該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 )萬元。

              A700.5

              B770.5

              C810.5

              D815.5

              【答案】B

              【解析】該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600+75+72.5+15+8=770.5(萬元)。

              12. 該企業2010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稅額( )萬元。

              A175.18

              B192.63

              C202.50

              D203.88

              【答案】B

              【解析】該企業2010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稅額=770.5×25%=192.6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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