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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時間:2025-03-26 03:19:33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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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考點: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1.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3.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

              【例題1簡答題】某企業因涉稅問題與主管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擬提請稅務行政復議,現向稅務師事務所咨詢,作為稅務師,請告知該企業負責人如果書面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應在復議申請書中載明哪些事項?

              【答案】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被申請人的名稱;

              (3)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5)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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