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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如何繳納所得稅新規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簡稱“新政策”),就合伙企業合伙人有關所得稅的政策進行了重新明確,并規定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的相關規定與新政策有抵觸的,以新政策為準。在有關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所得稅方面,筆者歸納如下。
新政策將“合伙企業”的范圍擴大
新政策規定,通知中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合伙企業。而在2006年8月28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規定合伙企業有三種形式: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有限合伙。并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成為合伙人,明確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合伙人資格。而在此之前,由于合伙人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作為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就不具備合伙人的資格。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增加了有限合伙人,也就是說將法人納入了其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中,合伙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合伙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伙性質的機構或組織。與此相比,新政策所適用的“合伙企業”的范圍擴大了。
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新政策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0〕91號文件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比照個體工商戶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因為當時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不具備合伙人的資格,而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將法人納入了其中,并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為了防止合伙人故意不分配企業利潤而逃避納稅義務,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按照當前的稅收法律規定,合伙企業取得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無論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應對合伙人征收所得稅。
財稅〔2000〕91號文件要求,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年度終了時,應匯總所有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并計算繳納稅款。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投資者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的,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扣除其已在境外繳納的稅款。有關上述內容,新政策仍按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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