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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復習指導:物權的效力
1.物權的優先力

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一般債權同時存在的,物權的效力強于債權。物權優先力的表現:(1)物權破除債權;(2)優先受償權;(3)優先購買權。
2.物權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請求權)
(1)物上請求權以物權存在為發生前提,其作用在于排除對標的物支配所存在的種種妨害。
(2)物上請求權包括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等。
3.物權的追及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物權人皆可追及其物,向占有人主張權利,請求返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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