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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考指南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國際稅收協定典型條款

            時間:2025-02-17 03:26:57 報考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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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國際稅收協定典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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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國際稅收協定典型條款

              知識點:國際稅收協定典型條款

              國際稅收協定的內容主要包括協定適用范圍、基本用語的定義、對所得和財產的課稅、 避免雙重征稅的辦法、特別規定以及協定生效或終止的時間等。

              ——基于新加坡與中國,11項

              (一) 適用范圍:

              1.締約國一方或者同時為雙方的稅收居民:個人、公司、其他團體。不適用于第三方居民。

              我國個人居民判定標準:住所、居住時間

              我國居民企業判定標準:注冊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2.雙重居民身份下最終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個人(4個)依次是: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性居處;國籍。

              公司和其他團體: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居民的人,應認定其是“實際 管理機構”所在國的居民。

              (二)常設機構

              1.常設機構的特點:

              (1)實質存在的。

              (2)相對固定的,且在時間上具有—定的持久性。

              (3)全部或部分的營業活動是通過該營業場所進行的。

              2.常設機構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場所;礦場、油井或氣井、采石場或者其他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3.承包工程下常設機構的判定:

              對于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對方的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僅在此類工地、工程或活動持續時間為六個月以上的構成常設機構。

              4.提供勞務下常設機構的判定:

              締約國——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僅限于倉儲、展覽、采購及信息收集等活動的目的設立的具有準備性或輔助性的固定場所,不應被認定為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不包括,例如:專為儲存、陳列或者交付本企業貨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設施;專為本企業進行其他準備性或輔助性活動的目的所設的固定營業場所。

              (三)營業利潤

              在計算常設機構利潤時,為該常設機構發生的費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費用,不論發生于何處,都應允許扣除。包括有些不是直接體現為常設機構實際發生的費用,如總機構向常設機構分攤的行政和一般管理費用等。但這些費用必須是因常設機構發生的且分攤比例應在合理范圍內。實際執行中,企業應提供費用匯集范圍、費用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資料,以證明費用的合理性。

              (四)國際運輸

              締約國一方企業以船舶或飛機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的利潤,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即:中國居民企業以船舶或飛機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從新加坡取得的收人,在新加坡除免征所得稅外,其應稅勞務在新加坡可以以零稅率適用貨物與勞務稅,且服務接受方就該應稅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在新加坡可予全額抵扣。

              (五)財產所得

              不動產:不動產取得的所得(包括農業或林業所得),不動產所在國有征稅權。

              (六)投資所得:

              1.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國)征稅,但這種征稅權并不是獨占的。

              2.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發生于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居民國對本國居民取得的來自締約國另一方的利息擁有征稅權,但這種征稅權并不是獨占的。

              (七)勞務所得:包括、非獨立個人勞務

              對于獨立個人勞務的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個人由于專業性勞務或者其他獨立性活動取得的所得,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

              在締約國一方企業經營國際運輸的船舶或飛機上從事受雇活動取得的報酬,應僅 在該締約國征稅。

              (八)其他:

              1.董事費:締約國一方居民作為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取得的董事費和其他類似款項,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2.戲劇、電影、廣播或電視藝術家、音樂家或者作為運動員,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個人活動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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