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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題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前講義及例題

            時間:2025-06-03 14:55:10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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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前講義及例題

              一、代理的基本理論

              (一)概念及特征

              ◆ 四個特征:

              1.代理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訴訟行為、某些財政、行政行為(如代理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并非所有民事行為都可以代理,如:立遺囑、結婚等

              范圍:適用的:法律行為之外的如申請申報訴訟等。  不適用的:必須本人親自進行的,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約稿、演出等; 無權代理,沒有代理資格的不能代理,違法行為不能代理。

              注意:立遺囑中有一種代書遺囑不是代理,是委托。代書遺囑的意思表示是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

              2.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行紀”、“寄售”合同均以代理人的名義實施,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都不是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

              (1)直接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與第三人無關。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傳遞信息”、“居間行為”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

              “居間行為”是指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只是傳話筒,是光“借嘴”,代理要“借腦”。

              4.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思考:法律后果中包括好的壞的,都由被代理人承擔嗎?代理買貨抽簽中獎歸誰?回扣歸誰?

              (二)代理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代理與委托

              委托與代理有如下區別: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此委托從事的行為可以是純粹的事務性行為,如整理資料,打掃衛生等;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則屬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2.代理與代表

              代理與代表有如下區別:(1)代表人與被代表的主體之間是同一個民事主體;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兩個民事主體間的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2)代表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是被代表的主體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不存在效力歸屬問題;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為,只是其效力歸屬于被代理人。

              舉例:職員以公司名義進行的購銷活動視同職務代理,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進行的活動不是代理,是代表行為。法人代表公司是代表機關)

              3.代理與行紀★

              行紀與代理的區別體現在:(1)行紀是以行紀人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2)行紀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紀人承受,然后通過其他法律關系(如委托合同)轉給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享有。(3)行紀必為有償法律行為;代理既可為有償,亦可為無償。

              【例題1】下列行為中,屬于代理行為的是( )。

              A.代書遺囑行為

              B.行紀行為

              C.代人保管物品行為

              D.保險公司業務員的攬保行為

              答案:D

              解析:代理行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是在代理權限內,以保險公司的名義,獨立地、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進行攬保行為,由被代理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合同責任屬于代理的行為,本題正確答案應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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