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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復習要點

            時間:2025-03-21 18:52:04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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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復習要點2017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后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復習要點2017,歡迎參考閱讀!

            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復習要點2017

              【知識點】審計工作底稿

              第一,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與治理層溝通的重大事項。

              第二,如果審計準則要求溝通的事項是以口頭形式溝通的,注冊會計師應將其包括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并記錄溝通的時間和對象;如果審計準則要求溝通的事項是以書面形式溝通的,注冊會計師應當保存一份溝通文件的副本,作為審計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第三,如果治理層全部參與管理,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記錄對溝通的充分性進行考慮的過程,即考慮與負有管理責任人員的溝通能否向所有負有治理責任的人員充分傳遞應予溝通內容的過程。

              【知識點】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的溝通

              治理層的概念及責任——

              治理層是指對被審計單位戰略方向以及管理層履行經營管理責任負有監督責任的人員或組織,治理層的責任還包括對財務報告過程的監督。一般認為董事會和監事會屬于治理層。

              注意:

              第一,在董事會中,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董事兼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即治理層參與管理的情形。上市公司董事會一般設有若干專門委員會,其中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中通常包括與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第二,一般不把股東大會(股東會)列為注冊會計師應予溝通的治理層。但是,在有必要與治理層整體進行溝通的情況下,尤其是在公司章程規定對注冊會計師的聘任、解聘由股東大會(股東會)決定時,注冊會計師可能也需要與股東大會(股東會)進行溝通。

              與治理層溝通的總體要求——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且根據職業判斷認為與治理層責任相關的重大事項,以適當的方式及時與治理層進行明晰的溝通。

              關注: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溝通的主要目的。

              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溝通的主要目的是:(1)就審計范圍和時間以及注冊會計師、治理層、管理層各方在財務報表審計和溝通中的責任,取得相互了解;(2)及時向治理層告知審計中發現的與治理層責任相關的事項;(3)共享有助于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和治理層履行責任的其他信息。明確與治理層溝通的目的,有助于注冊會計師全面理解與治理層進行溝通的必要性,意識到自己向治理層告知審計中發現的與治理層責任相關的事項的義務,以期與治理層就履行各自職責達成共識并共享信息。

              【知識點】保持職業懷疑

              (一)定義

              職業懷疑是指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的一種態度,包括采取質疑的思維方式,對可能表明由于錯誤或舞弊導致錯報的情況保持警覺,以及對審計證據進行審慎評價。

              (二)職業懷疑提出的要求

              1.要求秉持一種質疑的理念(正、反)

              (1)注冊會計師應當具有批判和質疑的精神,摒棄“存在即合理”的邏輯思維,尋求事物的真實情況;

              (2)注冊會計師不應不假思索全盤接受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和解釋,也不應輕易相信過分理想的結果或太多巧合的情況。

              2.要求至少在以下情形中保持警覺(4種)

              (1)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

              (2)引起對文件記錄、對詢問的答復的可靠性產生懷疑的信息;

              (3)表明可能存在舞弊的情況;

              (4)表明需要實施除審計準則規定外的其他審計程序的情形。

              3.要求審慎評價審計證據(4種)

              (1)質疑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

              (2)審慎評價文件記錄和對詢問的答復,以及從管理層和治理層獲得的其他信息的可靠性,而非機械完成審計準則要求實施的審計程序;

              (3)在懷疑信息的可靠性或發現舞弊跡象時,注冊會計師需要作出進一步調查,并確定需要修改哪些審計程序或實施哪些追加的審計程序。

              (4)審計中的困難、時間或成本等事項本身,不能作為省略不可替代的審計程序或滿足于說服力不足的審計證據的理由。

              4.要求客觀評價管理層和治理層(2種)

              (1)即使以前正直、誠信的管理層和治理層也可能發生變化,注冊會計師不應依賴以往對管理層和治理層誠信形成的判斷;

              (2)即使注冊會計師認為管理層和治理層是正直、誠實的,也不能降低保持職業懷疑的要求,不允許在獲取合理保證的過程中滿足于說服力不足的審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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