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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考指南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考點

            時間:2025-04-08 00:18:34 報考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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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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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考點

              知識點一: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的法律制度。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考點復習】清償

              1.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當然引起債的消滅。

              2.債務人向債權人的代理人、破產企業的清算組織、收據持有人、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的受領清償的第三人清償債務的,合同權利義務也因此而消滅。

              3.債務人清償債務應當按合同標的清償,但經債權人同意并受領替代物清償的,也能產生清償效果。

              【考點復習】解除

              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合同訂立后,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考點復習】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2.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考點復習】提存

              1.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如水果、海鮮),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2.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此處規定的“5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3.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履行債務,但債務人還負有后合同義務。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考點復習】免除與混同

              1.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2.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即債權債務混同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知識點二:合同法律制度

              【考點復習】《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之間有關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設立、變更、終止的協議均在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調整。

              【考點復習】合同的相對性

              合同法律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物權法律關系中物權的絕對性相對應,合同法律關系具有相對性特征。

            主體的相對性

            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

            內容的相對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并承擔該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

            責任的相對性

            指合同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

              【考點復習】要約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發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1.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1)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性質為要約邀請。但如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如懸賞廣告,則視為要約。

              (2)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要約的生效時間

              (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①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②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已經生效,則屬于要約的撤銷。

              (2)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

              ②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③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要約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考點復習】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1.承諾的期限

              (1)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2)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承諾的生效時間

              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3.承諾的撤回

              承諾人發出承諾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諾,其條件是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即在承諾生效前到達要約人。

              4.承諾的遲延與遲到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為遲延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的承諾應視為新要約。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5.承諾的內容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1)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2)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考點復習】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

              1.合同成立的時間

              (1)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時間標準。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如雙方當事人未同時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則以當事人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時間為合同的成立時間。

              (3)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簽訂確認書。合同在簽訂確認書時成立。

              如果當事人未采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成立的地點

              (1)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地點標準。

              (2)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如雙方當事人未在同一地點簽字或蓋章,則以當事人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4)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考點復習】格式條款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2)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考點復習】免責條款

              1.基于合同自由原則,對雙方當事人自愿訂立的免責條款,尤其是事后訂立的免責條款,法律原則上不加干涉。

              2.合同中約定對下列情況免責的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考點復習】締約過失責任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2.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存在區別:

            產生的時間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違約責任產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適用的范圍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等情況;違約責任適用于生效合同

            賠償范圍不同

            締約過失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損失。可期待利益的損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賴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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