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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題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真題考點練習

            時間:2025-04-22 00:13:07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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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真題考點練習

              真題考點解析: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不喪失價值條款:

              由于人身保險具有儲蓄性質,投保人繳納保險費達到一定年限后,保險單就具有相當的現金價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繼續投保而要求退保時,保險金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并不因此而喪失。

              退保: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繼續投保而要求退保時,保險金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并不因此而喪失。

              誤告年齡: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超2年: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雖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費,保險人應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誤告年齡條款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超越年齡限制,解除合同

              (2)若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為此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交的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未超越年齡限制,多退少補

              3.自殺條款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總結】合同生效2年后或自殺時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保險公司要賠。

              考點練習:單選題

              蘭蘭今年9周歲,去年1月份蘭蘭的媽媽為其投保保額為10萬的人壽保險,今年8月份蘭蘭因不堪學習壓力而跳樓自殺,對于蘭蘭的人壽保險,保險人應(  )。

              A、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單現金價值

              B、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保單現金價值

              C、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所交保險費

              D、全額賠償保險

              【答案】 D

              【解析】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真題考點解析:支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字樣,這是支票文句的記載事項;無條件支付的委托,這是支票有關支付文句的記載事項,我國現行使用的支票記載支付的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上列款項請從我賬戶內支付”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戶銀行;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為了發揮支票靈活便利的特點,《票據法》規定了可以通過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兩項絕對應記載事項:一是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未補記前,支票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此外,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2.相對應記載事項。相對應記載事項包括兩項內容:一是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二是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1)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3)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4.支票屬見票即付的票據,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5.持票人在請求付款時,必須為付款提示。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支付票款的責任。

              考點練習:單選題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上可以記載不發生票據法效力的事項。下列各項中,屬于該記載事項的是( )。

              A、出票人簽章

              B、出票地

              C、付款地

              D、簽發票據的用途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匯票的記載事項。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的出票人簽章屬于絕對應記載事項,出票地和付款地屬于相對應記載事項,而簽發票據的用途屬于不發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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