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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題

            《經濟法》考試真題及答案解析(簡答題)

            時間:2025-02-27 16:37:11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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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簡答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2015年《經濟法》考試真題及答案解析(簡答題)

              【案例1】

              甲、乙、丙、丁、戊于2010年共同出資設立了A有限責任公司(下稱A公司),出資比例為22%、30%、20%、20%、8%。2014年A公司發生有關事項如下:

              (1)3月,甲向銀行申請貸款時請求A公司為其提供擔保。為此甲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董事會按期召集了股東會,會議就A公司為甲提供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甲、乙、戊贊成,丙、丁反對,股東會作出了為甲提供擔保的決議。

              (2)6月,因A公司實力明顯增強,乙提議將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董事會按期召開了股東會,會議就變更公司形式事項進行表決時,乙、丙、丁贊成,甲、戊反對,股東會作出了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要求:

              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是否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簡要說明理由。

              (2)股東會作出的為甲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股東會作出的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甲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根據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本題中,由于A公司章程對股東表決權行使事項未作特別規定,應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甲的出資比例為22%,所以代表的表決權達到了1/10以上,故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P48)

              (2)股東會作出的為甲提供擔保的決議不合法。根據規定,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本題中,甲作為接受擔保的股東,未回避表決,故決議不合法。

              【知識點】公司法人財產權(P36)

              (3)股東會作出的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合法。根據規定,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本題中,由于A公司章程對股東表決權行使事項未作特別規定,應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投贊成票的乙、丙、丁的表決權為70%>2/3,故決議通過。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P49)

              【案例2】

              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購買一批原材料,價款為30萬元。因乙欠丙30萬元,故甲與乙約定由乙簽發一張甲為付款人、丙為收款人的商業匯票,乙于當日依約簽發匯票并交付給丙,該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時,甲以乙交貨不符合合同約定且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為由拒絕付款。

              要求:

              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乙交貨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甲以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為由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甲以乙交貨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本題中,甲不得以乙交付貨物不符合約定為由對抗丙。

              【知識點】票據抗辯(P224)

              (2)甲以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為由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在本題中,甲以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為由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知識點】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P228)

              【案例3】

              2005年3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甲公司將其面積為500平方米的辦公用房出租給乙公司;租期25年;租金每月1萬元,以每年官方公布的通貨膨脹率為標準逐年調整;乙公司應一次性支付兩年的租金。合同簽訂后,乙公司依約支付租金,甲公司依約交付了該房屋。2010年6月,乙公司為改善條件,未經甲公司同意,在該房屋內改建一間休息室,并安裝了整體櫥柜等設施。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拆除該休息室及設施,乙公司拒絕。其后該地區房屋價格飆升,租金大漲,甲公司要求提高租金,乙公司拒絕。甲公司遂欲出售該房屋,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不購買。甲公司于2012年9月將該房屋出售給丙公司,并辦理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要求: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租賃合同約定的25年租期效力如何?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權要求乙公司拆除休息室及設施?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將房屋出售給丙公司后,租賃合同是否繼續有效?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

              (1)20年的部分有效,5年的部分無效。根據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本題中,租賃合同約定的25年租期中的20年的部分是符合規定的,5年的部分無效。

              【知識點】租賃合同(P303)

              (2)有權。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如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本題中,乙公司改建休息室、安裝整體櫥柜等設施,未經甲公司同意,所以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拆除休息室及設施。

              【知識點】租賃合同(P304)

              (3)有效。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本題中,丙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在乙公司的租期內,所以不影響乙公司的租賃合同。

              【知識點】租賃合同(P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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