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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題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測題參考答案

            時間:2025-05-15 18:00:15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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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測題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2015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測題參考答案

              1. B2. D3. A4. A5. C

              6. A7. A8. A9. B10. D

              11. D12. D13. D14. B15. A

              16. D17. B18. C19. B20. D

              二、多項選擇題

              1. ABC2. ABD3. ABC4. CD5. ABC

              6. BCD7. ABCD8. ACD9. ABD10. BCD

              11. ABC. D12,ABC13. ABD14. ABC15. ABC

              三、判斷題

              1. √2. √3. ×4. ×5. ×

              6. ×7. √8. √9. √10. ×

              四、計算題

              1. [答案]

              (1)當期進項稅額=56500/(1+13%)×l3%+(2000×2)×10%=6900(元)

              當期銷項稅額=11700/(1+17%)×17%+93600/(1+17%)×17%+14040/(1+17%)=32640(元)

              應繳增值稅=32640一6900=25740元

              (2)該公司在銷售業務中有違反之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行為。向消費者銷售應稅產品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該公司轉讓廠房應繳納營業稅。

              應繳營業稅稅額= 500000×5%= 25000元

              2. [答案]

              (1)應繳關稅稅額=(180+10+8+2)×8.3×80%=1328萬元

              (2)應繳消費稅稅額=(1660+1328)/(1-10%)×10%=332萬元

              (3)應納增值稅額=(1660+1328+332)×l7%=564.4I 萬元.

              五、簡答題

              [答案]

              (1)協議中了以房產使用權出資違反了法律規定,因為合伙企業在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丁以房產使用權出資,其房產產權不屬于合伙企業,不符合出資條件。

              (2)協議中關于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也不承擔企業虧損的民事責任的約定違反了法律督檢查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協議不得約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六、綜合題或案例分析題

              1. [答案]

              (1)①按照我國松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③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申請人之一丙的出資中的非專利技術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超過了法定限額。

              (2)甲的觀點不正確。因為我國《公司法》沒有要求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公告。

              (3)光華公司成立的日期應當為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或:1994年10月10日為光華公司的成立日期)

              (4)丁公司的出資比例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規定,在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資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未達到法定要求。

              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資額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規定,合營合同規定分期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資沒有達到法定限額。

              公司董事會的組成人數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按照規定,合營企業的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協議中商定的公司董事會的組成人數低于法律規定。

              (5)光華公司董事會決定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開賬戶存儲的行為違法。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將公司資金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光華公司董事會決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

              按照規定,對解散公司的決議必須由股東會作出。

              2. [答案]

              (1)甲、乙雙方達成的改變標的物的協議有效。但甲、乙達成的該協議造成了主合同的變更,并且未經保證人丙公司書面同意,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甲、丁兩公司達成的提供貨物協議對乙方無效(或:甲、丁兩公司達成的提供貨物協議無效)。因為甲負有提供貨物的合同義務,甲公司應當經乙公司同意,才可以將其合同義務轉移給丁公司。在未經乙公司同意的情況下,甲的轉移行為對乙公司不發生效力,乙公司有權拒絕丁公司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甲公司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3)乙行使后履行抗辯權不合法。因為乙在甲、丁未履行其到期供貨義務時未行使后履行抗辯權,在丁向其提供貨物時也接受了貨物,可視為乙認為甲、丁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乙的后履行抗辯權消滅。

              (4)甲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因為甲乙雙方未經保證人同意改變了主合同。丙公司不再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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