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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預算編制

            時間:2025-03-30 08:15:01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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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預算編制

              對于經濟法里的預算編制知識點,大家掌握的如何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出來的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預算編制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繼續關注考試網!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預算編制

              (一)預算編制的時間和基礎

              國務院應當及時下達關于編制下一年預算草案的通知。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預算草案。

              各級政府依據法定權限作出決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減少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應當在預算批準前提出并在預算草案中作出相應安排。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準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定,根據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資產情況,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預算草案。

              前述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為類、款、項、目;支出按其功能分類分為類、款、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分為類、款。

              (二)預算編制的具體要求

              1.預算中涉及舉借債務的規定

              (1)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舉借債務應當控制適當的規模,保持合理的結構。對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的債務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的規模不得超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限額。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對中央政府債務的統一管理。

              (2)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預算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除前述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3)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地方政府舉債采取政府債券方式。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準的限額。地方政府債務分為一般債務、專項債務兩類,分類納入預算管理。

              一般債務通過發行一般債券融資,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債務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地方政府在國務院批準的分地區限額內舉借債務,必須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2.預算編制的基本要求

              (1)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

              (2)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預算法》規定,將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

              (3)各級預算支出應當依照《預算法》規定,按其功能和經濟性質分類編制。

              (4)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5)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在保證基本公共服務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國家確定的重點支出。

              3.轉移支付的編制要求

              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本標準和計算方法編制。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制。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下級政府。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編入本級預算。

              4.扶助金、預備費、預算周轉金及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預算

              (1)中央預算和有關地方預算中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發展經濟社會建設事業。

              (2)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1%至3%設置預備費,用于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3)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用于本級政府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

              (4)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

              5.上年結余的處理

              各級政府上一年預算的結轉資金,應當在下一年用于結轉項目的支出;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各部門、各單位上一年預算的結轉、結余資金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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