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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經濟仲裁

            時間:2025-05-08 01:43:11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經濟仲裁

              導讀:距中級會計職稱基礎階段備考結束還剩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在基礎階段結束之前,大家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沖刺。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出來的有關于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經濟仲裁,想了解更多資訊請繼續關注考試網!

            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經濟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

              (2)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及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4)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原仲裁協議失效),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糾紛。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而由別的法律專門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

              (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解釋1】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專適用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解釋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專適用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仲裁法》適用范圍的是( )。

              A.自然人之間因繼承財產發生的糾紛

              B.農戶之間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

              C.納稅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因納稅發生的爭議

              D.公司之間因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

              【答案】D

              仲裁協議

              1.有效的仲裁協議

              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在雙方當事人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例題·單選題】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訂有有效的仲裁條款,后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乙未聲明有仲裁條款而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了該案,首次開庭后,甲提出應依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解決糾紛、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下列對該案的處理方式中,正確的是( )。

              A.法院與仲裁機構協商解決該案管轄權事宜

              B.法院繼續審理該案

              C.法院中止審理,待確定仲裁條款效力后再決定是否繼續審理

              D.法院終止審理,由仲裁機構審理該案

              【答案】B

              【解析】(1)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駁回乙的起訴;(2)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后”才提交仲裁協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2.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3.仲裁協議的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例題·多選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仲裁協議無效的有( )。

              A.甲、乙兩公司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依法約定有仲裁條款,其后,該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

              B.王某與李某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將他們之間的扶養合同糾紛交由某仲裁委員會仲裁

              C.鄭某與甲企業在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委員會約定不明確,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

              D.陳某在與高某發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后,脅迫高某與其訂立將該合同糾紛提交某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協議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2)選項B: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仲裁協議無效;(3)選項C: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4)選項D: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4.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仲裁協議效力的表述中,符合仲裁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B.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效力

              C.當事人對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只能請求人民法院裁定

              D.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且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答案】ABD

              【解析】選項C: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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