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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鞏固習題
2017年注冊造價工程師考試時間2017年10月21、22日。為更好的復習備考,應屆畢業生考試網編輯整理了2017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鞏固習題。供各位考友分享。更多相關試題請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案例一
某綜合樓工程項目合同價為1750萬元,該工程簽訂的合同為可調值合同。合同報價日期為1999年3月,合同工期為12個月,每季度結算一次。工程開工日期為1999年4月1日。施工單位1999年第四季度完成產值是710萬元。工程人工費、材料費構成比例以及相關季度造價指數如表5-22所示。
直接工程費及造價指數表:
| 項目 | 人工費 | 材料費 | 不可調值費用 | |||||
| 鋼材 | 水泥 | 集料 | 磚 | 砂 | 木材 | |||
| 比例 | 28 | 18 | 13 | 7 | 9 | 4 | 6 | 15 |
| 1999年第一季度造價指數 | 100 | 100.8 | 102.0 | 93.6 | 100.2 | 95.4 | 93.4 | |
| 1999年第四季度造價指數 | 116.8 | 100.6 | 110.5 | 95.6 | 98.9 | 93.7 | 95.5 | |
1.1999年4月,在基礎開挖過程中,個別部位實際土質與給定地質資料不符造成施工費用增加2.5萬元,相應工序持續時間增加了4天。
2.1999年5月施工單位為了保證施工質量,擴大基礎底面,開挖量增加導致費用增加3.0萬元,相應工序持續時間增加了3天。
3.1999年7月份,在主體砌筑工程中,因施工圖設計有誤,實際工程量增加導致費用增加3.8萬元,相應工序持續時間增加了2天;
4.1999年8月份,進入雨季施工,恰逢20年一遇的大雨,造成停工損失2.5萬元,工期增加了4天。
以上事件中,除第4項外,其余工序均未發生在關鍵線路上,并對總工期無影響。針對上述事件,施工單位提出如下索賠要求:
(1)增加合同工期13天;
(2)增加費用11.8萬元。
問題
1.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以下事件可否索賠?為什么?
2.計算1999年第4季度應確定的工程結算款額。
3.如果在工程保修期間發生了由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屋頂漏水,墻面剝落等問題,業主在多次催促施工單位修理而施工單位一再拖延的情況下,另請其他施工單位維修,所發生的維修費用該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1.事件1費用索賠成立,工期給予延長。因為業主提供的地質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是承包商不可預見的。
事件2費用索賠不成立,工期索賠不成立,該工作屬于承包商采取的質量保證措施。
事件3費用索賠成立,工期給予延長,因為設計方案有誤
事件4費用索賠不成立,工期可以延長,因為異常的氣候條件的變化承包商不應得到費用補償。
2.1999年4季度工程師應批準的結算款額為:
P=710(0.1 5+0.28×116.8/100.0+0.18×100.6/100.8+0.13×110.5/102.0 +0.07×95.6/93.6+0.09×98.9/100.2+0.04×93.7/95.4+0.06×95.5 /93.4)=710×1.058≈751.75(萬元)
3.所發生的維修費應從施工單位保修金(或質量保證金、保留金)中扣除。
案例二
東部某市一承包商于某年3月6日與該市一名業主簽訂了一項施工合同,合同規定:
①業主應于3月14日提交施工場地;②開工日期3月16日,竣工日期4月22日,合同日歷工期為38天;③工期每提前一天獎勵3000元,每延誤一天罰款5000元。承包商按時提交了施工方案和網絡進度計劃,見圖5―6,并得到了業主代表的批準。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如下一些事項:
①因部分原有設施搬遷,致使施工場地的提供時間被延誤,業主直至3月17日才提供全部場地,從而影響了A、B兩項工作的正常作業,使該兩項工作的持續時間均延長了2天,并使這兩項工作分別窩工6個和8個工日。工作C沒有受到影響。
②承包商與設備租賃商原約定工作D使用的機械在3月27日進場,但由于運輸問題推遲到3月30日才進場,造成工作D持續時間增加了1天,同時多用人工7個工日。
③E工作施工過程中,因設計變更,造成其施工時間增加了2天,多用人工14個工日,另增加其他費用15000元。
問題:
(1)在上述事項中,哪些方面承包商可以向業主提出索賠的要求?簡述理由
(2)該工程實際工期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補償為多少天?
(3)假設雙方規定人工費標準為30元/天,雙方協商的窩工人工費補償標準為18元/天,管理費、利潤等不予補償,則承包商可得到的經濟補償是多少?
參考答案:
問題(1)
事項①可以提出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的要求。因為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場地是業主的工作內容,因此延誤提供施工場地屬于業主應承擔的責任,并且工作A處于關鍵路線上。
事項②不可以提出索賠要求。因為租賃設備延遲進場屬于承包商自身應承擔的責任。
事項③索賠成立。因為設計變更的責任在業主。但由于受影響的工作E不在關鍵路線上(不是關鍵工作),且工期增加的時間(2天)沒有超過該項工作的總時差(10天),故承包商只可以提出費用補償的要求。
問題(2)
該網絡進度計劃原計算工期為38天,關鍵路線為:A―F―H―I或1―2―3―4―6―7―8。
發生各項變更后,其實際工期為40天,關鍵路線仍為:A―F―H―I或1―2―3―4―6―7―8。
如果只考慮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各項變更,將其被延誤的工期計算到總工期中,則此時計算工期為40天,關鍵路線仍為:A―F―H―I。
工期補償:40-38=2(天)。
問題(3)
承包商可得到的費用補償為:(6+8)×18+14×30+15000=15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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