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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高頻知識點

            時間:2025-06-01 20:23:09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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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高頻知識點

              藥事管理與法規是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內容之一,下面應屆畢業生考試網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高頻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高頻知識點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

               一 總則

              不良反應報告管理要求:

              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應按規定報告所發現的藥品不良反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各級衛生主管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中與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有關的管理工作。

               二 附則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1.藥品不良反應: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意外的有害反應。

              2.新的不良反應:新的藥品不良反應是指藥品說明書中未載明的不良反應。

              3.藥品嚴重不良反應的界定:

              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是指因服用藥品引起以下損害情形之一的反應:

              A.引起死亡;

              B.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C.對生命有危險并能夠導致人體永久的或顯著的傷殘;

              D.對器官功能產生永久損傷;

              E.導致住院或住院時間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不正當競爭行為:欺詐性交易行為、商業賄賂行為、虛假宣傳行為

              一 欺詐性交易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 商業賄賂行為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了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三 虛假宣傳行為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 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依法享受的權利: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5.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二 經營者的義務

              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1.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2.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3.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4.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5.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6.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7.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8.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9.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10.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一 總則

              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界定:

              1.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2.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3.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二 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經營者明碼標價的義務: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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