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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統計師《統計實務》重點:科技統計
導語:科技統計是用統計的方法對科學技術活動的規模和結構進行定量的測定。科技統計研究的對象是科學技術活動總體的數量特征和數量關系,大家一起來看看在統計師考試中會涉及哪些考試知識吧。
一、 科技統計的基本概念
科技統計主要任務是通過對科技活動的有關數據的收集、處理、分析,反映科技活動的規模、結構和布局的總體數量特征和關系,從而為評價和制定科技政策和發展規劃提供依據。
對常規科技統計而言,“科技活動”主要限定在“研究與發展(R﹠D)活動”這一專門的領域內。科技統計的國際規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科學技術統計工作手冊》——明確指出,對“科技活動”的統計,就是對三類活動的統計,即:
——研究與發展(R﹠D)活動
——科學技術教育和培訓活動
——與R﹠D密切相關的科技服務活動
研究與試驗發展(R﹠D):是指科學技術領域,為增加知識總量、以及運用這些知識去創造新的應用而進行的系統的創造性的活動,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發展三類活動。
基礎研究:是指為了獲得關于現象和可觀察事實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識(揭示客觀事物的本質、運動規律,獲得新發現、新學說)而進行的實驗性或理論性研究,它不以任何專門或特定的應用或使用為目的。其成果以科學論文和科學著作為主要形式。
應用研究:是指為了獲得新知識而進行的創造性研究,主要針對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標。應用研究是為了確定基礎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或是為達到預定的目標探索應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徑。其成果形式以科學論文、專著、原理性模型或發明專利為主。
試驗發展:是指利用從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實際經驗所獲得的現有知識,為產生新的產品、材料和裝置,建立新的工藝、系統和服務,以及對已產生和建立的上述各項作實質性的改進而進行的系統性工作。其成果形式主要是專利、專有技術、具有新產品基本特征的產品原型或具有新裝置基本特征的原始樣機等。
在社會科學領域,試驗發展是指把通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獲得的知識轉變成可以實施的計劃(包括為進行檢驗和 評估實施示范項目)的過程。人文科學領域沒有對應的試驗發展活動。
研究與試驗發展(R﹠D)成果應用:指為使試驗發展階段產生的新產品、材料和裝置,建立的新工藝、系統和服務以及作實質性改進后的上述各項能夠投入生產或實際應用,解決所存在的技術問題而進行的系統性的工作。
科技服務:指和研究與試驗發展活動相關并有助于科學技術知識的產生、傳播和應用的活動,包括:為擴大科技成果的適用范圍而進行的示范推廣工作;為用戶提供信息和文獻服務的系統性工作;為用戶提供可行性報告、技術方案、建議及進行技術論證等技術咨詢工作;自然、生物現象的日常觀測、監測,資源的考察和勘探;有關社會、人文、經濟現象的通用資料的收集,以及這些資料的常規分析與整理;對社會公眾的科學普及活動;為社會和公眾提供的測試、標準化、計量、質量控制和專利服務。
二、 科技統計的主要內容
(一) 科技綜合統計指標
1. 有科技活動的單位數:指有科研和技術開發項目(課題)活動,并在當年有科技活動經費支出的單位數。
從事科技活動人員:指被調查單位在報告年度直接從事科技活動、以及專門從事科技活動管理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
這類人員包括直接從事科技活動的人員包括在獨立核算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各類企業及其他事業單位內設的研究室、實驗室、技術開發中心及中試車間(基地)等機構中從事科技活動的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及其他人員;雖不在上述機構工作,但編入科技活動項目(課題)組的人員;科技信息與文獻機構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論文設計的研究生等。專門從事科技活動管理和為科技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包括獨立核算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機構、科技信息與文獻機構、高等學校、各類企業及其事業單位主管科技工作的負責人,專門從事科技活動的計劃、行政、人事、財務、物資供應、設備維護、圖書資料管理等工作的各類人員。
對于以下服務人員不包含在科技人員統計之中。保衛、醫療保健人員、司機、食堂人員、茶爐工、水暖工、清潔工等為科技活動提供間接服務的人員。累計從事科技活動的實際工作時間占全年制度工作時間10%以下(不包含10%)的人員不統計。
2. 科學家和工程師:指科技活動人員中具有高、中級技術職稱(職務)的人員和不具有高、中級技術職稱(職務)的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
3. 科技活動經費籌集額合計:指被調查單位在報告期從各種渠道籌集到的計劃用于科技活動的經費,包括政府資金、企業資金、事業單位資金、金融機構貸款、國外資金和其他資金等。
(1) 政府資金:指被調查單位在報告期從各級政府部門獲得的計劃用于科技活動的經費,包括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科研基建費、科學基金、教育等部門事業費中計劃用于科技活動的經費以及政府部門預算外資金中計劃用于科技活動的等。
(2) 企業資金:指報告期本企業從自有資金中提取或接受其他企業委托的、科研院所和高校等事業單位接受企業委托獲得,計劃用于科研和技術開發的經費。不包括來自政府、金融機構及國外的計劃用于科技活動的資金。
(3) 事業單位資金:指獨立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在報告期從事業收入(不包括來自企業委托科研項目的收入)、經營收入、專項收入、其他收入中安排用于科技活動的資金,以及企業單位從事業單位獲得的用于科研和技術開發活動的經費。不包括轉撥經費以及來自政府、金融機構和國外的計劃用于科技活動的經費。
(4) 金融機構貸款:指被調查單位在報告期從各類金融機構獲得的用于科技活動的貸款。
(5) 國外資金:指中國境外的企業、大學、國際組織、民間組織、金融機構及外國政府在報告期提供給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各類單位用于科技活動的經費。
(6) 其他資金:指開展科技活動的單位從上述渠道以外獲得用于科技活動的經費如來自民間非營利機構的資助和個人捐贈等。
4.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總額合計,指被調查單位在報告期實際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動費用,包括來自科研渠道的經費、教育事業費、基本建設投資、技術改造投資等實際用于科技活動支出的費用。科技活動經費支出分為內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1) 科技經費內部支出,指被調查單位在報告期用于內部開展科技活動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外協加工費。科技活動經費內部支出按用途分為經常性支出和基本建設支出兩類。
經常費支出:指被調查單位在報告期為開展科技活動使用非基建項目資金支付的科技活動人員勞務費、設備購置費和其他日常支出。其他日常支出包括因開展科研活動而發生的各項管理費用和購買非資產性的材料、物資費用等。具體包括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配件、低值易耗品的費用(包括包裝、運輸、儲存及各種雜費等);房屋租金、水電費、燃料費、維修費;科研項目前期論證費、調研差旅費、資料費、計算機服務費、印刷費、郵寄費、專題技術及學術會議費、成果鑒定費;辦公費、行政管理費、人事及財務管理費等。提供間接服務人員(如司機、保安人員、炊事人員、醫療保健人員等)的勞務費按其為科技活動提供服務的時間比例分攤計入本項支出。
科研基建支出:指被調查單位在報告期內為開展科技活動,使用基本建設費進行建造、購置、安裝、改建、擴建固定資產,以及進行設備改造和大修理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2) 科技經費外部支出:指被調查單位在報告年度委托其他單位或與其他單位合作開展科技活動而轉撥給其他單位的科技經費,不包括外協加工費。
5.有R﹠D活動的單位數,指有R﹠D項目(課題)活動,并在當年有R﹠D活動經費支出的單位數。
6.R﹠D人員折合全時當量,由參加R﹠D項目人員的全時當量及應分攤在R﹠D項目的管理和直接服務人員的全時當量兩部分相加計算。R﹠D項目人員的全時當量由參加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發展三類項目人員的全時當量相加計算;應分攤在R﹠D項目上的管理和直接服務人員的全時當量按R﹠D項目人員的全時當量占全部科技項目人員全時當量的比重計算。
7.R﹠D人員折合全時當量中的科學家和工程師,由參加R﹠D項目人員中的科學家和工程師的全時當量及應分攤在這類項目上的管理和直接服務人員中科學家和工程師的全時當量兩部分相加計算。
8.R﹠D人員折合全時當量中的全時人員,指在報告年度從事R﹠D活動的工作時間占全年工作時間的90%以上(含90%)的專職人員。
9.R﹠D經費內部支出,指被調查單位在報告期用于內部開展R﹠D活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發展)的實際支出。包括用于R﹠D項目(課題)活動的直接支出,以及間接用于R﹠D活動的管理費、服務費、與R﹠D有關的基本建設支出以及外協加工費等。不包括生產性活動支出、歸還貸款支出以及與外單位合作或委托外單位進行R﹠D活動而轉撥給對方的經費支出。
10.R﹠D經費外部支出,指報告期調查單位委托外單位或與外單位合作進行R﹠D活動而撥給對方的經費。不包括外協加工費。
11.專利申請數,指被調查單位在報告期內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件數。
發明專利申請數:指調查單位在報告期內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并被受理的件數。
12.擁有發明專利數,指被調查單位作為專利權人在報告期擁有的、經國內外專利行政部門授權且在有效期內的發明專利件數。
13.發表科技論文,指在學術刊物上以書面形式發表的最初的科學研究成果。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首次發表的研究成果;(2)作者的結論和試驗能被同行重復并驗證;(3)發表后科技界能引用。
14.出版科技著作,指經過正式出版部門編印出版的論述科學技術問題的理論性論文集或專著以及大專院校教科書、科普著作。但不包括翻譯國外的著作。由多人合著的科技著作,由第一作者所在單位統計。
(二) 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統計指標
1. 工程技術人員,指負擔工程技術和工程技術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術能力的人員,填報告期末人數。包括:
(1) 取得工程技術職務資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術職務,并擔任工程技術工作的人員;
(2) 無工程技術職務,但取得工程技術職務資格或從大學、中專理工科系畢業,并擔任工程技術工作的人員;
(3) 未取得工程技術資格或學歷,但實際擔任工程技術工作的人員;
(4) 已取得工程技術職務資格或從大學、中專理工科系畢業,在企業中擔任工程技術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總工程師、車間主任,以及在計劃、生產、生產準備、檢查、安全技術、設計、工藝、勞動定額、工具準備、動力、基建、環境保護等科室從事工程技術管理工作的人員。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術職務資格或從大學、中專理工科系畢業,但未擔任任何工程技術和工程技術管理工作的人員。
2. 年末生產經營用機器設備原價:指企業在年末擁有直接服務于企業生產、經營過程的各種機器設備的原價。
3. 微電子控制機器設備原價:指企業在年末擁有的、利用微電子技術(包括電子計算機、集成電路等)對生產過程進行控制、觀察測量、測試等生產機器設備的原價。
4. 原材料費:指企業在報告年度開展科技活動實際消耗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備用配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包裝物及其他材料等。
5. 非基建項目資金購買和自制設備的支出:指使用非基建項目資金購買和自制用于科技活動的儀器設備等的費用支出。包括各類機器設備、試驗測量儀器、運輸工具、工裝器具等購買和制造時實際支付的貨幣和制造成本。不屬于上述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過二年的也作為固定資產,按購買時實際支付的貨幣額統計在內。
6. 科研土建工程支出:指企業用于科研的基建經費支出中購置土地、建造科研樓、中試車間和試驗場地,或對現有科研用房和固定設施進行更新改造等的經費支出。
7. 新產品開發經費支出:指報告年度內企業用于新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支出。包括研究、設計、模型研制、測試、試驗等費用支出。新產品: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產品,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原有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
8. 新產品工程準備和試生產費用支出:指企業為生產新產品、應用新工藝發生的建筑物、機器設備、工裝器具等固定資產的購買和建造,以及在生產線上進行試生產的費用支出。
9. 為生產新產品和應用新工藝發生的培訓費支出:指企業為生產新產品、應用新工藝而對有關人員進行的設備使用和維護、工藝規程、質量檢測、生產組織和系統管理等的培訓費用支出。
10. 新產品試銷費用:指報告年度企業為使新產品順利進入市場而發生的市場調研、試銷展銷、廣告等費用的支出,不包括建立市場銷售網絡的費用支出。
11. 新產品產值(現價):指報告年度本企業生產的新產品的價值。
12. 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年度本企業銷售新產品實現的銷售收入。
13. 新產品出口收入:指報告年度本企業將新產品出售給外貿部門和直接出售給外商所實現的銷售收入。
14. 新產品銷售利潤:指報告年度本企業銷售新產品實現的利潤。
15. 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指企業在報告年度進行的全部科技項目中,屬于新產品研制開發的項目數。
16. 技術改造經費支出:指本企業在報告年度進行技術改造而發生的費用支出。在技術改造經費支出中,屬于研究與試驗發展的經費支出,除了包含在技術改造經費支出中,還要計入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中。
17. 技術引進經費支出:指企業在報告年度用于購買國外技術,包括產品設計、工藝流程、圖紙、配方、專利等技術資料的費用支出,以購買關鍵設備、儀器、樣機和樣件等的費用支出。
18. 引進技術資料及關鍵設備等的支出:指企業在報告年度用于購買國外產品設計、工藝流程、圖紙、配方、專利、技術訣竅及關鍵設備的費用支出。
19. 消化吸收的經費支出:指本企業在報告年度對國外引進項目進行消化吸收所支付的經費總額。包括:人員培訓費、測繪費、參加消化吸收人員的工資、工裝、工藝開發費、必備的配套設備費、翻版費等。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指對引進技術的掌握、應用、復制而開民的工作,以及在此基礎上的創新。通過消化吸收國外技術,達到掌握引進技術,提高自我創新能力的目的。消化吸收經費支出屬于研究與試驗發展的經費支出,除包含在消化吸收經費支出中,還要計入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中。
20. 購買國內技術經費支出:指本企業在報告年度購買國內其他單位科技成果的經費支出。包括購買產品設計、工藝流程、圖紙、配方、專利、技術訣竅及關鍵設備的費用支出。
21. 享受各級政府對技術開發的減免稅:指企業在報告年度享受各級政府為鼓勵企業增加科技投入、開發新產品和新工藝而減免的各項稅金總額。
三、 科技統計單位及統計范圍
(一) 科技綜合統計報表制度
1. 統計單位及統計范圍
《科技綜合統計報表制度》的統計單位包括:縣及縣以上各部門所屬的國有獨立核算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機構,科技信息與文獻機構;教育部所屬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其他企事業單位。對于各級各類國有獨立核算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機構、科技情報與文獻機構以一個機構為一個調查單位;對于全日制普通高校以一個學校為一個調查單位;對于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則以填報單位為一個調查單位。
《科技綜合統計報表制度》的統計范圍根據統計單位的不同加以確定。具體規定如下:
(1) 獨立的研究機構、情報文獻機構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其科技活動的統計范圍為R﹠D及其成果應用和科技服務三類活動;
(2) 獨立的研究機構、情報文獻機構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其科技項目(課題)的統計范圍包括全部科研項目(課題);
(3) 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科技活動統計范圍只包括R﹠D及其成果應用類;
(4) 大中型工業企業、建筑企業、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訊企業的科技項目(課題)統計范圍限于項目經費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項目(課題);國有小型工業企業及規模以上的小型工業企業的科技項目(課題)統計范圍限于項目經費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項目(課題);其他單位的科技項目(課題)統計范圍限于項目經費在萬元以上(含萬元)的項目(課題)。
科技活動:指在自然科學、農業科學、醫藥科學、工程與技術科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簡稱科學技術領域)中與科技知識的產生、發展、傳播和應用密切相關的有組織的活動。為核算科技投入的需要,科技活動可分為研究與試驗發展(R﹠D)、研究與試驗發展成果應用及相關的科技服務三類活動。
2. 調查方法及組織方式
3. 《科技綜合統計報表制度》采用年度和周期為五年的滾動全面調查方法搜集數據。對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機構、科技情報與文獻機構、全日制普通高校和大中型工業企業實施年度全數調查。對其他建筑企業、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企業、農業及地質水利企事業單位、醫療衛生機構、軟件開發等企事業單位實施五年為一周期的滾動調查取得數據。
《科技綜合統計報表制度》由國家統計局組織協調,采用分工協作、條塊結合的方式組織實施。具體分工是:
(1) 國家統計局負責協調各部門的科技統計調查,并負責綜合、匯總全社會的科技活動情況,同時負責組織實施工業企業、建筑企業、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企業、農業及地質水利企事業單位、醫療衛生機構、軟件開發等企事業單位的科技活動調查。
(2) 科學技術部負責各級各部門(縣及縣以上)所屬國有獨立核算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機構、科技情報與文獻機構、綜合技術服務機構的科技活動調查。
(3) 教育部負責全日制普通高校的科技活動調查。
(4)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系統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機構及科技情報與文獻機構的科技活動調查。
(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負責搜集同級科委(科技廳)、教委(教育廳)等有關部門的科技活動統計資料,并綜合匯總本地區的科技活動情況,向國家統計局報送有關資料。
(二) 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統計報表制度
1. 統計單位及統計范圍
《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統計報表制度》的統計單位為大中型工業企業。
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的統計范圍只限于工業企業的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及其成果應用兩類活動,即通常講的技術開發活動。其科技項目(課題)統計范圍限于項目經費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項目(課題)。
工業企業的試驗發展包括以下四類活動:
(1) 為研制新產品或對已有產品進行實質性改進,所從事的技術調研、技術咨詢和資料準備,設計及改進設計,工裝模具準備,研制和檢測用儀器設備的購置、制造及安裝,購置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輔助材料,樣機試驗和檢測、建立和運行試驗車間(中間試驗),認證鑒定等活動。
(2) 為研制新工藝或對已有工藝進行實質性改進,所從事的技術調研、技術咨詢和資料準備,設計及改進設計,工裝模具準備,購置檢測儀器設備、原材料、輔助材料、元器件、零配件,試驗檢測,認證鑒定等活動。
(3) 在工程設計、小批量試制、工業性試驗及試生產過程中對新產品原型和新工藝本身作進一步改進所從事的相關活動。
(4) 對引進國外的技術或從國內購買的技術做實質性改進及再創新所開展的相關活動,但不包括對這些技術的直接應用或仿制活動。
工業企業的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成果形式大多是可供生產和實際操作的帶有技術和工藝參數的圖紙、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工業領域的工程與工裝模具設計、小批量試制和工業性試驗一般屬于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成果應用活動。工程與工裝模具設計指新產品原型能夠投入批量生產而從事的工藝流程、設備及工藝裝備、操作及質量檢測規程等的設計活動。小批量試制和工業性試驗內容包括:標準化、系列化、通用化試驗,新技術方法從設定的控制參數發展到不同條件下的驗證試驗,批量生產的質量穩定性與優化參數再現性試驗,新技術的可靠性試驗,生產檢測、維護、安全等技術操作規范化試驗,新舊生產系統結合部技術協調試驗(含原材料、能源介質、輔助工具等系統的適應性試驗)。
2. 調查方法及組織方式
《大中型工業企業科技活動統計報表制度》采用全面調查方法,對全國所有大中型工業企業進行調查,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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