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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計師

            中級統計師考試統計實務《城鎮居民家庭消費支出》

            時間:2025-02-24 18:34:09 統計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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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統計師考試統計實務《城鎮居民家庭消費支出》

              導語:城鎮住戶調查,是以城鎮住戶為調查對象的一種社會經濟調查活動。大家想知道在中級統計師考試中會涉及哪些內容嗎?大家跟著百分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中級統計師考試統計實務《城鎮居民家庭消費支出》

              通過科學的抽樣調查方法,從全部城鎮住戶中選擇一定數量的代表性住戶,并對抽中的城市住戶家庭開展經常性的調查,搜集其家庭人口、住房條件、就業、收入、消費、儲蓄和手存現金等方面的基礎資料,并利用這些基礎資料進行科學推算,加工整理成全面系統的城鎮住戶收入、支出等方面的統計數據。

              城鎮住戶調查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的目的和作用:

              1. 了解城市居民家庭人口、就業、收入、支出、消費、手存現金、商品需求、家庭主要耐用品擁有量和住房等變化情況,為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研究制定勞動力就業、社會保障、貨幣流通、商品生產和供應等政策提供依據。

              2. 滿足國民經濟核算體系要求,作為計算國民生產總值的依據,為確定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提供各類商品及服務項目的權數,開展一系列有價值的研究活動,如國民收入分配比例、城市居民收入水平、收入差距、消費結構、消費心理、營養水平、貧困狀況等。

              3. 協助國家和各級政府及時掌握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情況,收入水平及其變化情況,為解決居民生活中的困難,改善居民生活,調節收入分配機制提供依據。

              4. 研究居民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困難戶消費情況,為制定最低生活標準服務。

              5. 研究居民儲蓄借貸和手存現金情況,為研究購買力和調整金融政策提供依據。

              城鎮住戶調查在中國有70多年歷史。國家統計局1952年8月成立,1955年開始了對城市居民家庭的調查,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制定了全國統一的調查方案,實行全國統一的按工作單位抽選調查戶的方式,調查對象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職工,在全國27個城市中抽取6000多戶職工家庭,1956年開始調查,稱為職工家計調查。

              一、 城鎮住戶調查的對象與范圍

              城鎮住戶調查的統計調查單位為城鎮住戶。具體指戶口在調查區域內的常住非農業戶;戶口在調查區域的常住農業戶;戶口在外地,居住在調查區域半年以上的非農業戶;戶口在外地,居住在調查區域半年以上的農業戶。包括單身戶和一些具有固定住宅的流動人口。

              城市住戶調查的“住戶”不是泛指家庭而言,也不是一般意義的住戶,它是指由共同生活、共同消費,并或多或少有著共同收支的一群人所組成的經濟單位,住戶成員之間可以是有親屬關系的,也可以是沒有親屬關系的,或者是兩者的結合體,一個住戶可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家庭組成,所以說,住戶調查的“住戶”是比家庭內涵更加豐富的概念,是具有特定意義的家庭。

              城鎮是指在我國市鎮建制和行政區域的基礎上,按國家統計局《關于統計上劃分城鄉的暫行規定》確定的城區和鎮區。城區包括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中街道辦事處所轄的居民委員會地域。鎮區包括縣政府所在地的鎮和其他鎮所轄的公共設施、居住設施等連接到的村民委員會地域,以及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特殊區域。

              二、 城鎮住戶調查的主要內容

              城鎮住戶調查擴要內容包括: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城鎮居民家庭基本情況;城鎮居民家庭現金收支;城鎮居民家庭消費支出;城鎮居民家庭非現金收入等。

              (一) 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基本情況

              1. 家庭成員:指期末家庭人口,包括當期遷入(或出生)的人中口,不包括當期遷出(或死亡)的人口。

              2. 戶口狀況:包括本市(縣)非農業戶口、本市(縣)農業戶口、外地非農業戶口、外地農業戶口四種狀況。

              3. 文化程度:指按照國家教育體制的規定,被調查人接受教育的最高學歷。國家授權承認學歷的廣播電視大學、職工大學、高等院校舉辦的函授大學、夜大學和其他形式的大學,以及通過自學或成人學歷教育,通過國家統一考試而取得學歷、學位的,可分別歸入相應的文化程度。未達到上學年齡的兒童不填寫文化程度。

              4. 婚姻狀況:包括未婚、有配偶、離婚、喪偶和其他五種婚姻狀況。

              5. 就業情況:包括國有經濟單位職工、城鎮集體經濟單位職工、其他經濟類型單位職工、城鎮個體或私營企業主、城鎮個體或私營企業被雇者、離退休再就業人員、其他就業者、在校學生、家務勞動者、離退休人員、喪失勞動能力者、待分配者、失業人員、待升學者和其他等15種狀況。

              6. 職業:指就業人員目前從事的主要職業。具體包括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和有關人員,商業、服務業人員,農林牧漁水利生產人員,生產、運輸設備操作人員及有關人員,軍人,以及不便分類的其他從業人員等8個類別。

              (二) 城鎮居民家庭基本情況

              1. 家庭人口:指居住在一起,經濟上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凡計算為家庭人口的成員其全部收支都應包括在調查表中。

              2. 現住房總建筑面積:指調查戶現住房的總建筑面積。現住房計算總建筑面積時以房屋產權證或租賃證為準,建筑面積也可按使用面積×1.333計算得出。應扣除住房中專門用于出租的建筑面積。

              3. 房屋產權:包括租賃公房、租賃私房、原有私房、房改私房、商品房和其他6個類別的住房。

              4. 購房總金額:指調查戶購買私改房、商品房或其他住房時,不論其采用分期付款還是一次付款方式,均按應支付的購房總費用計算。包括房屋總價(實際需個人支付的房價)、各種稅金和手續費等,不包括物業管理費和房屋維修基金。

              5. 衛生設備:指調查戶的現住所內有無浴室及帶有下水道的廁所。包括無衛生設備、有廁所浴室、有廁所無浴室、公用等4種情況。

              6. 取暖設備:包括無取暖設備、空調設備、暖氣 、其他4種情況。

              7. 炊用燃料使用情況:包括煤炭、罐裝液化氣、管道液化氣、管道煤氣、管道天然氣、柴油和其他燃料7種情況。

              8. 有收入者:指就業者和當月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零星勞動收入等在200元以上的非就業者。

              9. 其他有收入者:除就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以外的家庭成員,當月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零星勞動收入等在200元以上的未就業者。

              10. 家庭人口在外用餐人次:指家庭成員在餐飲或其他地方用餐的人次數。只要該家庭成員未在家用餐就要計算。計算這一指標時,按“人次”記錄,不需折算。

              11. 旅游人次:指家庭成員中隨旅游團或自費離開慣常環境不足6個月,旅行距離超過10公里的地方參觀、游覽、度假、探親訪友、療養、出差(包括考察、參加會議、商務、銷售)等旅游、休閑的人次數。

              12. 接入有線電視網絡的電視機:指家庭電視機中與有線電視網絡連接的電視機數量,家中有兩臺或以上電視機時則指能夠同時接入有線電視的電視機數。

              13. 接入互聯網的計算機:指家用計算機中與互聯網連接的計算機數量,家中有兩臺或以上計算機時則指能夠同時上網的計算機數。

              (三) 城鎮居民家庭現金收支

              1. 期初(期末)手存現金:指調查戶家庭全部成員期初(末)所有的全部人民幣和外幣折合成人民幣的手存現金。包括家庭成員為親友購商品的的各種暫付款,但不包括家庭成員手中不屬于其所有的各種暫收款,如親友委托家庭成員代購商品所交給的現金,因公外出從工作單位借入的旅差費等。手存現金,是住戶調查中的重要指標,是計算貨幣流通量、家庭金融資產、反映貨幣購買力的重要依據,通過清查手存現金,可以檢查記賬質量,防止漏記、多記現象的發生。要求調查員做好記賬戶的工作,每月盤點一次,檢查實際手存現金同賬面數字是否一致。不能根據賬面數據,月月往下推,造成手存現金嚴重不實。

              2. 家庭總收入:指調查戶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員在調查期得到的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的總和,不包括出售財物和借貸收入。收入的統計標準以實際發生的數額為準,無論收入是補發還是預發,只要是調查期得到的都應如實計算,原則上不作分攤。

              3. 可支配收入:指調查戶可用于最終消費支出和其他非義務性支出以及儲蓄的總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總收入扣除經營性支出、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費以及調查戶的記賬補貼后的收入。計算公式為:

              可支配收入=家庭總收入-經營性支出-交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交納的社會保障支出-記賬補貼

              4. 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包括所從事主要職業的工資以及從事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其他勞動收入。

              5. 工資及補貼收入:指勞動者從工作單位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既包括單位支付的計時計件勞動報酬、各種獎金,也包括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法令規定,為避免職工工資受某些特殊因素影響而支付的工資性津貼、補貼,以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件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工資收入按應發數計算,只要是在調查期內實際得到的工資收入都應記賬,無論該工資是補發還是預發(不包括一次性辭職(退)金,一次性辭職(退)金記入轉移性收入中)。工資收入中不包括單位出資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障費,如養老金、住戶公積金、醫療基金和失業基金等(這部分在以后實際領取時記入工資性收入或轉移性收入中)。工資收入應包括各種捐款,如工作單位代扣的應由個人承擔的養老金、住戶公積金、醫療保險等;單位在工資中代扣的房租、消費、電費、托兒費、醫療費、借款等也應包括在工資收入中,同時把所扣除和各項費用分別記入各項支出中。因企業停工發給職工生活費用也統計在內。

              職工從單位得到各種福利收入,如生活困難補助費、福利費(如洗理費)、上下班交通費(通勤津貼)、自行車補助費、獨生子女費、冬季取暖費、防暑降溫費、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潛水、沉箱作業及高溫作業等工程所享受的保健食品費、文娛費、出差伙食補助和交通補貼、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計劃生育獎、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合理化建議、技術改進獎等都應記入工資及補貼收入。實行醫療制度改革的單位直接支付給個人或單位報銷的醫療費、用醫療基金(醫保卡)支付的醫療保健費用,現金發放的勞動用品、相當于現金的購物卡等也都包括在內(離退休人員計入轉移性收入)。不包括發給的實物和指定購買物品的票證(應記入非現金收入);如果醫療基金(醫保卡)沒有消費,則不作統計。

              6. 其他勞動收入:指家庭成員從事第二職業、兼職、零星勞動等勞動所得報酬。如稿費、翻譯費、講課費、課題費、咨詢費、信息費、調查費、商品推銷費等。

              7. 經營凈收入:指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凈收入。是全部生產經營收入中扣除生產成本和稅金后所得的收入。如當期收入小于生產費用的開支,則差額記入“其他借貸支出”中。

              8. 財產性收入: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所獲得的收入。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

              9. 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政府對個人收入轉移的離退休金、失業救濟金、賠償等;單位對個人收入轉移的辭退金、保險索賠、住房公積金、家庭間的贈送和贍養等。

              10. 出售財物收入:指調查戶出售家庭財物所得到的收入。由于出售財物是家庭財產從實物形態轉為貨幣形態,家庭財產總量不變,因此不計入可支配收入中。

              11. 借貸收入:指家庭資產不發生增減的周轉性非生產經營性收入。包括提取銀行存款借入款、收回借出款、兌售有價證券、收回的投資本金、貸款等。

              12. 家庭總支出:指家庭除借貸支出以外的全部實際支出。包括消費性支出、財產性支出、轉移性支出、社會保障支出、購房與建房支出。支出統計是以實際購得的商品或服務的總價值填報,不論其付款方式是一次付清、分期付款、還是賒購,只要商品或服務已被消費就要按其總價值計量。如果采用分期付款或賒購形式,則要在借貸收入類相應的項目填入實付款與總的應付款的差額。

              13. 財產性支出:指家庭購買或維護財產所支付的利息等有關費用。

              14. 轉移性支出:指調查戶對國家、單位、住戶、個人的轉移支付。包括交納的稅款、捐贈和贍養支出等。

              (四) 城鎮居民家庭消費支出

              1. 消費性支出:指調查戶用于本家庭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著、居住、家庭設備用品及服務、醫療保健、交通和通信、娛樂教育文化服務、其他商品和服務八大類等。包括用于贈送的商品或服務。消費支出按商品(服務)的用途分類。

              2. 服務性消費支出:指調查戶用于本家庭支付社會提供的各種文化和生活方面的非商品性服務費用。包括為別人付款的服務。服務消費與商品消費不同,其特點在于其勞動過程和消費過程在時間與空間上的統一。

              服務性消費支出=食品加工服務費用+在外飲食×50%+衣著加工服務費+家庭服務+醫療費+交通工具服務支出+交通費+通信服務+文化娛樂服務費+教育費用+房租+住房裝潢支出×40%+居住服務費+其他服務費

              3. 通過互聯網購買商品或服務:指家庭在報告期內借助網絡(包括家庭以外的網絡)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總額。付款方式可以是網上進行的,也可以是網下進行。

              4. 旅游花費總額:指家庭成員外出旅游時花費的總費用。團體旅游的,既包括將會的團體旅游費用,也包括旅游過程中增加 的其他支出及所有購物支出。家庭旅游或自助旅游的,則包括所有交通費、門票費、車船使用費、飲食費、住宿費以及購物支出等。

              (五) 城鎮居民家庭非現金收入

              非現金收入是指居民從工作單位、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等處免費或低價(扣除自付部分)得到的各種商品及服務,自產的各種農副產品也包括其中。共分八類:食品、衣著、居住、家庭設備用品及服務、醫療保健、交通和通信、娛樂教育文化服務、其他商品和報務。主要來源包括:

              1. 本人工作單位以各種形式提供給個人生活消費物品(包括指定商品的購物券、消費卡等)及服務

              2. 政府、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以各種形式提供給居民的生活消費品(包括指定商品的購物券、消費卡等)和服務。包括社會救濟物品等。

              3. 個人(農業居民、海外親朋)贈送的各種生活物品(包括各種有價證券、消費卡)及服務。

              4. 被調查戶自己生產的各種農副產品。如肉、禽、菜、蛋等。

              5. 各種特殊所得實物。如打牌賭博所得實物、撿拾實物等。

              三、 國家城鎮住戶調查方法

              (一) 調查城市和縣城的選取

              住戶調查城鎮采用分層隨機抽樣的方法確定。首先,按照城鎮規模將全國所有省(區、市)的城鎮劃分為三層:大中城市(地級和地級以上的城市)、縣級市和縣級(鎮)。第二,按各層人口占有全省(區、市)人口的比例來分配每層的樣本量。第三,按城鎮就業者年人均工資從高到低排除,依次計算各城鎮人口累計數,然后根據樣本量的大小隨機起點等距抽取所需數量的調查城鎮。

              為了增強地區調查樣本代表性,各省(區、市)如果需要增加調查市(縣),可參照上述抽樣調查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本轄區內劃類選取適量的市縣。

              (二) 調查戶數和選戶方法

              1. 調查戶數

              國家統計局按最新資料測算的對各省(區、市)主要調查指標有代表性的樣本量為65400戶。各調查城市、縣城的樣本量由國家統計局再按城鎮人口比例分配確定。

              2. 選戶方法

              城鎮住戶調查的調查戶的抽選工作分兩步進行。第一步進行一次性的大樣本調查;第二步從大樣本調查中抽出一個小樣本,作為經常性調查戶,開展記賬工作。

              大樣本調查每三年進行一次,其目的主要是為經常性調查提供抽樣框和為經常性調查數據評估提供基礎資料。在大樣本調查中,各調查市、縣采取分層、二(多)階段、與單位規模大小成比例(PPS方法)的隨機等距方法選取調查樣本。即先按區分層,在層內按照PPS方法隨機等距抽選調查社區/居委會,在抽中社會/居委會,再抽選調查小區,最后抽選調查住宅。對選出的大樣本或一相樣本開展調查,取得調查戶家庭人口,就業人口、收入等輔助資料。然后,根據這些資料進行分組,從中按比例抽出一個小樣本也稱二相樣本,作為經常性調查戶,開展日記賬工作。

              3. 調查戶分類

              調查戶分為兩類:一類是家庭消費支出調查記甲表的住戶,另一類是家庭消費支出調查記乙表的住戶。記甲表的調查戶需要詳細記錄消費支出的內容,包括小類以下項目的消費數量與金額(具體內容詳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支出調查甲表)。各地區納入省級匯總的甲表調查戶數量至少應占總調查戶數的30%。記乙表的調查戶在消費支出內容上,主要記錄中類及以上項目的消費金額(具體內容詳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支出調查乙表)。各地區納入省級匯總的乙表調查戶數量不高于總調查戶數的70%。在不影響國家數據匯總需要的前提下,各地區如有需要,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記錄甲表的調查戶樣本量。未納入省級與國家數據匯總的市、縣記甲、乙表的調查戶比例由各地區自定。

              甲乙表調查戶由各地區根據國家統計局制定的抽選方法確定,抽選工作應嚴格按照隨機原則在城鎮區域內的全體住戶中進行(如全家調離本市賬款產)不能輕易換戶,對經反復做工作仍拒絕接受調查的戶,可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方法找其他戶代替。換戶情況應報省級調查隊備案。

              各調查市、縣自增并準備參加全國匯總的調查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方案要求抽選樣本,有相應的調查人員和調查經費保障,并報國家統計局城市司審核批準。

              (三) 樣本輪換

              為了增加樣本代表性,減輕調查戶長期記賬的負擔,必須實行樣本輪換。一相樣本調查每三年進行一次,為二相樣本提供抽樣框。調查城鎮中的經常性調查戶要求每年輪換1/3,也就是每年有1/3的調查戶要退出調查,再從一相樣本中抽選1/3的新調查戶替代之。三年之內,所有調查戶要被輪換掉。

              (四) 數據收集方式

              城鎮居民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城鎮居民家庭基本情況、城鎮居民家庭現金收支、城鎮居民家庭消費支出等內容采用日記賬方法來收集,每季上報一次;城鎮居民家庭非現金收入每月填報,年末一次性上報。個人基本情況、收入和社會保障支出等內容按家庭成員分別記賬,消費支出以家庭為單位記賬

              (五) 數據處理方法

              參加全國匯總的調查市、縣,每三年由國家統計局統一進行調整修訂,三年內各地不得隨意變更或增減調查市、縣;參加全國和省級匯總的各調查市、縣調查戶數,每年年初由調查市、縣一次性調查修正,年內不得隨意變更或增減調查戶數,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調查戶數時,調整比例必須控制在10%以內。各地變更調查市、縣或調查戶必須經省級調查總隊審批,報國家統計局城市司備案。

              1. 調查資料匯總方法

              全國及省級調查資料全部采用超級加權匯總方式,定期生成全國或省級綜合資料。超級加權匯總要求全國和省二級在轄區內所有滿足要求的調查戶資料基礎上,按照城鎮職工人均工資分類,采用城鎮人口做權數,直接生成綜合資料。

              同時有甲表調查和乙表調查的市縣不單獨出甲表或乙表的匯總數據,要通過甲表和乙表調查戶合并匯總出主要消費支出的大、中類指標;消費支出小類指標的計算分兩步:首先根據甲表計算得出小類指標占大、中類指標的比重,然后由甲表、乙表合并得到大、中類指標的數量乘以該比重得到的小類指標的數量。

              2. 匯總權數的確定

              在進行超級加權匯總前,需要對每一參加匯總的調查戶事先分配一個權數。匯總權數以省為單位計算。每一參加匯總的調查戶的權數是該戶在省內某一類市縣中平均所代表的住戶數目。計算方法是,

              調查戶權數=該類市縣內所有市區社區(居委會)住戶總數/該類市縣內所有參加匯總的調查戶數。

              在同一類市縣中,各調查戶的權數相同。

              省內調查市縣分類方法:首先將省內所有市縣分為三層,第一層包括省內所有地級以上城市;

              第二層包括省內所有縣級市;第三層包括省內所有縣。

              在各層內,按照市區(或鎮區)職工人均工資從高到低排序(如果無人均工資資料,可用人均GDP做近似代替),在排序后的城市(或縣城)名錄表中逐一標出開展住戶調查的城市(或縣城)。每一個調查城市(縣城)與其后面緊鄰的另一個調查城市(縣城)之間的所有城市(縣城)歸為一類。

              城鎮住戶數是指居住在市區或縣級市城關鎮社區(居委會)內的常住人口數除以該類城鎮調查戶的平均家庭規模;縣城住戶數是指居住在縣城關鎮社區(居委會)內的常住人口數除以該類縣城關鎮調查戶的平均家庭規模;如果無縣城關鎮的常住人口數資料,可以用縣總人口與縣內鄉村人口之差所得的縣內城鎮人口數的某一比例數來估算。

              城市或縣城關鎮人口數資料一般從當地統計部門的人口普查資料或1%抽樣調查資料整理取得。城鎮人口權數每兩年更換一次。

              各調查市、縣的匯總權數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制定,各地要嚴格按照所分配的權數進行本地區調查資料的匯總。

              (六) 質量檢查和評估

              各省(區、市)要按照國家統計局制定的數據質量檢查辦法認真檢查本地的住戶調查數據的質量,加強對樣本分布代表性的評估工作,分析抽樣調查數據與全面統計資料的差異程度,系統評估調查結果代表性。對可支配收入、消費支出、平均家庭人口三個指標的年度資料要求計算方差,定期檢驗抽樣調查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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