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ect id="sj01t"></delect>
  1. <em id="sj01t"><label id="sj01t"></label></em>
  2. <div id="sj01t"></div>
    1. <em id="sj01t"></em>

            <div id="sj01t"></div>
            司法考試

            國家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練習題

            時間:2025-05-07 10:46:42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練習題

              導語;國家司法考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及《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職業證書考試。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考試模擬練習吧。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練習題

              【案例一】

              【案情】雷某與洪某因為一些小事而結仇。一日,洪某趁雷某上班之際來到雷某家,雷某剛滿10周歲的兒子獨自一人在家,洪某沖進去將雷某家的電視機砸壞,雷某之子上去阻攔,洪某即持匕首向其砍去,正值扭打之時,雷某下班回家,見狀驚恐萬分,為使兒子免遭不測,順手拿起一根鐵棍,追過去將洪某****在地,洪某當即昏迷,經送醫院搶救,仍致其重傷。本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決定對雷某取保候審,雷某依法向公安機關交納了保證金,并由其公司總經理李某擔任保證人。偵查終結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認為雷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于是作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不起訴決定。被害人洪某不服,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以未經申訴為由拒絕受理。雷某對該不起訴決定也不服,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第9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仍然維持了不起訴的決定。

              【問題】本案訴訟程序有何不當之處?并說明理由。

              【答案解析】

              本案訴訟程序的不當之處有:

              1.公安機關對雷某采取取保候審,不應既要求交納保證金,又要求提出保證人。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審人同時提供保證人并交納保證金。

              《六機關規定》第21條規定,基于《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2.檢察院認為雷某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不應作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不起訴決定。檢察院應當作出“依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本案中雷某的行為屬于第15條中“其他法律(刑法)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應作出法定不起訴的決定。

              3.法院不應以“未經申訴”為由,拒絕受理被害人洪某的刑事自訴。被害人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被害人對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檢察院不應受理被不起訴人雷某在接到不起訴決定書的第9日才提出的申訴。申訴期限只有7天。

              《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對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5.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不應受理被不起訴人的申訴,并作出處理決定。被不起訴人只能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訴。

              《高檢規則》第303條規定,被不起訴人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以內提出申訴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由控告申訴部門辦理。

              【案例二】

              【案情】花都市某單位退休干部區禮華退休后在郊區的老家建了一處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后來區禮華于1993年2月病逝,所建宅院由他的三個兒子區紹寬、區紹厚、區紹富繼承。三兄弟在市區住房都很寬裕,就商量把郊區的宅院賣掉。龍家兄弟龍甲和龍乙愿意購買此房。于是,區家三兄弟與龍家兩兄弟簽訂購房合同,約定龍家兄弟交付現款2萬元。龍、區兩家在達成協議后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因為龍家一時湊不出2萬元現金,雙方又約定2個月后交付。2個月時間到了,龍家沒有給錢,又過了4個月,區家兄弟多次催促龍甲,龍甲推辭說自己沒錢,讓他們向龍乙索要房款,并說明龍乙正做生意,手頭有現金可付款。于是區家弟兄向龍乙索款又未果,區家三兄弟于是分別以龍乙為被告向同一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受理后,認為區家三兄弟應為共同原告,將3人的起訴合并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因區紹富出差在外,龍乙便與區紹寬、區紹中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龍乙支付18000元作為購房款給區家兄弟。調解書送達區紹富時,其以當時自己不在場,調解未經其同意為由而拒收,仍堅持要求被告按2萬元支付。

              【問題】

              1.本案爭議的法律關系與當事人如何?為何種類型的訴訟?

              2.法院受理時將區家三兄弟列為共同原告的做法是否正確?

              3.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什么不妥之處?

              4.該調解協議是否有效?人民法院能否據此簽發調解書?

              【答案解析】

              1.本案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區家三兄弟與龍家兩兄弟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當事人一方為區家三兄弟,另一方為龍家兩兄弟。本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區家三兄弟為共同原告,龍家兩兄弟為共同被告。

              2.法院將三人的起訴合并審理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為區家三兄弟起訴的訴訟標的都是出自于同一法律關系,即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所以本案屬于當事人雙方都為二人以上且標的是共同訴訟,即必要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是不可分之訴,人民法院必須合并審理。

              3.有。人民法院應追加龍甲為共同被告,因為本案為不可分的必要共同訴訟,龍甲為必要的共同被告,必須參加訴訟,如果其不參加訴訟,應當由法院依法追加其為共同訴訟人。

              4.該調解協議未經龍甲、區紹富同意而無效。法院不能據此簽發調解書。

            【國家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練習題】相關文章: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練習01-10

            國家司法考試案例分析練習題06-19

            2017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題04-14

            2016年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試題07-30

            2016年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備考習題08-06

            2017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模擬分析題05-16

            司法考試卷四卷四《綜合案例分析》模擬題01-13

            2017國家司法考試卷四案例分析訓練題06-23

            2016年司法考試卷四《綜合案例分析》模擬題07-09

            <delect id="sj01t"></delect>
            1. <em id="sj01t"><label id="sj01t"></label></em>
            2. <div id="sj01t"></div>
              1. <em id="sj01t"></em>

                      <div id="sj01t"></div>
                      黄色视频在线观看